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7月30日在高院踏入第61天審訊。控方今作出結案陳詞,指「串謀」是各被告之間非法協議,各被告可互不相識,毋須知悉其他人的崗位,只須知道自己分工的角色及行動最終目的。控方指,各被告串謀放置炸彈及使用槍械,均屬恐怖主義行為;而涉案的兩枚土製炸彈體積不大,惟經軍火專家評定具很大威力。
控方代表周凱靈表示,陪審團為案中事實裁判者,本案呈現的證供,如證人口供及報告,陪審團毋須盡信,如被告李家田的錄影會面,陪審團可選擇相信當中部分證供,並應在聽取所有證供後決定。至於出庭作供的證人,控方指證人作供時的語氣和狀態,陪審團應將自身人生經驗和智慧帶入本案,從而選擇是否相信。
控方:恐怖主義行為包括投擲汽油彈、破壞公共設施等
控方指本案共涉5項控罪,包括「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其中「訂明標的」意指基建、公共運輸等,控罪指控被告在公眾或政府建築擺放爆炸裝置,意圖令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至於「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為交替控罪,兩罪分別在於「意圖」及「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當陪審團裁定首罪不成立,才需考慮次罪。
至於「串謀謀殺」罪,控方指對象為警務人員,只需證明被告有意殺害他人已足夠。控方指,此3項控罪,各被告串謀放置炸彈及使用槍械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即12.8的行動計劃。
而被告劉佩凝被控的「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控方指恐怖主義行為包括投擲汽油彈、破壞公共設施等,而劉佩凝籌錢協助作出這些行為。控方指,此罪毋須與炸彈或槍械有關連,亦毋須證明被告在12.8計劃中有任何角色。被告李家田則另單獨被控藏有槍械。
控方指,本案為「串謀」控罪,指被告之間的非法協議,定罪與協議能否達成並沒關係,如案中各人策劃2019年12月8日用炸彈殺警,因警方及時拘捕致該行動計劃失敗,但非法協議的分工內容「冇可能咁蠢用白紙黑字寫低」,以團伙打劫銀行為例,有人買槍、有人踩點,亦毋須「坐低一齊傾」,協議形成後可有不同人進出,在不同時間加入協議,而各人可互不相識、毋須知悉其他人的崗位,只需知道自己的角色,以及協議的最終目的。
控方:陪審團應觀察李家田在錄影會面中神態有否被武力對待
就被告李家田指被捕時遭警員武力對待,控方指,陪審團應觀察李在警方錄影會面中的神態,「似唔似畀人打咗30至45分鐘」;對李家田供稱,警員指槍械「唔夠數」,要求李「認咗佢」。控方指,本案涉及3支手槍,包括同謀者吳智鴻家中、摩星嶺、槍手蘇緯軒手中,均在李家田被捕前已檢獲;而李家田又指警員著他記住人名, 教他供出其他人的名字,惟李家田並沒有在錄影會面中供出任何人士。
另李家田在錄影會面中承認吳智鴻曾把一支槍放進膠袋後交給他,李家田再放到自己的綠色袋中,李家田在庭上供稱,有關內容純屬虛構。控方引述專家供詞指,檢驗綠色袋時並未發現存有子彈火屑,其中一個可能性是槍枝先被膠袋裝好,控方強調李家田聲稱「虛構」的內容竟與專家檢驗結果吻合。
至於李家田在盤問下被問及Telegram的訊息內容,李家田指相關回應僅是推搪藉口、欲轉移話題或觀察評論。控方強調,陪審團需考慮其證供的整體性,「要考慮乜嘢係真」。
控方又提及,控辯雙方同意事實,陪審團必然可接納,包括民陣於2019年12月8日舉行公眾遊行,途徑軒尼詩道,並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控方指,獲不反對通知書即為合法遊行,相比無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參與人數傾向較多。
同意事實指驗出同謀者及一被告指模 顯示曾往試槍探路
控方指,同意事實亦列出各被告的出入境紀錄,如被告張銘裕、賴振邦、許湛榮及同謀者吳智鴻和彭軍壕於同日離境,證供顯示他們一同前往台灣接受軍訓。賴振邦由9月16日自香港前往台灣,9月30日返港;從賴振邦被拘捕時檢獲電話中,可見Line對話由9月27日開始,電話持有人曾稱「呢幾日訓練好攰」、「hi I am bobby」及賴在證供提及的軍訓地點彰化。
而吳智鴻被捕後,警方在其家中搜出地圖,當中檢驗到吳智鴻及被告許湛榮的指模,控方指地圖上發現許的指模位置,正是行山一帶的地方。據早前庭上證供,吳及許在試槍前曾先探路。
兩個炸彈被評定威力很大
控方指,同意事實亦提及涉案2個炸彈,警方在12月9日華仁書院找到 ,雖然盛載炸彈的筲箕看似較小,惟控方引述專家報告指,兩個炸彈分別有約2和8公斤炸藥,可透過手機遙距引爆,內藏鐵釘 ,引爆後可危害400米範圍內人士安全,若在繁忙擠逼的街道中使用,將造成嚴重人命傷亡及財物損毀。
控方又向陪審員引述同意事實指,警方於 2019年12月9日於華仁書院檢獲兩個大小炸彈,當中包含兩個由手提電話組成的電子引爆裝置。早前案情指兩個大小炸彈裝置原理大同小異,透過致電引爆裝置上的電話作遙控引爆。警方於吳智鴻的住所搜獲一部諾基亞手提電話,通訊紀錄顯示該電話使用者曾先後致電至連接兩個炸彈引爆裝置的電話。
煙頭驗出彭軍壕及吳智鴻DNA 顯示二人曾等待賴振邦前來
控方於庭上播放以時序整合華仁書院的閉路電視片段,並展示各被告的對話紀錄及綜合彭軍壕的供詞,指出吳智鴻、賴振邦及彭軍壕於華仁書院製作炸彈的時間線。據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吳及彭於12月7日下午約2時49分到達華仁書院,並於約3時離開。據二人的對話紀錄顯示,吳於當晚約9時向彭稱「我去到華仁」。彭早前供稱於12月7日晚上約9時與吳再於華仁書院會合,組裝炸彈期間,吳指有電池盒熔化,遂致電叫賴振邦帶同後備裝置前來,賴其後到達協助組裝炸彈。
據吳與黃振強的對話顯示,吳於約凌晨零時表示「完成咗個細」,而閉路電視片段亦顯示,吳與彭於約凌晨第二次離開華仁書院,前往灣仔薔紅餐廳。吳彭二人其後於1時15分第三次到達華仁書院,最後逗留至2時多離開。控方指,清楚顯示吳、彭二人於12月7日下午至翌日凌晨先後三次出入華仁書院,賴亦曾於中途前往,而閉路電視片段的時間亦與彭的證供脗合。
而在等待賴前來時,彭、吳曾吸煙。控方指,在現場發現的煙頭驗出彭及吳的DNA ,可引證兩人曾等待賴到來。
控方續稱,辯方指出「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爛賭、不可信及「拎最多著數」,控方不否認從事搭棚工作、廿歲出頭的黃振強,突然有百多萬元而「賭大咗」,惟控方強調,黃是認罪後作供,陪審員可「信一部份、唔信一部份」。
行山群組曾提及槍械和炸彈 與黃振強及彭軍壕證供吻合
控方將「屠龍小隊」及吳智鴻等人的Telegram 對話紀錄依時序作整理,在庭上讀出,與從犯證人的證供作比較。控方指,黃振強證供顯示,早於2019年大約7、8月時,吳智鴻在旺角Red MR與黃振強第一次見面時,已向其表 示他有辦法引入槍械。
之後,黃振強應吳智鴻邀請,派「屠龍小隊」成員張銘裕於2019年9月參加台灣軍訓,並著張與吳聯絡。根據吳智鴻電話擷取出來的對話紀錄顯示,吳與張曾就軍訓一事作討論,期間吳向張銘裕提及槍械。控方指,吳早已經安排槍械入境,所以吳要成員預先參與槍械訓練。及至10月1日,張銘裕更問吳何時殺警,吳稱當時正在引入槍械。
控方指,從黃振強電話所擷取的「行山討論區」群組於2019年11月3日紀對話錄顯示,吳向黃表示「我啲嘢到咗香港,應該下星期會到手」、「可能星期五六要去試一試」、「試嗰日我會整埋炸彈過來試」。其後吳更列出原材料「漂白水、洗甲水、雙氧水」,並稱「我可以買到材料同整,但無地方」、「有人會幫我整遙控」。控方指,顯示他們已在討論槍械及炸彈,並與黃及彭的所作證供脗合。
根據二人證供,2019年11月16至17日,吳智鴻、張銘裕、賴振邦、許湛榮及李家田曾前往西貢試槍及試炸藥。 另11月14日,賴振邦在「台灣按摩旅行團」群組提及「爆lab」,亦有人上載化學物品相片,而彭軍壕早前供稱,賴振邦曾找人先後兩次到城大實驗室偷竊化學品。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