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7月31日在高院踏入第62天審訊。控方續結案陳詞指,早於2019年8月底「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及同謀者吳智鴻在red mr.會面時,吳智鴻提及有槍;及至11月18日,兩人單獨在觀塘見面,討論槍械和炸彈,殺警計劃已成形。控方又指,眾人相約到西貢「行山」時,群組對話顯示成員已知行山就是試槍,而提及「20kg」時,成員亦知意指「炸彈」。
控方引述Telegram的訊息紀錄,指「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因受傷,指派被告張銘裕代其前往行山,並稱會讓張銘裕把兩支益力多分量的柴油交給吳智鴻,張銘裕曾問吳一個Tg用戶名,吳回應是「Bobby」後,張便沒追問,顯示張知「Bobby」是誰。控方昨指,Bobby即被告賴振邦,出入境紀錄顯示,張銘裕和賴振邦有離港赴台灣。
控方:群組成員早知悉「行山」就是試槍
控方指,11月16日當黃振強在「滅龍」群組表示將開會討論行山,當時被告李家田回應「得喇」,黃又指「你安全渡過今晚先」,有成員回覆「係囉,好驚驚」,控方質疑普通行夜山為何會有以上對話,認為當時成員已知「行山」就是有關試槍。翌日凌晨1時,張裕銘在「滅龍」群組內回覆「終於行完山」,有隊員詢問「試咗?」,控方認為其他隊員亦知行山的內情。
控方引述Tg群組訊息,黃振強稱「今晚個會好重要,必須開」;開會後、當晚凌晨黃再稱「跟返我哋個 plan 啦,你出去殺唔殺到狗先」。據黃振強的證供,食飯時「屠龍」討論計劃用槍。
質疑李家田被困理大不能出席飯局非事實
控方又提及,被告李家田的供詞,指李當時因被困理大而沒出席「屠龍小隊」11月17日晚的荃灣飯局,但控方指當晚群組中討論到哪裡吃飯時,李家田直至晚上7時許仍有提議餐廳,但理大於晚上7時已開始被圍封。控方指,理大圍封後並非銅牆鐵壁,李當晚實際有出席開會,然後返回理大,因隊員在會議上知悉李的情况,故對李突然退出群組,才會不聞不問。翌日,黃振強在群組詢問有沒有人可保管槍械,又指如果李家田出事,「個plan我行」。控方指當時「屠龍小隊」必然「有槍喺手」,並打算用槍實行計劃。
控方稱,黃與吳見面後,當晚在「屠龍」群組稱:「聽日去到泰國,有新plan講,唔使行眼鏡 plan 。」控方指,「屠龍小隊」行山試槍後,李家田拿取一支手槍,而原定計劃會使用槍械;故自黃、吳見面後, 計劃已有雛形。
早於黃振強及吳智鴻8月卡啦OK會面時已談及有槍
控方又指,根據黃振強的證供,2019年8月底黃曾與吳智鴻相約在旺角red mr.會面,黃覺得吳想邀請「勇武」為合作夥伴,吳當時透露有槍,黃初時還以為對方「吹水」。及至 9月,被告張銘裕,與吳等人前往台灣軍訓,控方指張明顯知道吳一方有槍,而當時彭軍壕亦有參與軍訓,期間曾聽到吳等人談及政治話題,控方認為當時吳一方或已在構思殺警計劃。
控方:殺警計劃最遲11.18已成形
控方稱,8月吳向黃振強透露有槍,「係咪已經有個計劃襲擊警方?」,控方認為計劃逐漸演變,至11月試槍時有真槍及炸彈,黃確認吳並非「吹水」,故控方認為最遲於11月18日,吳、黃二人相約於觀塘康寧道公園再次見面,兩人見面後,殺警計劃已成形,成員亦已知悉及加入串謀殺警計劃。
群組內首次出現「20kg」字眼 成員已知悉指炸彈
控方續指,「屠龍小隊」部分成員於19日前往泰國,期間有人在群組稱「有plan 24全部唔出住,睇啲狗點部署先。信我,未plan好晒個20kg都唔好出住,有其他嘢要做。我要用晒所有人個腦」。控方稱,這是「20kg 」字眼在群組內首次出現,之後黃振強曾在TG私訊吳智鴻指「你嗰 20kg幾時到?」、「我哋夾一夾,我哋條team諗好點用」。控方指出,當時群組內只有一名成員曾問「20kg係咪開心嘢」,據黃振強證供,該人沒出席荃灣大鴻輝飯局和泰國旅行,但其餘成員則從沒在群組查問「20kg」是甚麼,根據黃供稱,「20kg」意指炸彈,不可能是辯方主張「20kg」是指炮仗。
控方續指,張銘裕於11月27日轉載一段試爆裝置片段到群組,當時亦沒人問是甚麼,彭軍壕供稱前一天與被告賴振邦、吳智鴻測試該裝置,根據訊息,吳智鴻早前曾傳送另一條群組連結給張銘裕,而除黃外,唯一與吳有私下聯絡的便是張銘裕。
辯方提出反對 法官接納要求控方澄清
惟代表被告張銘裕的律師對控方陳詞提出反對,指根據黃振強供詞,「屠龍小隊」的成員12月才知悉有炸彈及殺警計劃。法官接納辯方反對,要求控方8月1日向陪審團澄清。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