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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控方:部分Tg群組訊息證「串謀協議」存在 有共同目的在公眾地方用槍及炸彈襲警

屠龍案

屠龍案|控方:部分Tg群組訊息證「串謀協議」存在  有共同目的在公眾地方用槍及炸彈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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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控方:部分Tg群組訊息證「串謀協議」存在 有共同目的在公眾地方用槍及炸彈襲警

2024年08月02日 17:27 最後更新:08月03日 11:28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8月2日在高院踏入第64天審訊。控方續結案陳詞指,本案涉大量Telegram訊息,部分並非有關「促進協議」,但陪審團可利用控方依賴「促進協議」的訊息,證明「串謀協議」存在及參與者的參與程度,而共同目的是在公眾地方使用槍及炸彈襲警。

控方指,「屠龍小隊」與吳智鴻一方成為一個組合,最終演變成12月8日民陣遊行當天的行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指,「屠龍小隊」與吳智鴻一方成為一個組合,最終演變成12月8日民陣遊行當天的行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大律師周凱靈續陳詞指,《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串謀謀殺香港警察」罪,均建基於吳智鴻團隊與「屠龍小隊」透過放置炸彈和用槍的協議,最終落實於2019 年12月8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實行計劃。

部分非促進協議訊息 陪審團可考慮「為何有人要這樣說」

控方指,從審訊中看到大量telegram訊息,但有些非有關「促進協議」,控方指陪審團可考慮「為甚麼有人這樣說」,從而考慮協議、背景、相關人士的知識及證人證供是否可信,如被告張銘裕於2019年10月曾問同謀者吳智鴻「幾時搞殺狗」,控方指此非促進串謀訊息,但可考慮其背景,從而考慮11月18日形成的串謀後,張是否知悉串謀計劃及參與程度。

部分訊息可考慮被告供詞可信性 

控方又指,被告李家田於11月中大事件時,曾在群組發訊息,包括指中大示威者如童子軍。控方指,此訊息亦非促進協議,但可用以考慮李供詞的可信性。

控方揌,被告李家田11月在中大衝突時曾在群組發訊息,指中大示威者如童子軍等,控方指此訊息非促進協議,但陪審團可考慮供詞的可信性。(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揌,被告李家田11月在中大衝突時曾在群組發訊息,指中大示威者如童子軍等,控方指此訊息非促進協議,但陪審團可考慮供詞的可信性。(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至於「促進協議」訊息,控方指「呢啲訊息本身係真嘅」,可證明串謀存在及串謀者的參與程度,串謀者各有角色、毋須有明確分工,只要他們的共同目的是在公眾地方,以槍和炸彈攻擊警方,「咁佢嘅參與已經夠」。

控方指,串謀協議是先有吳智鴻一方,「屠龍小隊」後來加入協議,計劃一直在演變,11月18日隊長黃振強與吳智鴻會面後,得悉吳一方有槍和炸彈,而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亦在黃、吳兩人會面後加入串謀,此時「屠龍」一方加入協議。控方表示此部份並非容易理解的法律基礎。

控方讀出Tg群組中控方依賴作為促進串謀的訊息,包括「聽日去到泰國,有新plan講,唔使行眼鏡plan」、「信我,未plan好晒嗰20Kg都唔好出住」、「 8號後我哋使唔使避」、「淨係引班狗嚟就掂,走得」、「全世界唔好帶裝備」、「咩都唔使做咩你哋,明知聽日大嘢」、「無下次,我哋呢啲無第二次機會,一次足以玩完」。

吳智鴻一方與屠龍小隊成為一個組合 演變成12.8行動 

控方指,「屠龍小隊」與吳智鴻一方成為一個組合,最終演變成12月8日的行動。至於吳智鴻一方,在9月30日開會時已提及用槍和炸彈,顯示他們較早已有串謀襲擊警察的「思維」,故11月 18日前的Tg訊息,可用作指證屬吳一方的被告賴振邦和許湛榮。

控方讀出有關指證賴振邦及許湛榮的「促進協議」訊息,如在行山討論區,吳智鴻說「我啲嘢到咗香港,應該下星期會到手,可能下星期六去試一試」、「實際地方唔講住,榮(許湛榮)plan緊」、「試嘢嗰日我會整埋炸彈過嚟試」,賴振邦曾問炸彈用甚麼物料製造,又稱可提供最少5部電話作太空機之用。

另吳智鴻曾私訊賴振邦,指「唔想咁容易成team人曝光」、「唔想咁大份量整」;在「台灣按摩旅行團」中,賴振邦指「BU 、CityU啲化學lab未爆,爆完門可以入去試嘢」、「有學生識整合成同3310引爆」。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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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賴振邦求情指非主腦 法官聽取同案認罪被告求情 下月一併判刑

2024年09月02日 18:05 最後更新:18:05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包括兩名主犯已認罪,另7名不認罪被告中,陪審團29日裁定賴振邦串謀導致爆炸罪成,其餘6人脫罪。被裁定罪成的賴振邦9月2日在高院求情指,他並非本案主腦,只屬協助角色,而且他在還柙期間不斷進修,但願出獄後「做個有用的人」,冀獲輕判。法官張慧玲表示,將等待同案其他被告求情,預計10月判刑。

法官張慧玲押後賴振邦判刑。

法官張慧玲押後賴振邦判刑。

被告賴振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控方交代賴振邦現年33歲,沒有任何案底,先後在2020年1月17日及2020年9月5日被捕。

代表賴的大律師是香媛求情時指,賴並非本案主腦,只是協助角色,親友形容他為孝順兒子,待人接物、真誠友善、樂於助人。他還柙期間不斷進修,冀出獄後「做個有用的人」,並表示類似案例不多,會盡量補充供法官參考。

法官張慧玲則指,根據陪審團所提出的問題,相信陪審團依靠賴曾出席西貢試槍而信納賴即案中負責製造炸彈的「Bobby」、及其於Telegram群組「行山討論區」內搵炸藥的言論,但信納賴不清楚最終放炸彈的位置,亦無參與將炸彈帶到華仁書院,故裁定該交替控罪罪成。 法官表示,等待同案其他被告求情,預計10月判刑。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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