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8月2日在高院踏入第64天審訊。控方續結案陳詞指,本案涉大量Telegram訊息,部分並非有關「促進協議」,但陪審團可利用控方依賴「促進協議」的訊息,證明「串謀協議」存在及參與者的參與程度,而共同目的是在公眾地方使用槍及炸彈襲警。
控方大律師周凱靈續陳詞指,《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串謀謀殺香港警察」罪,均建基於吳智鴻團隊與「屠龍小隊」透過放置炸彈和用槍的協議,最終落實於2019 年12月8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實行計劃。
部分非促進協議訊息 陪審團可考慮「為何有人要這樣說」
控方指,從審訊中看到大量telegram訊息,但有些非有關「促進協議」,控方指陪審團可考慮「為甚麼有人這樣說」,從而考慮協議、背景、相關人士的知識及證人證供是否可信,如被告張銘裕於2019年10月曾問同謀者吳智鴻「幾時搞殺狗」,控方指此非促進串謀訊息,但可考慮其背景,從而考慮11月18日形成的串謀後,張是否知悉串謀計劃及參與程度。
部分訊息可考慮被告供詞可信性
控方又指,被告李家田於11月中大事件時,曾在群組發訊息,包括指中大示威者如童子軍。控方指,此訊息亦非促進協議,但可用以考慮李供詞的可信性。
至於「促進協議」訊息,控方指「呢啲訊息本身係真嘅」,可證明串謀存在及串謀者的參與程度,串謀者各有角色、毋須有明確分工,只要他們的共同目的是在公眾地方,以槍和炸彈攻擊警方,「咁佢嘅參與已經夠」。
控方指,串謀協議是先有吳智鴻一方,「屠龍小隊」後來加入協議,計劃一直在演變,11月18日隊長黃振強與吳智鴻會面後,得悉吳一方有槍和炸彈,而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亦在黃、吳兩人會面後加入串謀,此時「屠龍」一方加入協議。控方表示此部份並非容易理解的法律基礎。
控方讀出Tg群組中控方依賴作為促進串謀的訊息,包括「聽日去到泰國,有新plan講,唔使行眼鏡plan」、「信我,未plan好晒嗰20Kg都唔好出住」、「 8號後我哋使唔使避」、「淨係引班狗嚟就掂,走得」、「全世界唔好帶裝備」、「咩都唔使做咩你哋,明知聽日大嘢」、「無下次,我哋呢啲無第二次機會,一次足以玩完」。
吳智鴻一方與屠龍小隊成為一個組合 演變成12.8行動
控方指,「屠龍小隊」與吳智鴻一方成為一個組合,最終演變成12月8日的行動。至於吳智鴻一方,在9月30日開會時已提及用槍和炸彈,顯示他們較早已有串謀襲擊警察的「思維」,故11月 18日前的Tg訊息,可用作指證屬吳一方的被告賴振邦和許湛榮。
控方讀出有關指證賴振邦及許湛榮的「促進協議」訊息,如在行山討論區,吳智鴻說「我啲嘢到咗香港,應該下星期會到手,可能下星期六去試一試」、「實際地方唔講住,榮(許湛榮)plan緊」、「試嘢嗰日我會整埋炸彈過嚟試」,賴振邦曾問炸彈用甚麼物料製造,又稱可提供最少5部電話作太空機之用。
另吳智鴻曾私訊賴振邦,指「唔想咁容易成team人曝光」、「唔想咁大份量整」;在「台灣按摩旅行團」中,賴振邦指「BU 、CityU啲化學lab未爆,爆完門可以入去試嘢」、「有學生識整合成同3310引爆」。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