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8月1日在高院踏入第63天審訊。控方續結案陳詞指,「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曾供稱只會以破壞行動誘警到場,炸彈與槍由同謀者吳智鴻一方處理,黃在「屠龍」群組提到有「大plan」,但沒隊員查問;控方稱,黃振強曾兩次指示隊員當日不需帶武器,故對話必然是指2019年12月8日的計劃,而「屠龍小隊」便是「引戰」的角色。控方又向陪審團指出,本港於2019年下半年情況特別,要以此背景看本案,串謀是「呼之欲出」。
法官張慧玲提醒陪審員,控方數日來讀出的許多訊息記錄,部分屬「傳聞證供」,即不可全部考慮是真的,只有促進串謀的對話可依賴、考慮其真實性,表示日後將就這方面作詳細解釋。
控方大律師周凱靈續結案陳詞指,據黃振強的證供「20kg」只有一個意思,就是炸彈,而炸彈來自吳智鴻。但控方同意12月1日在尖沙咀警署外引爆炸彈的計劃,不是協議中的行動,不過被告在Telegram群組討論提及要為「20KG」制定計劃、尋找位置,則屬串謀一部份。
控方指,12月3日黃振強在群組稱「同大家講個壞消息,今個星期要入港島」 ,指未知落實日子,但行動地點已出現,就是港島。據黃振強供詞,同月5日,屠龍小隊要接受記者訪問後開會,3名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都有到場;另群組有出現過「引戰」一詞,黃振強供稱平日活動不會用這詞。
控方:黃振強指示以破壞行動誘警 炸彈及槍由吳智鴻一方處理
控方續指,黃振強不只一次在庭上提及「屠龍小隊」在12月8日的大行動中,只會以破壞行動誘警到場,炸彈會於適當時候被引爆,炸彈與槍由吳智鴻一方處理,群組對話亦顯示有成員指「引班狗嚟就走得」、「班狗一放煙或者開槍佢就嚟」,黃供稱「佢」便是吳智鴻。
控方指,黃振強在群組提到「星期日有大plan」,當時沒有成員問是甚麼意思;黃又指示隊員當日不需帶裝備,控方稱黃兩次講及不要帶武器,對話必然是說12月8日計劃,顯示各人是「引戰」的角色。
控方指11月18日前訊息只作背景
控方指,11月16日至17日凌晨「行山」一事後,「屠龍小隊」便得悉吳智鴻一方有槍和炸彈,故11月18日前的訊息只作背景,至11月25日後各人分工更明確。對辯方指黃振強是就Tg訊息「作故仔」,以獲得最大減刑,惟控方指部分訊息由黃振強電話擷取,認為陪審團可選擇性相信。
控方質疑張俊富角色是否僅是倉務員
針對各被告,代表張俊富的大律師指,張在群組提及的「20kg」是指炮仗;惟控方指,以炮仗作攻擊的相關片段,是返港後才有家長傳送給黃振強,黃振強亦在庭上否認辯方說法,張與黃的私訊提過要就「20kg」睇位,控方指這是串謀的一部分。
而張俊富在計劃前夕問吳智鴻領取防彈板、及負責為隊員準備防彈衣、面罩等裝備,加上多次出入「屠龍小隊」的「安全屋」,亦參與小隊的會議及前往泰國,控方著陪審團考慮,張俊富的角色是否只是一名倉務員。
控方認為張銘裕得悉炸彈裝置
控方續指,張銘裕因參與台灣軍訓,在黃介紹下認識吳,兩人有持續聯繫,但辯方稱軍訓是玩樂性質,惟據從犯證人彭軍壕的證供,軍訓涉開槍、搶槍、學習製作汽油彈和鋁熱彈。至10月1日,張銘裕問吳何時「搞殺狗」,即張銘裕有與「20kg」相關的背景知識,其後張又問對方是否有槍械和C4; 張又於「滅龍」群組內分享一段由吳提供的試爆裝置影片,當隊員詢問能否縮小裝置體積時,張回應「難啲」,可見張必定知道裝置的性質。
控方:要以2019年下半年香港背景看本案 串謀「呼之欲出」
至於嚴文謙,曾參與「屠龍小隊」會議及前往泰國,亦曾在群組內提及「20kg」、「傾哨個位」、及詢問「8號之後要唔要避一避?」,控方認為嚴必定知道計劃內容,否則不會無故詢問隊員在當日後要否「避一避」。
控方向陪審團指出,香港於2019年下半年情況特別,要以此背景看本案,串謀是「呼之欲出」。
被告李家田辯稱,自己因貪小便宜、享受黃出手闊綽,及想搜集資料才加入「屠龍小隊」,但他沒掟汽油彈或堵路。控方質疑,如李只是「行行企企、堵路都唔做」,黃不會特意將李招攬入「屠龍小隊」。控方又指,李供稱錄取警誡會面前,警員要求他說出一些證供,自己亦再虛構部分證供,但李家田供稱無打算去12月8日行動,控方質疑警方為何要為他提供脫罪的說法,故控方認為,李家田是自願給予有關證供。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