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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大玩藥檢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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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大玩藥檢政治

2024年08月01日 18:30

7月31日,巴黎奧運男子100米自由泳決賽,中國選手潘展樂游出46秒40的佳績,打破他自己所創世界紀錄的同時,亦為中國游泳隊贏得今次巴黎奧運會的首面金牌。潘展樂用「一雪前恥」來形容他在決賽的表現。的而且確,在美國不斷攻擊之下,中國游泳隊在這次比賽中面臨極大的壓力,很多運動員的表現都未如理想。

中國泳隊在上東京奧運獲得3金兩銀1銅的紀錄,但本屆奧運在潘展樂奪金之前,中國泳手只獲得兩銀兩銅,與金牌無緣。中國知名跳水選手高敏7月29日在微博發文,指「昨天張雨霏第3,覃海洋第7,特別是覃海洋的成績,是這兩年所有比賽中最差的一次。運動員的賽前訓練肯定出了問題,我個人認為一天7次的興奮劑檢測成功干擾了我們中國游泳隊。」

中國游泳隊這次參加奧運,的確面臨極其頻繁的藥檢,包括半夜五點就要起身排隊,等候晨早的藥檢。這麼頻繁的藥檢,主要因為美國不斷投訴所致。在最近幾個月,美國開始就所謂中國泳手藥檢問題,在輿論上大做文章。今年4月,美國反興奮劑機構和《紐約時報》等西方媒體一同炒作,指2021年有23名中國游泳運動員在東京奧運會舉行之前,被查出對興奮劑「曲美他嗪」陽性,卻沒有受到處罰。其實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當時已經發表聲明,指當日的確有中國游泳運動員被驗出對曲美他嗪呈微量陽性,但表示中國反興奮劑中心在事件發生後已進行調查,結果顯示是酒店食物污染導致檢測陽性,而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審查後認可這一結論。

不過,美國反興奮劑機構就指摘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偏坦中國,其後美國就不斷在政治上把事件搞大。今年5月美國眾議院一個委員會就呼籲司法部在巴黎奧運會舉行之前展開調查,「以確保美國運動員在公平的競爭環境下競爭」。此外,美國政府依據本國法律《羅琴科夫反興奮法》,自我賦予長臂管轄權,要去調查此案。美國的反興奮劑機構顯然無權力去調查他國的案件,美國完全置國際規則於不顧。

調查運動員濫用興奮劑的權威組織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被美國的無理做法激怒。7月24日,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聲稱,下月將把美國反興奮劑機構帶到合規審查委員會,意指美國這樣自行調查的行為,不符合規定。這是一個具有里程碑的舉動。後來,國際奧委會亦對美國反興奮劑機構舉紅牌警告。國際奧委會在同日7月24日,授予美國猶化州鹽湖城2034年冬季奧運會主辦權的時候,明確要求美國奧委會和猶他州主辦方簽署一份合同,確認尊重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權威,如果機構的反興奮劑法規實施受到阻礙,國際奧委會可能會終止美國奧運會的主辦合同。

美國官方被國際奧委會和國際反興奮劑機構叫停,但美國媒體繼續發炮,《紐約時報》就在7月30日奧運會游泳比賽舉行期間,發表題為《中國以受污染漢堡為由,在新興奮劑爭端中為游泳運動員洗脫罪名》的文章,再引用其他不成立的個案,繼續斷章取義污衊中國運動員。事件背後反映一些問題:

第一,    美國輿論對中國運動員有很大壓力,亦令到中國運動員招來其他運動員的白眼,例如潘展樂就指,他們之前參加4X100米接力時,他和澳洲選手查爾莫斯打招呼時,對方完全不理睬他,亦有美國隊的運動員阿列克西在池邊翻滾,直接把水花濺到岸上中國教練的身上。而中國泳隊運動員出場時觀眾也時有噓聲,加大了他們壓力。

第二,美國的雙重標準。中國反興奮劑中心面對美媒不斷抹黑,在7月31日發布聲明,提及美國田徑運動員埃里揚·奈頓近期的興奮劑檢測結果,是對類固醇(群勃龍)陽性的案件,美國反興奮劑機構在巴黎奧運會國內預選賽開始前突然作出決定,宣稱奈頓的陽性結果是由運動員食用了受污染的肉類引起的,決定不對其實施禁賽處罰,並允許他最終代表美國參加巴黎奧運會。

中國反興奮劑中心指出,群勃龍是一種蛋白同化制劑,具有極強的提升力量和爆發力的作用,並不是常見的食物污染物。近年來,全球發生了數以百計的群勃龍陽性案件,絕大多數陽性個案運動員都是受到4年禁賽的標準予以處罰,僅3名美國運動員因主張食品污染而逃脫了處罰。如今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聲明正在重新審查美國運動員奈頓的案件,並保留向國際體育仲裁院提起上訴的權利。中國反興奮劑中心批評,《紐約時報》執意將興奮劑問題政治化、工具化,目的就是擾亂巴黎奧運會游泳比賽的秩序,影響中國運動員心理,削弱其競技能力,是極不公平、不道德的。

美國將政治延伸到體育運動,肆意攻擊其他國家運動員,並意圖實施長臂管轄,即使國際奧委會和國際反興奮劑組織已經有定論,並向美國連番作出警告之後,美國媒體仍繼續批評,從這些行為完全看不到奧林匹克精神,亦看不到國際規則和秩序,只看到美國的霸道。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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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的重要意義

2024年11月22日 18:30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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