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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大玩藥檢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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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1日 18:30

7月31日,巴黎奧運男子100米自由泳決賽,中國選手潘展樂游出46秒40的佳績,打破他自己所創世界紀錄的同時,亦為中國游泳隊贏得今次巴黎奧運會的首面金牌。潘展樂用「一雪前恥」來形容他在決賽的表現。的而且確,在美國不斷攻擊之下,中國游泳隊在這次比賽中面臨極大的壓力,很多運動員的表現都未如理想。

中國泳隊在上東京奧運獲得3金兩銀1銅的紀錄,但本屆奧運在潘展樂奪金之前,中國泳手只獲得兩銀兩銅,與金牌無緣。中國知名跳水選手高敏7月29日在微博發文,指「昨天張雨霏第3,覃海洋第7,特別是覃海洋的成績,是這兩年所有比賽中最差的一次。運動員的賽前訓練肯定出了問題,我個人認為一天7次的興奮劑檢測成功干擾了我們中國游泳隊。」

中國游泳隊這次參加奧運,的確面臨極其頻繁的藥檢,包括半夜五點就要起身排隊,等候晨早的藥檢。這麼頻繁的藥檢,主要因為美國不斷投訴所致。在最近幾個月,美國開始就所謂中國泳手藥檢問題,在輿論上大做文章。今年4月,美國反興奮劑機構和《紐約時報》等西方媒體一同炒作,指2021年有23名中國游泳運動員在東京奧運會舉行之前,被查出對興奮劑「曲美他嗪」陽性,卻沒有受到處罰。其實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當時已經發表聲明,指當日的確有中國游泳運動員被驗出對曲美他嗪呈微量陽性,但表示中國反興奮劑中心在事件發生後已進行調查,結果顯示是酒店食物污染導致檢測陽性,而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審查後認可這一結論。

不過,美國反興奮劑機構就指摘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偏坦中國,其後美國就不斷在政治上把事件搞大。今年5月美國眾議院一個委員會就呼籲司法部在巴黎奧運會舉行之前展開調查,「以確保美國運動員在公平的競爭環境下競爭」。此外,美國政府依據本國法律《羅琴科夫反興奮法》,自我賦予長臂管轄權,要去調查此案。美國的反興奮劑機構顯然無權力去調查他國的案件,美國完全置國際規則於不顧。

調查運動員濫用興奮劑的權威組織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被美國的無理做法激怒。7月24日,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聲稱,下月將把美國反興奮劑機構帶到合規審查委員會,意指美國這樣自行調查的行為,不符合規定。這是一個具有里程碑的舉動。後來,國際奧委會亦對美國反興奮劑機構舉紅牌警告。國際奧委會在同日7月24日,授予美國猶化州鹽湖城2034年冬季奧運會主辦權的時候,明確要求美國奧委會和猶他州主辦方簽署一份合同,確認尊重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權威,如果機構的反興奮劑法規實施受到阻礙,國際奧委會可能會終止美國奧運會的主辦合同。

美國官方被國際奧委會和國際反興奮劑機構叫停,但美國媒體繼續發炮,《紐約時報》就在7月30日奧運會游泳比賽舉行期間,發表題為《中國以受污染漢堡為由,在新興奮劑爭端中為游泳運動員洗脫罪名》的文章,再引用其他不成立的個案,繼續斷章取義污衊中國運動員。事件背後反映一些問題:

第一,    美國輿論對中國運動員有很大壓力,亦令到中國運動員招來其他運動員的白眼,例如潘展樂就指,他們之前參加4X100米接力時,他和澳洲選手查爾莫斯打招呼時,對方完全不理睬他,亦有美國隊的運動員阿列克西在池邊翻滾,直接把水花濺到岸上中國教練的身上。而中國泳隊運動員出場時觀眾也時有噓聲,加大了他們壓力。

第二,美國的雙重標準。中國反興奮劑中心面對美媒不斷抹黑,在7月31日發布聲明,提及美國田徑運動員埃里揚·奈頓近期的興奮劑檢測結果,是對類固醇(群勃龍)陽性的案件,美國反興奮劑機構在巴黎奧運會國內預選賽開始前突然作出決定,宣稱奈頓的陽性結果是由運動員食用了受污染的肉類引起的,決定不對其實施禁賽處罰,並允許他最終代表美國參加巴黎奧運會。

中國反興奮劑中心指出,群勃龍是一種蛋白同化制劑,具有極強的提升力量和爆發力的作用,並不是常見的食物污染物。近年來,全球發生了數以百計的群勃龍陽性案件,絕大多數陽性個案運動員都是受到4年禁賽的標準予以處罰,僅3名美國運動員因主張食品污染而逃脫了處罰。如今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聲明正在重新審查美國運動員奈頓的案件,並保留向國際體育仲裁院提起上訴的權利。中國反興奮劑中心批評,《紐約時報》執意將興奮劑問題政治化、工具化,目的就是擾亂巴黎奧運會游泳比賽的秩序,影響中國運動員心理,削弱其競技能力,是極不公平、不道德的。

美國將政治延伸到體育運動,肆意攻擊其他國家運動員,並意圖實施長臂管轄,即使國際奧委會和國際反興奮劑組織已經有定論,並向美國連番作出警告之後,美國媒體仍繼續批評,從這些行為完全看不到奧林匹克精神,亦看不到國際規則和秩序,只看到美國的霸道。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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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之風不可長 「大和解論」不可取

2024年11月04日 20:19 最後更新:20:29

香港《國安法》生效4年多,本地政治局面穩定下來,很快又生出一種變相的「大和解論」。

10月初,前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接受訪問,建議政府宣布不再處理6000多個因為2019年示威而被捕的人士,認為若果證據不足,可以公布不再處理,「為件事劃一條線」。他又認為,為了顯示香港仍然多元化,特區政府應該鼓勵團體集會。又建議政府舉辦大辯論,以顯示社會氛圍仍然鼓勵多元討論。

張炳良的言論,和回歸20幾年來建制派曾經流行的「大和解論」,同出一轍。認為只要阿爺和反對派和解,香港就可以求得穩定。這種言論曾經一度很有迷惑性,甚至不少建制陣營的精英,亦支持這種論調,因為說到底,很多人都想做好人,想政治正確,不想做惡人,不想打仗,所以成為「大和解論」的支持者,感覺上「大和解派」可以建制和反對派兩種民意兼得。

不過,細思張炳良的言論,特別是公然宣布不處理2019年被捕黑暴分子的建議,等同特赦,並不可取。

第一,香港要重建法治。由1997年回歸開始,香港局面一步步走向混亂,皆因反對派不斷突破法律界線,由違法集會,到非法佔中,再到掟燃燒彈發動暴力抗爭,就是由藐視法治的傾向開始,然後由戴耀廷鼓吹的「違法達義論」將之包裝美化,再由黎智英開動媒體機器廣為宣傳,整個社會的守法氣氛,蕩然無存,最終帶來大亂。

處理這一批數以千計的2019年被捕示威者,由於涉及的人數眾多,搜證工作繁複,加上相當一部分涉事者亦已逃亡海外,政府既要通緝海外逃亡分子歸案,同時又要繼續搜集證據,需時追查疏理。其實處理這些案件的基本原則,就是按香港的法律處理。香港的民事案件有追溯期限,意外傷亡案索償案是3年,錢債案追溯期是6年,土地業權糾紛可以追12年,但刑事案件並無追溯期限,一日未破案,一日都可以追查。

試想一下,如果一個海外流亡人士,當日曾犯嚴重罪行,3、5年之後厭倦了海外的生活,回港投案自首,供認其他涉案的要犯,但如果政府已經公開宣稱那些人已獲特赦,政府如何處理亦相當尷尬,徒惹不尊重法治之譏。正如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除非法律規定有時限,否則只要有證據,特區政府就會作出檢控,這是合符法治原則。

第二,特赦會影響他案判決。現在還有大量當年相關案件仍在審訊,包括「35+」顛覆案並未判刑,黎智英案仍在審訊中,還有大量的重大國安案件正在排期上庭,這種不再追究示威者的建議,背後的和解思想,亦在鼓吹特赦或輕判這些重犯。

看看老牌民主大國英國是怎樣處理暴動罪犯。無論是2011年的倫敦暴動,或是今年的暴力示威,英國都是採取快審重判的方式處理。煽動者在臉書上貼一個帖文叫人去示威,即使示威最後沒有發生,煽動者自己亦沒有出現在示威現場,亦可以被重判3年監禁。惟有依法而治,才不會鼓勵市民將來再進行暴力示威,我們不見英國和示威者和解,為何又要叫特區政府和示威者和解呢?

回歸20多年的例子都已經很清楚說明,「大和解論」其實是「投降主義」的代名詞,姑息養奸只會令政治失控。對並未起訴的示威者,政府可以按香港法律處理,即使調查後在現階段未夠證據起訴,撤消被捕者的保釋要求,將來如果找到新證據,仍然可以繼續起訴。要培養香港的守法精神,當然對事件中的首惡,更加不可以輕輕放過。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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