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經歷81天審訊,9人陪審團經3日退庭商議後,終作出裁決,7名不認罪的被告中,只有賴振邦其中一罪名成立,陪審團以大比數裁定他「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立,而涉案的兩主腦共 7 人早前已認罪。
翻查審訊資料,29歲報稱為技術員的賴振邦,為同謀者吳智鴻一方的隊員,其身份亦是「Bobby」及Telegram 用戶名稱「接完紙鶴未」。賴振邦2020年1月17日於電話維修工作室3C被捕。據拘捕他的警員作供稱,賴被捕期間,曾向途人高呼其姓名等個人資料,又著途人拍片及協助找律師,表現激動,惟賴被捕後,一直行使緘默權。
但根據從犯證人彭軍壕的證供,賴有份協助吳智鴻在灣仔放置炸彈,亦有份測試引爆裝置和協助製作炸彈。警方拘捕賴振邦時曾搜出一部電話,當中有賴振邦全名及他姓名的電郵地址、其私人照片,故電話應屬賴振邦所有。
據控方於庭上播放華仁書院的閉路電視片段、各被告的對話紀錄及彭軍壕的供詞,可整合出賴振邦、與吳智鴻及彭軍壕於華仁書院製作炸彈的時間線。
吳及彭於12月7日下午約2時49分到達華仁書院,並於約3時離開。吳於當晚約9時到達華仁書院與彭會合,組裝炸彈期間,吳指有電池盒熔化,遂致電叫賴振邦帶同後備裝置前來,賴其後到達,並協助組裝炸彈。
吳於約凌晨時分完成組裝細炸彈,吳與彭次離開華仁書院,前往灣仔薔紅餐廳,二人其後於凌晨1時15分再到達華仁書院,逗留至凌晨2時多離開。控方表示,賴於中途加入,而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的時間,亦與彭的證供脗合。而在等待賴前來時,彭、吳二人曾吸煙,控方在現場發現的煙頭,驗出彭及吳的DNA ,可引證兩人曾等待賴到來。
除有份放置、測試及製作炸彈及引爆裝置,2019年11月16至17日,賴振邦亦有份與吳智鴻、張銘裕、許湛榮及李家田前往西貢試槍及炸藥。控方曾指,警方發現一張攝於2019年11月17日凌晨的子彈相片,定位為西貢,而相片是來自賴振邦的手機。
而賴振邦亦曾找人先後兩次到城大實驗室偷竊化學品製作炸彈。據控方根據Telegram的訊息顯示,賴振邦曾到大學「爆Lab」,彭軍壕供詞曾稱「啲料喺哂Bobby(賴振邦) 到」,即炸彈原材料。
吳智鴻又曾私訊賴振邦指「我唔敢好大份量整」、「我個炸彈佬要用」;吳又曾向賴振邦指「整長啲條發熱線」,其後訊息曾被刪除,被警方還原,控方指兩人是談及引爆裝置;而警方在賴振邦手機,亦曾找到說明引爆裝置的片段。
彭軍壕又曾供稱,曾在賴振邦的3C工作室後樓梯試爆,故控方認為賴振邦必然知道12月8日會用槍和炸彈殺警的計劃,屬於案中的串謀者。
雖然在不認罪的7名被告中,僅賴振邦被裁定罪成,惟案中首被告張俊富在開審前已承認管有爆炸品和無牌管有槍械罪,法官今裁定他就2項控罪的總刑期為18個月。而同樣在開審前已認罪的被告吳智鴻及鍾雪瑩,法庭明將處理他們的求情,其他認罪被告還包括黃振強、蘇緯軒、彭軍壕、蔡凱明及陳玉龍。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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