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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罪名成立被告賴振邦做過乜嘢? 有份放置測試涉案炸彈殺警 策劃爆大學實驗室偷化學品造炸藥

博客文章

屠龍案罪名成立被告賴振邦做過乜嘢? 有份放置測試涉案炸彈殺警  策劃爆大學實驗室偷化學品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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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罪名成立被告賴振邦做過乜嘢? 有份放置測試涉案炸彈殺警 策劃爆大學實驗室偷化學品造炸藥

2024年08月29日 19:07 最後更新:08月30日 00:09

屠龍案經歷81天審訊,9人陪審團經3日退庭商議後,終作出裁決,7名不認罪的被告中,只有賴振邦其中一罪名成立,陪審團以大比數裁定他「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立,而涉案的兩主腦共 7 人早前已認罪。

翻查審訊資料,29歲報稱為技術員的賴振邦,為同謀者吳智鴻一方的隊員,其身份亦是「Bobby」及Telegram 用戶名稱「接完紙鶴未」。賴振邦2020年1月17日於電話維修工作室3C被捕。據拘捕他的警員作供稱,賴被捕期間,曾向途人高呼其姓名等個人資料,又著途人拍片及協助找律師,表現激動,惟賴被捕後,一直行使緘默權。

但根據從犯證人彭軍壕的證供,賴有份協助吳智鴻在灣仔放置炸彈,亦有份測試引爆裝置和協助製作炸彈。警方拘捕賴振邦時曾搜出一部電話,當中有賴振邦全名及他姓名的電郵地址、其私人照片,故電話應屬賴振邦所有。

據控方於庭上播放華仁書院的閉路電視片段、各被告的對話紀錄及彭軍壕的供詞,可整合出賴振邦、與吳智鴻及彭軍壕於華仁書院製作炸彈的時間線。

吳及彭於12月7日下午約2時49分到達華仁書院,並於約3時離開。吳於當晚約9時到達華仁書院與彭會合,組裝炸彈期間,吳指有電池盒熔化,遂致電叫賴振邦帶同後備裝置前來,賴其後到達,並協助組裝炸彈。

吳於約凌晨時分完成組裝細炸彈,吳與彭次離開華仁書院,前往灣仔薔紅餐廳,二人其後於凌晨1時15分再到達華仁書院,逗留至凌晨2時多離開。控方表示,賴於中途加入,而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的時間,亦與彭的證供脗合。而在等待賴前來時,彭、吳二人曾吸煙,控方在現場發現的煙頭,驗出彭及吳的DNA ,可引證兩人曾等待賴到來。

警方在華仁書院發現的炸彈。

警方在華仁書院發現的炸彈。

除有份放置、測試及製作炸彈及引爆裝置,2019年11月16至17日,賴振邦亦有份與吳智鴻、張銘裕、許湛榮及李家田前往西貢試槍及炸藥。控方曾指,警方發現一張攝於2019年11月17日凌晨的子彈相片,定位為西貢,而相片是來自賴振邦的手機。

而賴振邦亦曾找人先後兩次到城大實驗室偷竊化學品製作炸彈。據控方根據Telegram的訊息顯示,賴振邦曾到大學「爆Lab」,彭軍壕供詞曾稱「啲料喺哂Bobby(賴振邦) 到」,即炸彈原材料。

吳智鴻又曾私訊賴振邦指「我唔敢好大份量整」、「我個炸彈佬要用」;吳又曾向賴振邦指「整長啲條發熱線」,其後訊息曾被刪除,被警方還原,控方指兩人是談及引爆裝置;而警方在賴振邦手機,亦曾找到說明引爆裝置的片段。

彭軍壕又曾供稱,曾在賴振邦的3C工作室後樓梯試爆,故控方認為賴振邦必然知道12月8日會用槍和炸彈殺警的計劃,屬於案中的串謀者。

雖然在不認罪的7名被告中,僅賴振邦被裁定罪成,惟案中首被告張俊富在開審前已承認管有爆炸品和無牌管有槍械罪,法官今裁定他就2項控罪的總刑期為18個月。而同樣在開審前已認罪的被告吳智鴻及鍾雪瑩,法庭明將處理他們的求情,其他認罪被告還包括黃振強、蘇緯軒、彭軍壕、蔡凱明及陳玉龍。

屠龍小隊計劃在12.8日民陣遊行當日殺警。

屠龍小隊計劃在12.8日民陣遊行當日殺警。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在黎作供期間,屢遭3名指定法官質疑其提出的法律知識或掌握的事實有錯,並作出糾正,而黎亦承認自己缺乏法律知識,或辯稱自己僅從報章資訊得出結論,甚至承認自己無知。

直播節目稱官員收「保護費」 法官質疑後改口純為個人揣測

在12月10日的聆訊中, 辯方提及「Live Chat With Jimmy Lai」節目首集,黎在節目中聲稱《香港國安法》凌駕《基本法》。黎在庭上先聲稱其說法是《香港國安法》條文所寫,惟後又說可能是大律師公會聲明寫,隨即遭法官李運騰糾正,李官指《基本法》不是地方法,是全國性法律;辯方向黎稱「Anyway, I don’t think you have any legal training」(無論如何,我認為你沒有受過任何法律訓練),重申《基本法》是全國性法律(national law)。黎聞言問「哪個國家?」辯方指「我們的國家」,黎指「中國」,辯方再指《基本法》非區域法,黎遂稱「OK」。

黎在節目中又提及《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市民需貪污賄賂有權有勢官員以獲取保障,遭法官杜麗冰質疑,問黎從何得知官員需收取「保護費」來保護市民?黎辯稱中國貪污賄賂官員以獲取保障為事實,他只是說出事實。杜官反駁稱,官員需收取「保護費」的事並非事實,只是黎的猜度或推論,黎改口稱是其個人意見。

法官質疑黎認為七一少人示威 是《國安法》侵犯遊行權利的證明

12月11日辯方展示黎於2020年7月19日刊出專欄文章,提到「遊行集結是我們應有的憲法權利,但是在今日國安法凌駕法律的專橫下,我們以後遊行示威,能得到警方不反對通知書的機會不大,再沒有一百幾十萬人遊行抗爭,令當權者震驚和令世人矚目的震撼場面」。法官杜麗冰指黎稱已閱讀過《香港國安法》條文,質疑黎在文章稱再沒有人示威,是假設《香港國安法》侵犯遊行權利?黎同意,因無人再出外示威,2020年7月1日當日非常少人示威,杜官追問,就因當日少人示威,所以黎認為《香港國安法》侵犯遊行權利?黎仍堅稱:「我認為是示威的終結」。

黎稱林卓廷被捕受國安法影響 法官質疑未了解控罪混同暴動與國安罪行

12月17日辯方庭上展示黎於2020年8月27日的Twitter帖文,並附有相關《蘋果》英文版連結,提及民主黨林卓廷等因涉嫌參與2019年7月21日元朗暴動而被起訴,帖文指「邪惡會在香港橫行嗎?」黎指帖文由李兆富撰寫。

辯方再提及黎於2020年8月27日《Live Chat with Jimmy Lai》節目中,黎指林卓廷等人被起訴,在《香港國安法》下沒有法治,「沒有事實,沒有黑白之分,沒有對與錯」。法官杜麗冰即質疑:「你當時在現場嗎?怎麼會知道林卓廷等人是保護市民?」黎指他當時透過報紙得知,杜官追問是甚麼報章,黎稱從《蘋果》或其他新聞得知。法官李運騰問黎是否知道林卓廷等人是因涉暴動罪而被起訴,並不是干犯《香港國安法》相關罪行。黎稱不記得,法官質疑「中文寫了林卓廷成為暴動被告」,問黎知不知道他被控暴動罪,黎回答知道;法官續質疑,暴動是《香港國安法》下的罪行嗎?黎辯稱不記得他們被起訴什麼罪行或是否與《香港國安法》相關,但無論林是否被控《香港國安法》罪行,他都認為《香港國安法》影響法治,惟承認這是其個人看法。

法官駁斥黎批警言論:《國安法》生效前有合理懷疑亦會拉犯 黎先稱被《蘋果》誤導後認無知

12月18日辯方展示2020年7月6日黎Twitter帖文指「律政司司長稱警方有合理懷疑便可作拘捕。意思是指無須犯罪證據,僅憑警察的想像就可以作拘捕。這是什麼法治? 香港已成為警察城巿?」並附上《蘋果》新聞連結。黎承認帖文是他撰寫,他認為合理懷疑不足以作出拘捕。法官李運騰即糾正,不論在回歸前或後、《香港國安法》生效前或後,香港的法律制度一直是警方有合理懷疑便可拘捕疑犯,英國亦沿用相同做法。法官杜麗冰亦補充這是《普通法》下一貫做法,黎承認自己當時不知道;杜官隨即質疑黎曾聲稱「要向世界說出真相和事實」,為何向世界宣稱「以合理懷疑作拘捕很荒謬」前,沒先向律師查詢相關法例?黎辯稱他以為報紙說的便是對的,他被《蘋果》報道誤導了。

惟黎庭上閱讀《蘋果》報道,發現內容有清楚解釋「合理懷疑」的含意,便改口說不是被報道誤導,是自己無知。法官李素蘭質問「你讀完文章後為何還說無知?」黎隨即改口稱:「我沒有看過那篇文章,我現在看才知道文章沒誤導我」,並辯稱自己剛才只假設自己看過報道而寫了帖文,惟現在才知沒看過。

黎批警方限傳媒採訪「制裁知情權」 法官質疑白宮記招亦非所有傳媒獲邀

12月19日 辯方展示黎於9月25日的Twitter帖文提及「香港制裁公眾的知情權」,並轉發《蘋果》帖文提到「香港警方本周引發了新的爭議,因為其限制只有受『國際認可』的媒體機構,和在政府新聞處註冊的本地新聞機構,才可採訪警方活動。」黎指,《蘋果》新聞中提到政府限制只有「國際認可」的媒體機構可報道活動,故限制公眾知情權。法官杜麗冰反問,許多國家都採類似做法,美國白宮新聞發布會亦非每間媒體可到場採訪,會否令美國變成「警察社會」?黎回應指,美國只是限制出席記者會,不會限制報道內容。杜官著黎看清楚相關報道,「(香港)限制去活動採訪,不等於限制報道,你明不明白?」黎即改口稱,自己的理解是只有受認可、獲邀請媒體才可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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