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女子網上起底及發布惡意中傷帖文 法庭指案情惡劣判囚30日

社會事

女子網上起底及發布惡意中傷帖文 法庭指案情惡劣判囚30日
社會事

社會事

女子網上起底及發布惡意中傷帖文 法庭指案情惡劣判囚30日

2024年09月19日 19:53 最後更新:09月20日 01:20

一名女子因兒子受流言影響被孤立,要求散布流言的10歲男童及其母道歉不果,在數個Facebook群組發布20個「起底」帖文,她早前承認4項「起底」罪,西九龍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批評,被告毫無保留地將事主個人資料放上社交平台公諸於世,發布言論惡意中傷,須判刑阻嚇,判處監禁30日。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44歲被告鍾柳燕報稱為酒店清潔員,承認4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而該披露造成傷害罪。裁判官指,即使被告與事主母子二人關係轉差,心生不滿,也絕不應該將對方,尤其是只有10歲大兒子的個人資料,包括住址、學校、兩人容貌相片等,毫無保留地放上社交平台公諸於世,而且附有言論惡意中傷,更鼓勵他人轉發內容。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裁判官認為,本案案情惡劣,被告持續犯案,對兩名事主造成心理傷害,須判刑阻嚇,每罪以45天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判囚30天,各罪同期執行。

私隱專員公署在新界區拘捕一名31歲中國籍女子,涉嫌違反《私隱條例》,在未經客戶的同意下披露對方的個人資料。被捕女子獲准保釋,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私隱專員公署指,「起底」是刑事罪行。私隱專員公署圖片

私隱專員公署指,「起底」是刑事罪行。私隱專員公署圖片

私隱專員公署調查顯示,案中的女事主24年11月於一間網店購買美容產品,數日後她收到該網店寄出的包裹,但包裹內的物品並非她購買的產品,是一些首飾不非美容產品。事主收到包裹後,有人透過即時通訊軟件聯絡事主要求取回該包裹,並表示如不歸還便會在社交媒體平台上公開事件。

私隱專員公署指,「起底」是嚴重罪行。私隱專員公署圖片

私隱專員公署指,「起底」是嚴重罪行。私隱專員公署圖片

其後兩日內,有人在該網店的一個社交媒體帳戶,先後7次發布了包含事主個人資料的帖文,並對事主作出負面的評論,更表示會以金錢酬謝能提供事主更多個人資料或轉載相關帖文的網民。

事主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英文姓名、出生日期、手提電話號碼、兩個社交媒體帳戶名稱、其居住區域和大廈的名稱、曾就讀的中學名稱,以及她的照片。被捕女子獲准保釋,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私隱專員公署

私隱專員公署

私隱專員公署指,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經客戶的同意下披露她的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的規定。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為金錢糾紛而將他人「起底」,「起底」屬嚴重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