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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忿遭逐出師門網上披露師母個人資料 30歲女佛教徒「起底」罪成候判

法庭事

不忿遭逐出師門網上披露師母個人資料 30歲女佛教徒「起底」罪成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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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忿遭逐出師門網上披露師母個人資料 30歲女佛教徒「起底」罪成候判

2025年03月07日 17:33 最後更新:18:19

一名女佛教徒前年因拍拖遭逐出師門後與師父交惡,涉嫌在手機通訊創立群組,公開任職護士的師母個人資料,女徒弟被控一項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押後至本月21日判刑,以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女被告獲准保釋候判。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女被告是報稱任職私人健身教練的30歲謝安遙,去年3月開設名為「神棍關注組2.0」,內有88名成員,同月15日,被告在群組內發出一幅註冊護士名單截圖,當中載有女事主中英文名、註冊護士編號、註冊日期,並附有內文。

裁判官複述女事主及女被告證供,指女事主丈夫,即女被告師父開設佛牌店,2017年曾因女被告頭部受傷於是贈送佛牌,2019年女被告入門成為弟子及佛牌店常客,與師父以契兄妹相稱。有關門規指,弟子不可公開討論或談戀愛,後來女被告違規談戀愛,嘗試帶男友會見師父,師父認為女被告不誠心,私生活不檢點,2023年將其逐出師門並封鎖聯絡。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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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質疑指,女事主夫婦涉嫌詐騙,加持佛牌後低買高賣,懷疑又以宗教名義欺騙他人,辯稱護士名冊資料早已公開,並非首次披露。朱官裁決時反駁指被告說法不合理,師父曾加持佛牌,非單純低買高賣,而且案中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師父有虛假陳述或進行邪教活動。裁判官指出,女被告指控師父,但女事主不曾協助師父,女被告自覺受騙也從未報警,說法自相矛盾,不可能藉此防止罪案,批評女被告砌詞作供。

裁判官不認同辯方所講,不認為只有首次曝光資料才會觸犯法例,否則如有人再次轉發便可逃之夭夭,令法例形同虛設,本案關鍵在當事人有否同意公開資料,而女事主因本案擔心影響工作,女被告有意使其蒙受傷害,故裁定女被告罪成。

私隱專員公署在新界區拘捕一名31歲中國籍女子,涉嫌違反《私隱條例》,在未經客戶的同意下披露對方的個人資料。被捕女子獲准保釋,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私隱專員公署指,「起底」是刑事罪行。私隱專員公署圖片

私隱專員公署指,「起底」是刑事罪行。私隱專員公署圖片

私隱專員公署調查顯示,案中的女事主24年11月於一間網店購買美容產品,數日後她收到該網店寄出的包裹,但包裹內的物品並非她購買的產品,是一些首飾不非美容產品。事主收到包裹後,有人透過即時通訊軟件聯絡事主要求取回該包裹,並表示如不歸還便會在社交媒體平台上公開事件。

私隱專員公署指,「起底」是嚴重罪行。私隱專員公署圖片

私隱專員公署指,「起底」是嚴重罪行。私隱專員公署圖片

其後兩日內,有人在該網店的一個社交媒體帳戶,先後7次發布了包含事主個人資料的帖文,並對事主作出負面的評論,更表示會以金錢酬謝能提供事主更多個人資料或轉載相關帖文的網民。

事主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英文姓名、出生日期、手提電話號碼、兩個社交媒體帳戶名稱、其居住區域和大廈的名稱、曾就讀的中學名稱,以及她的照片。被捕女子獲准保釋,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私隱專員公署

私隱專員公署

私隱專員公署指,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經客戶的同意下披露她的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的規定。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為金錢糾紛而將他人「起底」,「起底」屬嚴重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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