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涉網上煽動他人披露非禮案事主個人資料 3男被捕

社會事

涉網上煽動他人披露非禮案事主個人資料 3男被捕
社會事

社會事

涉網上煽動他人披露非禮案事主個人資料 3男被捕

2024年08月08日 15:55 最後更新:16:30

警方拘捕3名男子,他們涉嫌今年5月在網上論壇煽動他人披露一宗非禮案中事主的個人資料,3人正被扣留調查。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科技罪案組嘅李俊岷總督察表示,今年5月網罪科人員發現有人在一個網上討論區發布帖文,內容是涉及一宗已經由法庭審結的非禮案件,警方發現,有人在討論區上發布女申訴人的個人資料,並煽惑其他人發布該等資料,於是採取行動拘捕三名疑犯。

該宗非禮案件中被告經審判後獲判無罪釋放。該帖文引起大量的網上留言討論案情,除了扮演網上判官對涉案人及申訴人作出一系列道德批判外,當中有留言煽惑其他人將這宗非禮案的女申訴人的個人資料在網上發佈,企圖利用這些資料去騷擾甚至傷害該名申訴人,警方譴責這種行為。

網罪科人員經過深入調查後,鎖定3名涉案的男子,並於本周三(8月7日)採取拘捕行動,分別在大埔、青衣及筲箕灣以「煽惑他人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的罪名將該3名涉案男子拘捕,他們年齡介乎32至35歲。警方的拘捕行動仍在進行中。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科技罪案組李俊岷總督察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科技罪案組李俊岷總督察

警方嚴肅提醒各位市民,個人私隱受到香港法律保障,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條「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導致當事人或者他的家人受到傷害」的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而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干犯某罪行,可被判處該罪行的最高刑罰。所以即使沒有參與起底,罔顧後果在網上煽惑他人去作出「起底」行為亦同樣是違法。

此外,《刑事罪行條例》第156條禁止發布可能令公眾識別性罪行受害人身份的訊息。而除了該條條例之外,香港亦有一個行之有效的措施去保護所有兒童、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及所有性暴力受害人,當中包括讓證人使用特別通道進出法庭,及以匿名方法出席法庭審訊。而當他們在法庭作供時亦可以申請以屏風遮掩,或透過電視直播聯繫方式出庭作供。其實以上提到的條例及措施,目的就是想保障容易受傷害證人的權益和身份,避免他們身份被泄露。因為將這些受害人起底的行為,除了會令受害人遭受二次傷害,更加會令其他性罪行受害者不敢再站出來舉報。

警方強烈譴責這種網上「起底公審」的違法行為。對於法庭的裁決,市民不應該過份闡釋,更加不應該擅自進行一些違法私了的行為。警方會聯同律政司和司法機構,定必會竭力維護這個保障易受傷害證人的制度。對於任何嘗試破壞這個保護網的行為,警方必定會主動介入調查及執法,並將犯人繩之於法。

往下看更多文章

男子涉於色情場所梯間等披露前女友個人資料 被私隱公署拘捕

2024年07月22日 11:47 最後更新:12:00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在新界拘捕一名40歲男子,他涉嫌在未經前女友的同意下,披露她的個人資料,違反《私隱條例》規定。

私隱公署提醒, 「起底」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0 萬元及監禁5年。 (公署短片截圖)

私隱公署提醒, 「起底」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0 萬元及監禁5年。 (公署短片截圖)

調查顯示,女事主與被捕人士曾為男女朋友關係,及後於2022年4月分手。分手後,被捕人士仍不時與事主聯絡。去年5月,女事主與被捕人士斷絕來往,之後於去年7月至今年5月期間,先後 14次在女事主居住地區的燈柱及九龍兩個地區的色情場所梯間寫下包含事主個人資料的訊息,而部分訊息更對事主作出負面評論,誘惑他人聯絡事主,女事主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中文姓名、英文姓氏及別名、住址、手提電話號碼、職業及社交媒體帳戶名稱。

女事主與被捕人士分手後,先後 14次在居住地區的燈柱及九龍兩個地區的色情場所梯間,被披露個人資料訊息,(示意圖)

女事主與被捕人士分手後,先後 14次在居住地區的燈柱及九龍兩個地區的色情場所梯間,被披露個人資料訊息,(示意圖)

被捕人士獲准保釋,私隱專員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私隱公署提醒, 「起底」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0 萬元及監禁5年。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FB圖片)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FB圖片)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