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偵緝警員18日供稱,當年3月拘捕李嘉濱,曾在警署進行搜身,搜出兩部手機和逾4萬元現金,未有發現其他可疑物品; 其後帶同李嘉濱到西營盤梅芳街一個單位搜查,在衣櫃中一個袋內發現12把魚生刀。
據控方開案陳詞,次被告李嘉濱曾乘坐該車輛到將軍澳「踩線」。控方18日重召警長58059,就車Cam影片提問,指涉案行車記錄儀中的影片檔案中,有一種檔案名以「LOCA」開頭,問劉是什麼意思。劉稱他估計是「鎖死」的影片,但他不是專家,只是憑其一般駕駛者經驗所得。劉否認他曾把任何檔案「植入」行車記錄儀當中。辯方盤問時,指劉供稱在2020年3月8日凌晨在旺角警署內看守涉案車輛,期間是否可能有其他警員曾接觸車輛,劉不同意,又指自己有鎖車門。
現駐國安處、案發時駐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的偵緝警員11632作供稱,他於2020年3月8日凌晨約12時半,在旺角警署搜身室內對李嘉濱進行搜身,他指示李嘉濱把身上物品放在桌上,李嘉濱從兩邊褲袋各取出一部手機,並從褲袋內取出約200元現金。然後又從李嘉濱的腰袋內,找到逾4.4萬元現金及鑰匙和匙卡等;在李嘉濱身上沒有搜出可疑物品後,他向李嘉濱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及帶其進行警誡錄影會面。
偵緝警員11632供稱,同年3月8日11時46分,他和隊員再次到旺角警署提取李嘉濱,及後帶李嘉濱到西營盤梅芳街某大室1A室搜查,在衣櫃中發現一個袋、內藏12把魚生刀。後來李嘉濱被帶往西區警署及後返回旺角警署,至下午約3時半,他及其隊員再帶李前往大角咀宏創方搜查。
至同日下午約6時半,警員警長黃漢斌指示前往西區警署,停車後,黃透露有人報案遺失魚生刀,此時李嘉濱在車內稱「1A室搜屋個單位呢,對唔住,其實而家唔係我住嘅,我兩星期前搬到去2樓C室」。警方其後在西區警署安排李嘉濱吃晚餐,及後返回旺角警署。
偵緝警員11632確認,在旺角警署再次進行錄影會面,其間約於晚上9時,李嘉濱向警方提供自己兩部手機的密碼。他供稱,自搜身室檢取兩部手機及封存在證物袋後,一直由他保管及沒有受人干擾,而他也沒有關掉兩部手機或啟動飛行模式;李嘉濱又向警方展示涉案Tg群組「烘焙同好會0.3」,他供稱他沒有干擾過相關訊息內容。
偵緝警員11632供稱,同日晚上近10時半,警方帶李嘉濱前往梅芳街某大廈2C室搜查,在單位內雪櫃右下方發現一個粉紅色袋,內有一個長方形物體、捲有黑色膠紙及中間位置有一條電子火柴,並發現一個裝有黃色粉末的玻璃瓶和一些膠盒。他稱因懷疑上述有電子火柴的物體是爆炸裝置,故沒有詳細檢查;同隊警署警長黃漢斌指示看守現場,待爆炸品處理課人員到場處理。
偵緝警員11632供稱,當時他透過李嘉濱提供的密碼解鎖手機,並拍攝涉案Tg群組「烘焙同好會0.3」的通訊內容;其後他須把李嘉濱交回值日官看管,所以在下午5時45分返回警總及繼續拍攝,共拍攝130張相片,及後把飛行模式啟動,並封存入證物袋,於下午6時奉命把兩部手機交予網罪科。
另一名當時駐毒品調查科財富調查組的偵緝警員供稱,在2020年4月23日曾向偵緝警員11632索取李嘉濱的其中一部手機,因當時他正調查一宗洗黑錢案,而調查對象包括李嘉濱;彭從證物袋取出手機及開機後,並拍攝當中Tg、WhatsApp、Line及微信的通訊記錄,將手機重新封存證物袋後,翌日交還給温。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監視警員周二(12月17日)供稱,當晚接獲指示在彌敦道近旺角道截停一輛紅色私家車及拘捕司機;偵緝警員稱他用司機身上檢取車匙開車門搜查,期間拔掉行車記錄儀電源,以免原本拍攝下來的片段被覆蓋,盡力去保存證據或資訊。據控方開案陳詞,次被告李嘉濱曾乘坐該車輛到將軍澳「踩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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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警員:以製造炸彈罪拘鄒家揚 無干擾任何證物
監視警員34今於屏風後作供,他供稱自己於2020年3月7日在彌敦道近旺角道一帶執行跟蹤任務,約晚上11時半收到指示,要留意一輛紅色私家車,他當時看到該輛紅色車停泊在彌敦道,司機位有人;稍後他說接獲截停搜查指示,他乘坐隊車駛至紅色車前面,落車,走向司機位,見到有一名男子,他向司機表明警察身份,控制男子下車,隨即將他拘捕,罪名為製造炸彈。監視警員34再表示,先從他的對答得知他的身份。
監視警員34稱,他控制司機下車後,指示司機拔出車匙及後鎖車,再把司機帶到彌敦道721號梯間快速搜身及檢查身份證,得知該司機名為鄒家揚;在整個過程中,他沒有干擾車上任何證物,包括行車紀錄儀,而在司機身上搜出的車匙等證物,最後交給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的同事9158。
偵緝警員:拔走車cam電源保存證據
偵緝警員9158供稱,當晚與隊員到達彌敦道751號後,他看守該架紅色車,其後從監視警員34手中接過車匙,及在鄒家揚在場下搜車。被問及整個搜查有沒有干擾證物,包括車cam時,警員9158有印象在搜查司機位時拆了行車紀錄儀的電源線,原因是防止車cam的新片段覆蓋了原本拍攝下來的片段,保存舊片,防止被新片代替;警員9158表示,沒有干擾車cam的片段。
搜車完畢後,9158把車匙交給同事及一起押送鄒到旺角警署。
朱寶田盤問時,警員9158確認行車紀錄儀並非由他本人檢取。朱問9158為何拔電源,9158稱以其經驗,行車紀錄儀對調查案件有幫助,「我盡我能力保存任何證據及資訊」,「常識而言,拔電源就唔會操作,係最安全去保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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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交予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科
案發時任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的警長58059供稱,2020年3月8日凌晨12時半左右,他到場與9158交接及接手車匙,其後由同事駕駛該紅色車一起返回旺角警署,並由他本人看守這架車至約早上7時,警員6579前來檢走行車紀錄儀作證物;後來他們返回灣仔警總,58059從6579接過一系列證物,包括該行車紀錄儀及其SD記憶卡,他拍攝證物後,同日傍晚把上述兩項證物交給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檢驗,同日晚上再從對方收回證物,另外有兩隻載有行車紀錄儀片段的USB手指,他另與網罪科同事一起檢視過片段。
警長58059續稱,3月9號,他收到指示聯同監證科同事,前往旺角警署,到紅色車檢取藍色箱子作證物,他當時打開箱子,發現兩個鑽批、一個「火牛」、兩個「鑽咀」及藍色膠帶膠條。
被告何卓為代表大律師黎暐晴盤問時,問到當晚參與行動的警員會否有一個共同的WhatsApp群組。警長58059稱不清楚,但他本人沒有。至於他本人的小隊內部則有WhatsApp群組,就行動的集合時間及地點溝通,強調不會講行動的進度及結果。
朱寶田盤問時,指警長58059的書面供詞中沒有提及自己看守涉案私家車,在庭上首次講。他同意但否認是「作出嚟」。朱又指,即使他有看守車輛,亦很大機會「瞌眼瞓」。他稱沒有,但就有去過洗手間,並有鎖上車輛及隨身攜帶車匙。
案發時任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的警員6579作供時表示,2020年3月8日上午7時半,在旺角警署將紅色車的車cam拆下再交予警長58059,表示期間沒有干擾車cam,檢查之下亦了解內藏了SD卡。警員6579接受辯方時表示,這一次行動沒有WhatsApp 群組,至於在小隊內部的WhatsApp群組有沒有就這次行動上聯絡,他說表示不記得,亦透露工作上有很多不同群組,但強調行動上搜到的東西、拘捕了誰,都不會在群組上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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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CAM記憶卡內44個片段和2張相片全數存入USB
案發時任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科的警員54124作供時稱,2020年3月8日傍晚6時50分,警長58059將車cam及記憶卡交給他檢驗,他帶回實驗室檢透過數碼法理工具,軟件和硬件分別去檢驗車cam同SD卡,檢驗完向警長58059展示記憶卡入面有影像及影片檔,再按照程序將2張相,44條影片檔案儲存在兩隻USB記憶體,再將兩隻USB記憶體、車cam及SD卡交予警長58059;
按照警員54124作供,他在當晚7時07分啟動行車紀錄儀電源,紀錄儀顯示的時間卻是3月8日晚上8時34分27秒。
在朱寶田問下,警員54124同意行車紀錄儀一般具備循環錄影功能。朱再問如果啟動功能,新的片段便會覆蓋舊片段。警員稱不同型號會有不同設定,不可一概而論,又指不同牌子車cam可由用家自行設定。
警員54124確認涉案行車紀錄儀的記憶卡內有44個片段和2張相片,並全數存入USB記憶體,並交予警長58059。
朱寶田指出,當中有部分片段日期為2017年。警員54124稱不記得,表示他們會用試算表,將44條影片紀錄在usb,試算表會顯示日期時間。
朱寶田續指,行車紀錄儀如果被拔掉電源,再次接駁電源時,顯示時間會被影響。警員54124說不可以肯定,稱行車紀錄儀無接駁電源時,時鐘亦有機會可以正常運作一段時間,但就答不了有多久。法官問,就剛才情況,再駁上電源對SD卡有冇影響?警員說沒影響。
辯方其後播放一段行車紀錄儀片段,顯示日期為2017年4月10日晚上,影像畫面卻是白天。警員54124稱行車紀錄儀的顯示時間可以由用家設定。辯方續指,記憶卡內有很多日期為2020年3月7日或8日、時間緊接相連的片段,該些片段有沒有可能是被植入,而非源於行車記錄儀本身。警員54124稱不可以肯定,只能確定證物由他接手後,不曾被人干擾,但之前保證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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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軟件截取手機tg資料,不會影響到入面的時間及內容
案發時任科技罪案組數碼法理鑑證B隊的警員7401作供時表示,在2020年3月9日晚上6時,偵緝警員11632將證物金色iphone 6 plus拿來給他們做數碼檢驗,他檢查證物,檢驗表面有沒損壞,資料是否同搜查令的資料吻合。結果發現沒有損毀,資料正確,再用電腦證物封條將它封好。直到同日6時25分,在本組鑑證室入面開始檢查證物,經核對後,發配系統日期時間與現實時間相符,而且裝置設定了為自動更正日期時間。之後警員7401將證物連接電腦作了截取過程,他表示處理電話期間,沒有干擾任何數據或資料。
辯方盤問警員7401使用截取資料用的軟件時,會不會有機會「郁到時間」?警員回覆指應該不會。又表示不知道截取了多少資料:「盡軟件的能力『拎到幾多就幾多』,視乎電話型號版本。」警員7401回應辯方盤問指,如果軟件可以提取tg資料,是不會影響到入面的時間及內容,包括下載影片到電話以及電話生成影片的時間。
被告周皓文
被告楊怡斯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