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2月13日(周五)辯方繼續盤問偵緝警員,指被告李嘉濱從沒向警員提供虛假住址,而是警員「收錯風」。警員不同意,指李嘉濱誤導警員是一個過程。
被告李嘉濱代表大律師朱寶田,盤問偵緝警長陳國威,指2020年3月8日凌晨、李嘉濱被捕後,在搜身期間沒有向在場任何警務人員提供住址,或報稱自己居住的梅芳街某廈的1A室。陳國威不同意。
陳國威供稱警員温文鏡當時填寫簡單拘捕表格,卻在較早聆訊中供稱温當時填寫被捕人士資料表格。陳稱該表格並非正式表格,而是以筆記的形式,是由報案室自己製作,目的是方便拘捕人員填寫被捕人資料,再提交給報案室人員輸入電腦系統。辯方質疑,陳口中所述的簡單拘捕表格、被捕人士表格,根本是虛構。陳不同意,但承認自己書面供詞中,沒有提到温填寫表格一事。
法官問及陳,當時警方是否已知悉梅芳街某廈1A室及2C室。陳稱當時只知法庭搜查令上提及的1A室。法官續問如果已知2C室,警方帶李嘉濱搜查1A室時會否亦搜查2C室。陳稱,如果預早得悉2C室是李嘉濱住址,會申請搜查令。
辯方指李嘉濱沒虛報地址,警不同意
辯方指,該搜查令針對1A室,李嘉濱根本不曾提供一個虛構的地址,並說「你們根本收錯風」。陳不同意,又稱「誤導警務人員係一個過程」,帶李嘉濱到1A室搜屋時,已經清楚告知李嘉濱帶到他住所搜查,到達1A室後,由陳親自解開手銬,李嘉濱自己按密碼,進入單位後亦是自己拿衣服更換,「衍生到我哋係單位入面檢取12把魚生刀後,1樓A室單位住戶報案,話唔見魚生刀呢個情況」。
辯方指,李嘉濱其後被帶進接見室,陳向他說「呢間房無錄影、無錄音,可以坐低慢慢傾」,然後拿出記事冊書寫,陳不同意。。
辯方說温也在場,向李嘉濱說「你女朋友都被拉埋了,我知你唔信」,然後温向李嘉濱展示他的手機上的WhatsApp群組「獵鷹行動」的一張相片、相中人為李嘉濱女友,温稱「我哋無呃你㗎,係佢?」。陳不同意,稱温當時不在接見室。
警否認以李嘉濱女友安危威脅逼使招供
辯方續說,温向李嘉濱講「我哋目的很簡單,五飛一定走唔甩,我哋做硬佢,你都唔想其他人出事㗎」,李嘉濱回答「咁你依家想我點?」,温說「轉頭同你做錄影會面,你自己諗點隊五飛」,李嘉濱說「我咩都唔知,你想我點隊」,温回應「你喺本簿仔簽名,話係五飛威脅你,你而家想反悔?」,陳則說「差館都有過強姦案,我哋大把房無CCTV,你自己決定」。陳否認以上內容,稱「不同意,無發生過」。
辯方稱,當時李嘉濱說「一係咁,你想我講啲乜,你同我講,我照你意思做,唔好搞我條女」,然後陳說「一陣錄影會面前,我會同你預演一次先,問題我會教你點答,你同我記住點答就得」,陳與温其後與李嘉濱預演「故事大綱」。陳一概否認。
辯方指,陳與温在凌晨2時15分帶李嘉濱到錄影會面室,但錄影會面在2時43分才進行,而錄影會面的前置工作其後只是拆封新光碟,在上述時段,陳和温繼續與李嘉濱預演,所以需要28分鐘那麼久。陳否認,稱「我唔會咁做」。
辯方指,在李嘉濱首次警誡錄影會面前,陳以李嘉濱女友安危威脅,逼使李嘉濱作出不自願、不真實的招認。陳不同意。辯方又指,陳曾向李嘉濱展示相片後,跟李家濱說「你唔好學何卓為同張家俊咁麻煩,要我哋出手」,李嘉濱答「我都跟著你意思做了,可否講下我女友的情況」,而陳查看手機後表示「你條女而家係北角警署,無穿無爛」。陳亦否認上述所說。
辯方指,李嘉濱當時表示「配合你哋無問題」,但要求女友獲得保釋,陳回應「有人配合自然最好啦」,及指雖然律政司決定起訴與否,但警方控制調查方向。陳否認。
辯方質疑為何要在深夜錄影會面
辯方又問,為何要在深夜進行錄影會面,而不先讓李嘉濱休息,但陳因為上級指示必須盡快以任何手段取得李嘉濱的招認及查獲其電子器材,因此罔顧當時已是夜深,不顧一切、罔顧其福祉,與李嘉濱進行兩個鐘的錄影會面。陳一概否認,亦不同意當時李嘉濱的精神和身體狀況不宜進行錄影會面。
陳其後又指,如果自己在錄影會面中,「我發現第二被告(即李嘉濱)表現得好似唔舒服或者唔合適,我會問第二被告可唔可以繼續進行錄影會面」。庭上播放相關錄影會面,陳在中段問李嘉濱可否繼續及要求他說話大聲點;陳稱:「因為見到佢開始捽塊面,同埋坐姿開始見他坐不直」。
警不同意沒有「爆門」是因為李嘉濱稱自己並非住1A室
辯方提到,陳在3月8日早上11時46分提取李嘉濱及後帶他到梅芳街某大樓1A室搜查。辯方指,當時陳持有法庭同年3月4日批出的搜查令,陳是根據搜查令所針對的1A室執行手令,而警方早已鎖定該地址。陳同意。
辯方續指,當日前往1A室前,李嘉濱曾經詢問要帶他去哪,而陳答「問咁多做咩,到咗你就知啦」,而到達1A室門外時,李嘉濱從來沒有表示忘記密碼,而是表示自己已搬往2C室,但陳卻指「不要裝了,我們有搜查令的,就算你不開,我們照樣可以爆門的」。陳否認。
辯方問到,李嘉濱被捕後,警方從他身上檢取了4條鎖匙,當時陳有否指示負責證物的温嘗試用4條鎖匙打開1A室。陳稱當時他沒有提及該4條鎖匙。辯方又指,陳從來沒有詢問李嘉濱有沒有「救命鎖」。陳否認,但同意自己書面供詞沒有提及。
辯方指,陳當時沒有「爆門」,是因為李嘉濱稱自己並非居住1A室,故產生猶豫及擔心「爆錯門」。陳不同意,另指「爆門」須由指揮中心下令。
辯方續指,進入1A室後,陳曾經看到桌上有電費單及指信上姓名奇怪,其後警方從衣櫃及地上拿起衣服,要求李嘉濱更換,李嘉濱表示太大及不合身,但陳說「叫你換就換啦」。陳不同意。
辯方又指,李嘉濱同日下午被帶到宏創方503室及1008室搜查,期間李嘉濱由陳陪同前往殘廁,並問陳是否亦有進入。陳供稱,他負責看管李嘉濱,他須確保其安全,他亦須為李嘉濱解開手扣,所以才一起進入殘廁。辯方質疑,陳這樣做,是為了令李嘉濱知道「佢連去廁所嘅自由都被剝奪,完全喺你掌控之中」。陳否認。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