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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秋北:那些危害國安、損盡別人,而主張和解寬容的,一個不寬恕!

博客文章

吳秋北:那些危害國安、損盡別人,而主張和解寬容的,一個不寬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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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秋北:那些危害國安、損盡別人,而主張和解寬容的,一個不寬恕!

2024年11月23日 14:43 最後更新:14:52

香港黑暴顏色革命已過去5年了,5年前的凶險、破壞和社會動盪歷歷在目,反中亂港分子給香港帶來的傷痛仍然揮之不去。《香港國安法》實施,進而完善選舉制度及維護國家安全立法,香港得以撥亂反正。可是黑暴遺禍還未徹底清算,其教訓更有待深刻認識。在35+、黎智英案判決之際,以日月報及數字網媒為首的媒體刮起陣陣陰風,彌漫歪邪之氣,有計劃地炮製「大和解」論、「寬容」論,美其名是在呼籲社會大和解,實際是在投石問路試水溫,為黑暴哭喪招魂,恨不能黑暴卷土重來。

明辨「大和解」真相 「一國」前提四海皆準

違法行為必究必懲,是司法精神重要體現,更是維護國家安全應有之義。當初鼓吹「違法達義」的頭目都已認罪,鐵欄外還要培養新的代理人。香港長期以來就有一群「開明人士」、「開明紳士」,往往在反對派、反中亂港分子勢弱時,就及時出來做「和事老」。這和反中亂港分子每遇不利形勢就制出「大和解」(典形例子就是白鴿黨主張「大和解」,要求特首特赦佔中九男女)如出一轍。

西方的政治鬥爭,喜歡用「大和解」來演繹政治關係的變化。「大和解」的考慮,就是基於一個地區/國家的利益,目的是就政治分歧作出一定的妥協,以換取團結一致去處理一些地區/國家重大事務。西方的政黨鬥爭之間,前提必也愛國,否則「和解」是無稽之談。正如英國政府不容許蘇格蘭搞獨立,美國政府不會與加州獨立妥協,「一國」是底線和共識。如果有政黨與外國勢力勾結搞顛覆,政府還與之「大和解」,那是與自己的人民決裂,離倒台亡國便不遠了。

法治問題政治化違背司法精神

反中亂港分子勾結外國勢力,意圖充當外國代理人,策動打砸搶燒殺黑暴以至顛覆政權謀獨。這不是能夠「和解」的,更不是可以妥協、包庇和縱容的!說要「大和解」,說要輕判「黑暴」和肥佬黎,實在是荒謬之論。這不是「大和解」,而是放「虎」歸山,必然後患無窮。

香港是法治社會,犯罪與否,法庭自有裁決。為何那些一直推崇法治的人,反而認為要輕判肥佬黎或黑暴份子來「大和解」呢?原來在他們心目中,政治可以這樣插手法庭裁決。這真是匪夷所思!法治問題政治化是西方的慣用伎倆,或許港英時代可以,但今天不是港督殖民統治,那些「開明紳士」的荒謬「大和解」,還是退回給西方國家「寬容」自己吧!

我們團结一切可以團结的力量,但對於冥頑不靈要損害國家安全和香港安全的反中亂港份子和港獨份子,是堅決不可以的,堅決繩之於法。那些涉及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必須由法庭作出裁決和懲處。至於所謂的「大和解」,既是偽命題,也是別有用心,實無討論的必要,但要提防有人試圖「歪理」變「真理」,顛倒是非,暗中為反中亂港份子說項,顛倒是非,故意把懲處犯罪分子扭曲為政府的「不包容」和「不和解」。

示威遊行自由 非作秀工具 不是越多越光榮

至於為了就「寛容」說事,日月報竟和所謂學者炮製出要政府鼓勵遊行示威的謬論。示威遊行的數字,從來不是一個地方好壞的指標。若是數字越高越證明政府開明,這邏輯是把政府從示威遊行的針對對象,變成了一起唱戲的共謀。這樣的遊行有何意義?或許提議以鼓勵遊行彰顯政府包容的人,只重視過程,不在乎結果,民意也只是他作秀的道具,這樣的西方民主實在是人民的悲劇。「遊行之都」並非美譽,就像「黑暴」是別人口中的「最美風景線」。

香港市民有示威遊行的權利,但不代表要積極遊行示威,並以此為榮。示威遊行不是沒有成本的,花費大量物資和時間,或許引起媒體關注,卻是反中亂港分子肆虐時,形成的相當成熟的「產業」。任何一個正常的社會,不會期望有經常、慣性、常態化的示威,除非是一些專門收錢的職業示威遊行者。他們收錢搞示威遊行,自然樂得常有工開。工業行動是無可奈何時才會選擇,比如勞資問題,當資方不願對話,工會迫於無奈下可能需要發動罷工。然而工會的職能正正在在於讓勞資雙方「有得傾」,而非以罷工、遊行、示威為目的。

「全過程人民民主」更顯先進性

社會安寧,是政府的包容落到了實處,讓民意有結果,讓決策有執行。政府能先天下之憂而憂,市民滿意政府表現,示威遊行反而是可能「清零」。這樣的「清零」,才是真正理想的社會。難道我們要讓外資先示威方引入?有這樣的國際慣例嗎?

包容的政府體現在有不同形式、不同渠道、時時聆聽民意,不可累積不滿、更不能規定個日子,要求市民必須上街示威遊行。除了西方的投票式民主、遊行式民主,還有一種更實在的以人民為中心的「全過程人民民主」,有十四億人在實踐,創造了經濟高速發展、國家長期穩定的巨大成就。香港是「一國兩制」偉大方針的實踐者,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特別行政區,國家的一部分,應有能力走好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發展道路,決不能照搬美西方那一套,更不能犧牲自己的冷暖遂別人的意。

包容必有前提,否則便是「縱容」

任何一個國度的包容也有愛國和守法為前提。西方社會動輒以「國家安全」為藉口打壓異己,試問以「普世價值」逼人就範,「從實力地位出發」的對話又體現了哪門子包容? 反觀香港,回歸以來已「縱容」了偽民主派多年,最終讓「民主派」成為了民主建設的破壞者,勾結西方,充當西方代理人,發動港版顏色革命……忘了這些歷史教訓就是背叛!

無論是「大和解」或是「寬容」的謬論,都是在害盡別人,又要求包容自己。套用魯迅先生警言:那些損著別人牙眼,卻不準別人還擊,甚至不準防範,主張「大和解」、「寬容」的人,萬勿和他接近。這種人還是魯迅先生的話:一個不寬恕!

 作者:吳秋北(港區人大代表、工聯會會長、立法會議員)




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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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分子」戴耀廷遭判監10年 非暴力並非危害國安「通行證」

2024年11月19日 20:27 最後更新:20:34

歷時逾三年半與所謂「35+初選計劃」相關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今日在西九法院判刑,案中共45名認罪或被判罪成的被告,以「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被法庭判監10年,其餘被告則分別被判入獄50至93個月不等。今次法庭的裁決,清楚顯示香港對任何意圖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均是「零容忍」。法庭對於一眾妄圖顛覆國家政權的國安罪犯被判處數以年計的監禁,相信能夠震懾那些仍然潛伏於社會暗處,意圖尋找機會危害國家安全的「邊緣人」。

法庭判刑客觀公正

今次法庭的判刑理據中,有數點值得我們特別注意:第一,法庭在訂出被告的量刑起點時特別強調,已考慮到整場「35+」謀劃的性質屬於非暴力,這清楚表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免責的擋箭牌。根據《香港國安法》的「顛覆國家政權」罪,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35+」謀劃涉及的手段並不暴力,惟性質卻十分惡劣,一旦事成,立法會將會被癱瘓,屬於顛覆國家政權行為或活動。法庭明言,所有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或活動,不論其形式及方法,均不可能視為可接受或可容忍。

第二,法庭在決定各被告的刑期時,已充分考慮各人的情況,絕非「一本通書睇到老」。舉一例子,部分被告在被判罪成後,以自己「對法律無知」作為求情理由,希望獲法庭輕判;主審的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慎考慮各被告的實際情況下,接納這求情理由對部分被告適用,惟對「首要分子」戴耀延和前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楊岳橋而言,卻顯然並不適用,皆因兩人均具法律背景,加上在實行「35+」謀劃時堅定不移,所謂「對法律無知」顯然並非事實。

第三,法庭並不接納「35+」謀劃的「不可能性」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被判罪成後,聲稱「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然而,顛覆國家政權的行動最終是否成功,其實並不是重點所在,主審法官之一的陳慶偉曾以搶劫案為例,指出法庭判刑只考慮犯案手段和案情嚴重性,不必考慮是否可能實現。另一主審法官李運騰亦舉例,假設有人想毒殺別人,但施放的毒物不足以致命,反問在此情況,是否可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

第四,對於在「35+」謀劃中表現積極,以及死不認錯、拒絕求情的被告,法庭一律判以較重的刑期。舉例而言,對於三名所謂「墨落無悔」聲明的發起人梁晃維、張可森和鄒家成,法庭指出他們的目標非常清晰,亦在「35+」謀劃中比其他被告更積極,因此採納比其他初選候選人被告更高的8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法庭在考慮他們各自不同的求情理由和情況後,最終判處三人59個月至93個月的監禁。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法庭對於拒絕求情的被告何桂藍和在求情中強調對成為階下囚「無怨」的梁國雄亦均判處較高的刑罰,何桂藍被判入獄84個月,而梁國雄的刑期則為81個月。

危害國安惡行定必難逃法網

今次法庭仔細列出判刑的理據,可以清楚告訴香港市民和那些不斷攻擊《香港國安法》的外國勢力,香港的國安法指定法官在審理國安法案件時,均根據事實、證據和客觀情況作出裁決,法官的判斷完全遵從法律條文和普通法原則,令任何可能指法官受到外力干預的指控都不能站得住脚。

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在任何國家或地區都不會被允許,即使顛覆國家政權謀劃並不涉及暴力亦然。香港是法治之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沒有任何人可凌駕於法律之上。作為中國的一部分,特區政府肩負維護國家安全的主體責任,法庭亦當繼續秉持司法獨立原則,以最專業和公正的態度去審理每一宗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

時事評論員董光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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