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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第二被告事前一日到將軍澳「踩線」 談及考慮炸彈加螺絲或釘 波及範圍40米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第二被告事前一日到將軍澳「踩線」 談及考慮炸彈加螺絲或釘  波及範圍40米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第二被告事前一日到將軍澳「踩線」 談及考慮炸彈加螺絲或釘 波及範圍40米

2024年11月26日 16:49 最後更新:11月27日 09:06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控方26日續開案陳詞指,7名被告計劃在2020年3月於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悼念墮樓身亡周梓樂活動上放炸彈,而第二被告李嘉濱曾在行動前一晚坐私家車到將軍澳「踩線」,並進行拍攝,回程期間他在車上與司機聊天,談及考慮要在炸彈內加縲絲或釘等,又指炸彈波及範圍達40米,所以清場時動作要小心。

被告計劃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的周梓樂悼念活動上放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計劃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的周梓樂悼念活動上放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續開案陳詞指,在將軍澳尚德停場車外周梓樂「祭壇」放炸彈計劃前夕,被告曾前往多區購買製作「墓碑炸彈」的材料 ,包括硫磺、角鐵及鋁塑板等,並準備喬裝道具,另又於Telegram群組相約到嘉頓山召開會議,途經美荷樓的情況被閉路電視拍下,並由警員全程監視。

控方指,2020年3月7日晚,李嘉濱曾坐一名周姓男子的私家車,由旺角出發到將軍澳「踩線」。控方庭上播放警方跟蹤並檢取行車記錄儀片段,關於李嘉濱和周在車上對話,李提及「黑色果啲馬仔釘,細細粒」、「清場呢個動作真係要好小心」,考慮是否在炸彈內加螺絲或釘,又指波及範圍達40米。私家車經過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十字路口數次,期間在不同地方影相,期間兩人對話又提及「雖然周同學唔喺到跳」、 「呢到係單車公園嘛」、「啲產品」、「唔係我控制到嘅野,我唔會諗」,之後兩人所乘的私家車駛回旺角。 

警方於宏創方1008室檢獲製炸彈材料 

李嘉濱和周其後駛往彌敦道,李嘉濱下車提取現金,周在車上等候期間被警方拘捕,其後即3月8日凌晨,警方亦拘捕李嘉濱,其餘被告則於3月7日近晚上12時被捕,當中吳子樂和張琸淇在宏創方503室被補。警方在宏創方1008室檢獲逾1000公斤的硝酸鉀、硝酸銨及8件防彈背心等。

控方指,警方檢獲製造炸彈的成分包括硝酸鉀、鋁粉、硫磺、氯化鈉、TATP、糖等。控方稱,若警方沒阻止是次爆炸計劃,炸彈不單對警方造成傷害,更會民眾造成傷害,因當時有200名市民聚集在尚德停車場附近。

控方指,首被告何卓為被捕警誡下稱,「啲炸彈係張家俊整嘅,我淨係知佢哋成班人對政府不滿」、「我淨係借咗大角嘴個地方畀佢地用」;而李嘉濱就承認「明愛炸彈係五飛(何卓為)叫我放嘅,因為佢用條命嚟威脅我」,李錄取了10份錄影會面口供並承認片中男聲是他,李另為隱瞞家中藏爆炸原料而虛報住址,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第3被告吳子樂指他在明愛醫院爆炸案中,只負責搬煙霧彈的材料,成品由何卓為和「山雞」處理,以及在羅湖港鐵站爆炸案中,運送半製成品到楓樹街球場廁所;第4被告張家俊稱「唔關我事,我無份整炸彈」。但警方在張家俊家中電腦發現「即興彈藥手冊」及4塊電路板,其中一塊連接擴音器、電子火柴、電池和電線,其私家車和公司內亦有電路板和電池。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警誡下指出各被告分工 

第5被告楊怡斯則在警誡下保持緘默,但警方在她家中檢獲八達通卡,當中交通紀錄吻合羅湖爆炸案行動路線,亦找到她當時所穿衣服。第6被告張琸淇在警誡下稱「我淨係知道五飛同西瓜(張家俊)有份參與同整炸彈」,她知悉明愛醫院爆炸事件,亦知道將在將軍澳放炸彈,分工是何卓為負責放炸彈、「山雞」準備材料、張家俊製作電子程式,楊怡斯負責「睇水」等。第7被告何培欣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控方指,第8被告周皓文於3月7日晚上在牛頭角住所被捕,警誡下他稱「我係Tg度睇過整炸彈資料」,但否認有製造炸彈。閉路電視拍攝到周皓文在同年2月1日前往宏創方、逗留約5個小時,期間周曾跟何卓為前往1008室。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第8被告周皓文家中檢獲製土製炸彈原料

周皓文亦在2月25日至3月7日期間在Telegram與其他用戶討論製造炸彈,3月7日他曾向人表示「我唔mind你test吓個樽放幾耐先爆」。警方拘捕周皓文,在他家中檢獲聚氨酯樹脂、氧化鋁粉、次氯酸鈣、62克次氯酸鈣、3D打印機、打印用藍色膠條、糖等,控方指上述物品可製作土製炸彈及氯氣彈。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警方在2020年3月7日於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搜獲58.6公斤汽油、硝酸鉀、鎂粉、鋁粉及4個內含汽油和聚苯乙烯的滅火筒等,該些證物連鎖性不受爭議;警方亦在1008室檢獲31包、共重1092公斤的硝酸鉀,控方庭上向陪審團展示其中一包。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

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指他於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某單位。

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指他於或約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利基大廈A座某單位,企圖製造爆炸品、即一枚炸彈。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2月24日續由偵緝警員作供。辯方盤問偵緝警員時,問及警方當時有否對被告李嘉濱進行「脫衣搜身」,警員否認,搜身是根據警署值日官決定。辯方指警員的書面口供部分與同隊警長相同,質疑警員「照抄」,警員否認,承認內容有相同之處。另辯方問及警員為何無將未列為證物的警察記事冊到庭,遭法官陳仲衡質疑記事冊為何會成為證據。聆訊12月27日繼續。

今續由偵緝警員於高院作供。

今續由偵緝警員於高院作供。

代表李嘉濱的大律師朱寶田續盤問偵緝警員温文鏡。辯方提到2020年3月8日凌晨,李嘉濱被捕後被帶返警署,指警方當時對李進行脫衣搜身,要李「剝光豬」,温不同意,指當時根據警署值日官指示,無要求李脫去衣服搜查,但同意在搜身期間,值日官不在場,但強調這是正常情況,「我哋唔會影響值日官決定」。

警員否認曾在錄影會面前警告李嘉濱要配合

辯方續指出,同日凌晨2時許,警方在錄影會面室內進行拆封新光碟等準備工作,期間警長陳國威警告李嘉濱「而家開機你唔好轉頭話要律師陪同或扮唔舒服,玩嘢嘅,蝕底係你」,温不同意。

辯方又指,進行首次錄影會面後,警長向李嘉濱稱「你唔好學何卓為、張家俊咁麻煩,要我哋出手」,李當時回應「我都跟咗你意思去做啦,可唔可以講下我女友情況」,警長查看手機後稱「你條女而家喺北角警署,無穿無爛」,李便說「你想我哋配合你,無問題,但起碼我條女要擔保到」,警長遂表示「有你配合自然最好,雖然告唔告係律政司嘅事,但調查方向係我哋話事。」,温不同意有以上對話。

辯方問溫為何要用7個月時間去看案件相關的閉路電視片段,溫指當閉路電視片段有人出現時,他須要重覆翻閱片段確認並作記錄。

法官質疑辯方指警察記事冊為庭上證物

辯方又問及溫有否將未列為證物的其他警察記事冊帶到庭上,溫指,未列為證物的警察記事冊用完後會交回警署,一般會保存3年,本案發生於2020年1月27日,警員未能確定相關警察記事冊是否仍保存。辯方即指相關警察記事冊「點解唔封存咗證物?」,隨即遭法官質疑「記事冊招認先係證據,點解會係證據?呢啲法律上唔會係證據」,並著辯方問下一條問題。

辯方另稱温與警長陳國威的書面供詞中有部分一模一樣,且「照抄」時溫不用「我」而用「偵緝警員11632」,向陪審團展示相關段落,「同日23:11時,我與偵緝警長張偉華、偵緝警員11583和偵緝警員11632押解被捕人到達中區警署,並帶到錄影接見室(215室)。同日23:12至23:35時,被捕人要求稍作休息」。

警員否認辯方指曾「照抄」同袍書面供詞

温解釋,因出入警署或者外出調查時會記錄時間並告知陳警長,而記錄時他採用第三人稱,即會把自己寫作「偵緝警員11632」,相信自己準備書面供詞時忘記把「偵緝警員11632」改成「我」;至於段落中為何遺漏寫上警長陳國威,温稱可能「無留意」。辯方續質疑,兩人供詞相關段落一模一樣,是温「完全照抄」,温指「我見到係相同」,但不同意「照抄」。

辯方引用陳國威書面供詞提到「偵緝警員11632在旺角警署錄影接見室 (MK001)向被捕人套取口腔拭子樣本」;温書面供詞則指「偵緝警員11632在旺角警署錄影接見室(MK001)向被捕人講解套取口腔拭子原因及向其套取口腔拭子樣本」。温指,自己忘記改寫第三人稱,「我記得嘅,我就會轉,呢度係忘記咗轉」,又強調兩人寫法其實不同。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

被告楊怡斯 。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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