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控方27日續讀出承認事實,其中5名被告不爭議自己在案發時、即2020年1月24日至3月7日期間,曾多次進入大角咀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控方曾指各被告案發時於2個涉案單位內製造和測試炸彈。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被告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琸淇及何培欣於2020年1月24日至3月7日,曾多次進入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其中何卓為進入503室共121次、逗留時間共約532小時56分鐘,李嘉濱曾進入503室27次、逗留共約10小時5分鐘,吳子樂曾進入503室22次、逗留共約10小時8分鐘,張琸淇曾進入503室4次、逗留共約2小時32分鐘,何培欣曾進入曾進入503室3次、逗留共約19小時49分鐘。
被告張琸淇。
何卓為及李家濱租用涉案2單位
承認事實又指,2019年6月1日何卓為租用宏創方503室,月租8000元,至2020年5月31日租約完結,而2020年3月8日 警方在503室的雪櫃發現到何卓為的掌紋;另2019年11年10日李嘉濱租用宏創方1008室, 月租6000元, 至2020年11月9日租約完結;警方在1008室內檢獲的煲蓋上,發現了4個屬於李嘉濱的指紋
承認事實指,何卓為於2020年3月7日在青衣港鐵站被拘捕,他當時身上有面罩、假髮和假鬍鬚;李嘉濱則於2020年3月8日凌晨在旺角道被截停及拘捕,當時他身上有逾4萬元現金,警方亦在他身上搜出503室和1008室的鎖匙;警方在張家俊私家車內檢獲電路板、電池,又在他家中檢獲一部電腦、電池、粉色柄剪刀,柴油機,其公司檢獲電路板、10張本地鴨寮街電話卡等;2020年3月7日警方拘捕楊怡斯時,在其住所搜獲防毒面具、頭盔、紮線帶、護目鏡、硫酸、美國國旗、「光復香港」旗幟、澱粉及34瓶生理鹽水。
被告楊怡斯。
警在何培欣家中發現16萬現金
同年3月8日警方拘捕何培欣後,發現其電腦已登入Telegram,警員拍攝涉案訊息內容,而何培欣又承認她的Tg用戶名稱為「珀斯光輝」,警方亦在其家中發現約16萬元港幣。
控方庭上向陪審團展示證物,包括防毒面具、護目鏡、「V煞」面具、兩個假髮、兩副假鬍鬚、一塊疑似自製的盾牌和玻璃瓶等;控方亦指出有部份化學品具危險性,故沒在庭上公開展示。
李嘉濱另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控方指稱他被捕後向警方虛報住址。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李嘉濱於2020年2月初至2月29日居於梅芳街1A室,惟業主自同年3月起將單位租給一間日本公司,其後有一名日本男子入住1A室;李嘉濱同年3月8日被捕後,在1A室換上外套、藍白色上衣、牛仔褲及拖鞋,警方檢走了屋內魚生刀;該日本男子下午回到單位時,發現上述物品遺失。
被告周皓文。
至於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雙方承認事實指,他被捕後自願向警方提供手機和Tg密碼,警方在他家中檢獲聚氨酯樹脂、氧化鋁粉及3D打印機等。
涉案羅湖港鐵站月台。
控辯雙方不爭議明愛醫院屬《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1A條下所定義的「基建設施」,羅湖港鐵站屬條例下的「公共運輸系統」,及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屬條例下的「公用場所」;除何卓為外,其餘7名被告沒刑事定罪紀錄。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在高等法院聆訊。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2月24日續由偵緝警員作供。辯方盤問偵緝警員時,問及警方當時有否對被告李嘉濱進行「脫衣搜身」,警員否認,搜身是根據警署值日官決定。辯方指警員的書面口供部分與同隊警長相同,質疑警員「照抄」,警員否認,承認內容有相同之處。另辯方問及警員為何無將未列為證物的警察記事冊到庭,遭法官陳仲衡質疑記事冊為何會成為證據。聆訊12月27日繼續。
今續由偵緝警員於高院作供。
代表李嘉濱的大律師朱寶田續盤問偵緝警員温文鏡。辯方提到2020年3月8日凌晨,李嘉濱被捕後被帶返警署,指警方當時對李進行脫衣搜身,要李「剝光豬」,温不同意,指當時根據警署值日官指示,無要求李脫去衣服搜查,但同意在搜身期間,值日官不在場,但強調這是正常情況,「我哋唔會影響值日官決定」。
警員否認曾在錄影會面前警告李嘉濱要配合
辯方續指出,同日凌晨2時許,警方在錄影會面室內進行拆封新光碟等準備工作,期間警長陳國威警告李嘉濱「而家開機,你唔好轉頭話要律師陪同或扮唔舒服,玩嘢嘅,蝕底係你」,温不同意。
辯方又指,進行首次錄影會面後,警長向李嘉濱稱「你唔好學何卓為、張家俊咁麻煩,要我哋出手」,李當時回應「我都跟咗你意思去做啦,可唔可以講下我女友情況」,警長查看手機後稱「你條女而家喺北角警署,無穿無爛」,李便說「你想我哋配合你,無問題,但起碼我條女要擔保到」,警長遂表示「有你配合自然最好,雖然告唔告係律政司嘅事,但調查方向係我哋話事。」,温不同意有以上對話。
辯方問溫為何要用7個月時間去看案件相關的閉路電視片段,溫指當閉路電視片段有人出現時,他須要重覆翻閱片段確認並作記錄。
法官質疑辯方指警察記事冊為庭上證物
辯方又問及溫有否將未列為證物的其他警察記事冊帶到庭上,溫指,未列為證物的警察記事冊用完後會交回警署,一般會保存3年,本案發生於2020年1月27日,警員未能確定相關警察記事冊是否仍保存。辯方即指相關警察記事冊「點解唔封存咗證物?」,隨即遭法官質疑「記事冊招認先係證據,點解會係證據?呢啲法律上唔會係證據」,並著辯方問下一條問題。
辯方另稱温與警長陳國威的書面供詞中有部分一模一樣,且「照抄」時溫不用「我」而用「偵緝警員11632」,向陪審團展示相關段落,「同日23:11時,我與偵緝警長張偉華、偵緝警員11583和偵緝警員11632押解被捕人到達中區警署,並帶到錄影接見室(215室)。同日23:12至23:35時,被捕人要求稍作休息」。
警員否認辯方指曾「照抄」同袍書面供詞
温解釋,因出入警署或者外出調查時會記錄時間並告知陳警長,而記錄時他採用第三人稱,即會把自己寫作「偵緝警員11632」,相信自己準備書面供詞時忘記把「偵緝警員11632」改成「我」;至於段落中為何遺漏寫上警長陳國威,温稱可能「無留意」。辯方續質疑,兩人供詞相關段落一模一樣,是温「完全照抄」,温指「我見到係相同」,但不同意「照抄」。
辯方引用陳國威書面供詞提到「偵緝警員11632在旺角警署錄影接見室 (MK001)向被捕人套取口腔拭子樣本」;温書面供詞則指「偵緝警員11632在旺角警署錄影接見室(MK001)向被捕人講解套取口腔拭子原因及向其套取口腔拭子樣本」。温指,自己忘記改寫第三人稱,「我記得嘅,我就會轉,呢度係忘記咗轉」,又強調兩人寫法其實不同。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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