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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辯方質疑「認錯人」 監視警員指可憑輪廓及肩膀等確認身份 控方覆問確認曾受認人訓練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辯方質疑「認錯人」 監視警員指可憑輪廓及肩膀等確認身份 控方覆問確認曾受認人訓練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辯方質疑「認錯人」 監視警員指可憑輪廓及肩膀等確認身份 控方覆問確認曾受認人訓練

2024年11月29日 15:40 最後更新:11月30日 09:10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控方29日續傳召跟蹤被告的監視警員作供,由辯方作盤問,多名的代表律師質疑監視警員接收訓示時,沒有監視對象的身體特徵和體型等資料,僅靠眉目、眼相距度、肩膀等難確認被告身份,指其「認錯人」,但監視警員指相片上有顯示被告輪廓和肩膀,足以評估對方肩膀闊度及身裁肥瘦等,因而可確認被告身份。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監視警員SO21今續供稱,2020年3月6日晚近11時,看見李嘉濱走到深水埗巴域街與白田街附近,其後進入巴域街休憩處;至翌日0時01分,他看見何卓為和何培欣一起沿巴域街斜路走上巴域街休憩處,約6分鐘後,何培欣獨白折返及走向白田街;至凌晨1時7分,吳子樂和張琸淇兩人沿斜路折返、牽着手走向白田街及後上的士。

何卓為代表律師問監視警員被告身上有否酒味及身體擺動  

代表首被告何卓為的大律師黎暐晴盤問證人,問及當時何培欣是否扶着何卓為走上去?警員SO21稱,僅看到兩人緊貼,兩人距離最近在10米以內。辯方問及何卓為身上有否酒味及步伐擺動?警員SO21稱,何卓為身體有擺動,但沒有醉酒。

代表第4被告張家俊大律師張志輝盤問下,警員SO21同意訓示期間,上司向他出示共17人的相片,每張相片均是黑白及證件相大小,相片均為正面及可看見肩膀。辯方問警員SO21當日在巴域街只看到張家俊側面或背影,警員SO21同意,但稱在10米以外有留意到張家俊迎面走來,走到近10米後看見張的側面,再依靠輪廓特徵去確定張家俊身份。

在辯方盤問下,警員SO21承認訓示期間沒提供監視對象的身體特徵和體型等資訊,但相片顯示了被告的輪廓和肩膀,可藉此評估其體型,包括肩膀闊度、甚至肥瘦等。辯方問警員SO21當時如何評估張家俊是甚麼身材,警員SO21稱不會是肥,屬瘦或中等身材;另指因髮型會改變,所以不會優先考慮。

辯方質疑認錯被告張家俊 監視警員否認   

警員SO21亦確認他在巴域街看見的男子戴口罩,辯方問相片顯示輪廓怎樣協助他確認身份。警員SO21供稱,可以看到眉毛、兩眼距離和耳,再加上肩膀,加上男子迎面走上巴域街時,吸引到他注意。辯方指,警員SO21不可能透過上述特徵估計該男子是張家俊,指其確認不準確,他當時「認錯人」。但警員SO21不同意。

代表第5被告楊怡斯的大律師陳偉彥盤問證人,指警員SO21昨作供初期需控方提供書面供詞才記得監視對象包括楊怡斯。警員SO21同意,但否認事隔4年半後已變得模糊,只是一時遺漏。

監視警員承認大部分時間只看到楊怡斯側面  

辯方續指,警員SO21稱2020年3月6日晚約10時20分看到吳子樂、張琸淇與楊怡斯碰面,問當時是否只看到他所指「楊怡斯」的側面?警員SO21同意,並確認3人走上巴域街休憩處期間,該女子一直背向自己,約1分鐘後她從巴域街休憩處折返,走回白田街,至10時31分又再次步向巴域街休憩處。辯方指該女子大部分時間均背向警員SO21。警員SO21指,當該女子走回巴域街時,曾經有數秒並非背向他,又確認該女子當時戴口罩。

辯方問及,警察截查巿民身份證時,如巿民戴口罩,若要核實身份如何做?警員SO21指,除口罩及對照身份證上的相片。辯方指如不除口罩,是否無法看到口罩下的特徵,警員SO21同意,但指可從眼、眉、耳、頸和肩評估,又否認當時無法確認該女子為楊怡斯。

辯方及警方事後有否安排警員SO21認人?警員SO21稱沒有,也沒看過楊怡斯被捕後的相片,直到事隔4年半後,才首次看見楊怡斯的警署相片。辯方指當時警員SO21確認楊怡斯身份是因相片由主控官提供,而非他本身認出。警員SO21否認。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控方覆問確認監視警員曾受認人訓練 

代表第7被告何培欣的大律師郭憬憲盤問證人,指警員SO21在2020年3月7日凌晨零時首次看見何卓為和何培欣,當時相距20米,警員SO21同意。辯方指兩人走向巴域街休憩處,但何培欣並沒走入休憩處,而是停在休憩處外的石級,而何卓為將一袋「釣返嚟嘅魷魚」交給何培欣,而何培欣把魚竿交給何卓為並親了他一下,及後便離開。警員SO21稱他沒看到兩人進入休憩處後的情況。另控方覆問確認警員SO21曾接受跟蹤部門的訓練,包括認人訓練。

控方傳召另一名監視警員SO20作供。警員SO20供稱,他在2020年3月6日被調派監視17名人士,包括本案被告在內,他在訓示期間獲發17人相片,均為黑白證件相大小,他直至下班時才交還,在監視對象未出現前,他重覆查看相片加深記憶。

另一監視警員供稱花了3分鐘記住楊怡斯相片容貌 

警員SO20指, 他當時花了約3分鐘記住楊怡斯的相片,及至晚上10時接獲通知前往白田街守候;約於晚上10時10分,他在大埔道行人過路處首次看到楊怡斯,他走到相反方向及看到楊怡斯的正面,他花1分鐘去確認身份,當時兩人相隔兩條行車線,其後楊怡斯過馬路,雙方距離約2米。

警員SO20稱,當時楊怡斯身上有黑色斜孭袋、黑色電腦袋及一個紅白色紙袋、一個裝有紙鶴的黑白色紙袋;楊怡斯過馬路後,走向白田街後走上巴域街斜路及朝美荷樓方向前行,警員SO20跟蹤;約10時19分,楊怡斯返回大埔道,與吳子樂和張琸淇會合,3人一同走向美荷樓方向;後楊怡斯獨自折返白田街方向,並走進石硤尾邨美葵樓地下停車場,而警員SO20在外守候,數分鐘後,楊怡斯走出停車場並走向巴域街休憩處。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2月24日續由偵緝警員作供。辯方盤問偵緝警員時,問及警方當時有否對被告李嘉濱進行「脫衣搜身」,警員否認,搜身是根據警署值日官決定。辯方指警員的書面口供部分與同隊警長相同,質疑警員「照抄」,警員否認,承認內容有相同之處。另辯方問及警員為何無將未列為證物的警察記事冊到庭,遭法官陳仲衡質疑記事冊為何會成為證據。聆訊12月27日繼續。

今續由偵緝警員於高院作供。

今續由偵緝警員於高院作供。

代表李嘉濱的大律師朱寶田續盤問偵緝警員温文鏡。辯方提到2020年3月8日凌晨,李嘉濱被捕後被帶返警署,指警方當時對李進行脫衣搜身,要李「剝光豬」,温不同意,指當時根據警署值日官指示,無要求李脫去衣服搜查,但同意在搜身期間,值日官不在場,但強調這是正常情況,「我哋唔會影響值日官決定」。

警員否認曾在錄影會面前警告李嘉濱要配合

辯方續指出,同日凌晨2時許,警方在錄影會面室內進行拆封新光碟等準備工作,期間警長陳國威警告李嘉濱「而家開機你唔好轉頭話要律師陪同或扮唔舒服,玩嘢嘅,蝕底係你」,温不同意。

辯方又指,進行首次錄影會面後,警長向李嘉濱稱「你唔好學何卓為、張家俊咁麻煩,要我哋出手」,李當時回應「我都跟咗你意思去做啦,可唔可以講下我女友情況」,警長查看手機後稱「你條女而家喺北角警署,無穿無爛」,李便說「你想我哋配合你,無問題,但起碼我條女要擔保到」,警長遂表示「有你配合自然最好,雖然告唔告係律政司嘅事,但調查方向係我哋話事。」,温不同意有以上對話。

辯方問溫為何要用7個月時間去看案件相關的閉路電視片段,溫指當閉路電視片段有人出現時,他須要重覆翻閱片段確認並作記錄。

法官質疑辯方指警察記事冊為庭上證物

辯方又問及溫有否將未列為證物的其他警察記事冊帶到庭上,溫指,未列為證物的警察記事冊用完後會交回警署,一般會保存3年,本案發生於2020年1月27日,警員未能確定相關警察記事冊是否仍保存。辯方即指相關警察記事冊「點解唔封存咗證物?」,隨即遭法官質疑「記事冊招認先係證據,點解會係證據?呢啲法律上唔會係證據」,並著辯方問下一條問題。

辯方另稱温與警長陳國威的書面供詞中有部分一模一樣,且「照抄」時溫不用「我」而用「偵緝警員11632」,向陪審團展示相關段落,「同日23:11時,我與偵緝警長張偉華、偵緝警員11583和偵緝警員11632押解被捕人到達中區警署,並帶到錄影接見室(215室)。同日23:12至23:35時,被捕人要求稍作休息」。

警員否認辯方指曾「照抄」同袍書面供詞

温解釋,因出入警署或者外出調查時會記錄時間並告知陳警長,而記錄時他採用第三人稱,即會把自己寫作「偵緝警員11632」,相信自己準備書面供詞時忘記把「偵緝警員11632」改成「我」;至於段落中為何遺漏寫上警長陳國威,温稱可能「無留意」。辯方續質疑,兩人供詞相關段落一模一樣,是温「完全照抄」,温指「我見到係相同」,但不同意「照抄」。

辯方引用陳國威書面供詞提到「偵緝警員11632在旺角警署錄影接見室 (MK001)向被捕人套取口腔拭子樣本」;温書面供詞則指「偵緝警員11632在旺角警署錄影接見室(MK001)向被捕人講解套取口腔拭子原因及向其套取口腔拭子樣本」。温指,自己忘記改寫第三人稱,「我記得嘅,我就會轉,呢度係忘記咗轉」,又強調兩人寫法其實不同。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

被告楊怡斯 。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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