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2月12日控方續播放次被告李嘉濱在警誡錄影會面,偵緝警員就一段行動記錄儀片段查問李嘉濱,提到李嘉濱討論「墓碑」炸彈當中可能會有硝酸鉀等「煙彈」或「炸彈」的原材料,「如果墓碑密封得好,會有爆炸效果」。
控方續播放被告李嘉濱的第8次警誡錄影會面,警員陳國威當時向李嘉濱播放了2020年3月7日晚上11時37分至3月8日的凌晨0時49分當中8段行車記錄儀片段。控方指稱片段中其一把男聲為李嘉濱,並指陪審團可以透過比對李嘉濱的錄影會面確認聲線。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仇警「阿King」隨口提議加鐵釘入墓碑炸彈「加強殺傷力」
李嘉濱在錄影會面稱,他於2020年3月7日夜晚與Telegram網友「阿King」一起吃飯後,搭乘「阿King」的紅色車前往將軍澳兜風,兜了一圈再回到旺角。陳國威問李嘉濱同「阿King」認識多久時間,李嘉濱表示「知道呢個人2個月」,見過4、5次,惟不知全名,亦不太記得兩人當時在哪裡吃飯,以及紅色車車牌號碼是多少。
陳國威當時問到行車記錄儀片段中的對話內容,李嘉濱承認當中提到「3月8日有人會係將軍澳放炸彈」,又指他在兩星期前已知此事,而「阿King」提到加入鐵釘等物加強殺傷力,李嘉濱稱這出於對方「個人對警察嘅仇恨先會隨口講出嚟」。
「炸彈」40米範圍內都會中傷 「如密封得好會爆炸」
陳國威引述,片段中有人提到「加螺絲、螺絲母及黑色馬仔釘」及有人稱「40米內嘅人中到,都會受傷」,李嘉濱稱後者由他口中說出。陳又引述「產品開完,可能班狗發癲」,問「產品」是怎麼意思,李嘉濱稱不知道,該句話由「阿King」所講。
陳國威續引述片段中有人講「30kg唔想搬」,李嘉濱稱是他所講,陳問所搬何物,李答他不想搬一個30公斤重的「墓碑」,當中可能會有「煙彈」或「炸彈」的原材料,包含硝酸鉀和其他材料,「如果密封得好,會有爆炸效果」,如果密封不當則會產生大量煙霧,打算放到公眾集會活動的地點,藉助煙彈造成混亂。
陳國威問「Tony」、「阿包」是什麼角色,李嘉濱稱二人是車手,「阿包」負責開車。陳國威再問一行車記錄儀片段中一男子講「我畀嘢你」,李嘉濱表示應該是指電子螺絲刀,因他和「阿King」都是工程,「阿King」現金資助其預備。陳國威追問如何資助,李回應「阿King」預備現金資助,但最終沒有給。
墓碑彈最終未製成 行動前開會分工惟最後「無一樣嘢做到」
陳國威問到,3月8日造成混亂一事,「阿King」是否知情。李嘉濱稱「阿King」應該知情,但他完全沒有參與,只是資助。陳追問,3月8日行動中「車手」是誰。李嘉濱稱「最終連架車都無,所以成個活動cancel咗」,因此也沒有「車手」,又稱炸彈原材料也沒有混合,「墓碑」也沒有製成。
3月9日下午約4時,李嘉濱進行第9次警誡錄影會面,警方展示他被捕後檢獲的證物,包括逾4.4萬元現金、黑色腰包、黑色外套、黑色上衣、黑色褲、鞋及銀行提款卡等,李嘉濱確認物品屬於他。
至晚上10時許,李嘉濱在第10次警誡錄影會面中,稱同年3月6日曾經與其他Tg群組成員到深水埗嘉頓山附近「開會」,討論網上眾籌和捐款得來的比特幣如何兌換成其他貨幣,以及3月8日的行動分工;李嘉濱稱「五飛」、「Missy」、「叉雞飯」、「西瓜」、「阿喂」及「阿喂女朋友」均有出席,開會期間各人亦有飲酒。
根據控方開案陳詞,「五飛」即何卓為,「西瓜」即張家俊,「叉雞飯」即楊怡斯, 「阿喂」Tg用戶名為「夠鐘改名」、即吳子樂,「阿喂女朋友」即張琸淇。
李嘉濱稱,當時討論3月8日的分工,他負責找「鬼車」和「車手」、購買材料「做包裝」,「包裝」即指放置煙彈的「墓碑」;惟3月7日發現「最基本嘅鬼車都冇」、「無一樣嘢做到」、「無任何嘢成功」,所以行動取消。
陳國威問李嘉濱錢怎樣得來,李稱是透過網上眾籌、網上捐款得來,眾籌名義為「用比特幣形式去支持我哋嘅生活費」。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二(5月6日)法庭續傳召首被告何卓為作供,何指自己在警方錄影會面期間提及本案第五被告楊怡斯在羅湖港鐵站爆炸案「做哨」,以及第三被告吳子樂在案發前曾與人前往涉案單位疑處理遙控引爆裝置等說法,均非真確。何多次供稱自己當時「好攰好頭暈」,想配合警方而把一些傳聞和自己「腦海拼湊嘅記憶」、「將啲好亂嘅記憶敷衍警員」,加上「撈亂其他日子嘅事」,而吳子樂又「話我威脅佢放炸彈」,他遂在錄影會面時作不真確的口供。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
辯方續問及何卓為於2020年3月7日被捕後於青衣警署進行的多次警誡錄影會面。何卓為在會面中提到「叉雞飯」曾發訊息透露有份參與同年2月2日羅湖港鐵站爆炸案「做哨」。何今供稱,該說法並非真確,他僅從一些示威群組得知一些傳聞,他就按傳聞推測。 法官陳仲衡質疑,何把傳聞「叉雞飯做哨」告訴警方,但何當時認知「叉雞飯」冇屈何卓為,何同意。據控方案情,「叉雞飯」即第五被告楊怡斯。
何又供稱,2月時在公海群組聽到傳聞,指有個叫「叉雞飯」的人「做哨」,當時警方給他看的圖片寫了是「Vivien」,而「Vivien喺12月頭將tg名改做空姐叉雞,2019至20年好多人都改咗呢個名,就聯想唔知會唔會係佢」;何續指,當時警長林偉亮不斷跟他說「呢個女仔去咗羅湖放炸彈,叫我指證佢」,「咁我都怕俾人暴力對待」。何又指,他認識的「Vivien」「真係改過個名叫『空姐叉雞飯』,但並非呢個案件嘅『叉雞飯』」。
承認錄影會面說法不正確 何卓為:「撈亂其他日子嘅事」
會面中,何卓為又指,同年1月31或2月1日晚,「夠鐘改名」曾在Telegram問到「夜晚上嚟整啲嘢得唔得」及指要「整啲電子嘢」,當晚吳子樂和「阿蕉」便到宏創方503室,「阿蕉」在單位內處理電子板,而何卓為在床上沒看到過程,但何卓為聯想到引爆裝置。據控方案情,「夠鐘改名」為第三被告吳子樂。
但何卓為今供稱,當時說法不正確,指自己在錄影會面時「開始攰同埋唔舒服」,加上「喺啲冇fb打卡同冇對話紀錄下要回憶兩個月前嘅事,對我嚟講有啲困難,所以撈亂其他日子嘅事」,且警方此前對他說吳子樂「話我威脅佢放炸彈」,他遂把吳到503室商量口罩生意的事情「講成咗而家錄影會面嘅版本」,電子板和引爆裝置的事情則是透過傳聞拼湊出來,當晚吳並沒在503室內處理電路板。
何指,「503室的確有人整過電子嘢,但我記錯嘅係人物」、「事件實在,時間人物錯」,承認自己「就將腦海拼湊嘅記憶話俾警方知」,再確認吳子樂及周皓文沒有在他面前整過電路板,「錄到後面好亂,記憶有啲亂」、「將好散碎嘅片段講出嚟」。至於為何感疲倦而沒要求警員暫停錄影?何供稱, 因「當時我內心淨係想快啲錄完」。
法官質疑何卓為要為同案被告「作個名出嚟」
何續指,當晚被告李嘉濱和第八被告周皓文(Marco)前往503室,而他在會面中所說的「阿蕉」便是周皓文,因自己與周的交集不多,錄影會面時記不起對方名字,只「見過佢兩三次佢都攞住條蕉嚟食,就叫佢做阿蕉」。
法官陳仲衡關注,為甚麼何卓為要「作個名出嚟」而不跟警方說明不記得對方姓名?何卓為解釋,因當時想要「滿足警方要求」,又指自己把記憶中的零散片段說出來,試圖配合警方。
法官總結指,何卓為供稱在會面中說出不真確的事情,主要有3個原因包括「人哋屈你,你屈返對方」、聽說回來的傳聞、以及疲倦和不適,何同意。
庭上改口稱不肯定「夠鐘改名」搵人放炸彈
何卓為在會面中,又提及「我肯定係夠鐘改名去揾人放(炸彈)嘅」、「因為佢好似一個主持人咁樣……」、「咁我淨係知道夠鐘改名揾人去做呢單嘢(羅湖港鐵站爆炸案)」。但何今供稱,其實「唔肯定」,指當時只想加強語氣,順應警員期望。
會面中,何亦提到「山雞」(即次被告李嘉濱)「比較做啲生產同埋技術呀……行動性少少」、「夠鐘改名比較係主持人、主持大局」。何庭上供稱,這只是他「估計」,「覺得佢哋會做啲咩」,而當時突然提到李嘉濱,是因為早前警方透露李指受何卓為指使犯案,故他才提到李,「首尾呼應咁囉」。
警方曾問何卓為是否認識李嘉濱,何說不認識。何解釋,當時不知其真名,只叫對方為「阿雞」或「裝修佬」 ,而警員說吳子樂是「夠鐘改名」,故才這樣說。法官質疑何卓為看閉路電視片段認出片段中人是吳子樂?何解釋,因首次錄影會面時「夠鐘改名」同「山雞」「篤」他出來,故他才這樣說,又指「如果我再講多個名,佢又問多個問題,一問一答方式,咁我咪敷衍佢囉」。何說,「五飛」從來無跟「夠鐘改名」單對單對話。
何卓為指會面中提及引爆裝置是基於「傳聞」
何卓為在會面中又指「咁我咪聯想到應該係個引爆嘅裝置」,何解釋,是建基於他2月聽到的傳聞,但指涉案單位少了一個玻璃樽是正確。法官質疑兩者的關係,何指「當時將啲似是而非嘅嘢講俾警方知,敷衍下佢哋啫」。至於他又提及玻璃瓶有白色蓋,何今供稱,自己記錯,因之前警方給他看過圖片,他努力聯想樽蓋跟當晚會否有關係,「我將自己嘅推測有個白色樽蓋,實質冇呢件事」。
法官質疑,何卓為知道羅湖站爆炸案涉及兩個爆炸裝置,何解釋,他被拘捕前,新聞報道有提及,又指他是估計遙控引爆裝置與羅湖站爆炸有關。
辯方指何卓為在錄影會面曾幾次「耷低頭」,何供稱自己當時不適,感到頭痛,而他在錄影會面前已提出送院,但因警方透露其他同案稱在其威脅下犯案,何卓為擔心睇醫生會令錄影會面暫停,他再沒機會辯解,「寧願咬實牙關捱埋佢,快啲錄完快啲睇醫生。」
錄影會面稱同案被告在宏創方製爆炸品「驚炸死埋我」
錄影會面中,警員問何卓為既然知道及看見李嘉濱和吳子樂等人在503室製造爆炸品,有否感擔憂,何當時回覆「其實好擔心佢哋發生意外……跟住呢個單位啲嘢爆炸囉」、「驚炸死埋我」。何今供稱,這是2月底的心境,尤其中學師弟「阿蛋」曾向他展示疑似測試爆炸品的片段,亦確認自己當時想搬離503室,而他在會面中向警方提到因需要對方資助租金,故沒拒絕對方借用單位。何又澄清,「山雞」沒跟他說過1008室「冇位整嘢」,當時可能記錯了是「Rachel」或「阿蛋」說的。
另何又供稱,「Vivien」有改過個名叫「空姐叉雞飯」,而他認知的「Vivien」跟「叉雞飯阿陳」及「叉雞飯粗口」都不是同一人,何又更正自己跟「Vivien」是2017至18年認識,那時對方做空姐;但法官質疑何在Tg提及她做秘書, 何指對方可能有兼職做過秘書,他不記得。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