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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李嘉濱警誡下稱計劃墓碑中放「炸彈」原材料 指「阿King」提議加鐵釘增殺傷力

政事

醫院口岸爆炸案|李嘉濱警誡下稱計劃墓碑中放「炸彈」原材料 指「阿King」提議加鐵釘增殺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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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李嘉濱警誡下稱計劃墓碑中放「炸彈」原材料 指「阿King」提議加鐵釘增殺傷力

2024年12月12日 17:14 最後更新:18:29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2月12日控方續播放次被告李嘉濱在警誡錄影會面,偵緝警員就一段行動記錄儀片段查問李嘉濱,提到李嘉濱討論「墓碑」炸彈當中可能會有硝酸鉀等「煙彈」或「炸彈」的原材料,「如果墓碑密封得好,會有爆炸效果」。

控方續播放被告李嘉濱的第8次警誡錄影會面,警員陳國威當時向李嘉濱播放了2020年3月7日晚上11時37分至3月8日的凌晨0時49分當中8段行車記錄儀片段。控方指稱片段中其一把男聲為李嘉濱,並指陪審團可以透過比對李嘉濱的錄影會面確認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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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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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楊怡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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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周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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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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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警「阿King」隨口提議加鐵釘入墓碑炸彈「加強殺傷力」

李嘉濱在錄影會面稱,他於2020年3月7日夜晚與Telegram網友「阿King」一起吃飯後,搭乘「阿King」的紅色車前往將軍澳兜風,兜了一圈再回到旺角。陳國威問李嘉濱同「阿King」認識多久時間,李嘉濱表示「知道呢個人2個月」,見過4、5次,惟不知全名,亦不太記得兩人當時在哪裡吃飯,以及紅色車車牌號碼是多少。

陳國威當時問到行車記錄儀片段中的對話內容,李嘉濱承認當中提到「3月8日有人會係將軍澳放炸彈」,又指他在兩星期前已知此事,而「阿King」提到加入鐵釘等物加強殺傷力,李嘉濱稱這出於對方「個人對警察嘅仇恨先會隨口講出嚟」。

「炸彈」40米範圍內都會中傷 「如密封得好會爆炸」

陳國威引述,片段中有人提到「加螺絲、螺絲母及黑色馬仔釘」及有人稱「40米內嘅人中到,都會受傷」,李嘉濱稱後者由他口中說出。陳又引述「產品開完,可能班狗發癲」,問「產品」是怎麼意思,李嘉濱稱不知道,該句話由「阿King」所講。

陳國威續引述片段中有人講「30kg唔想搬」,李嘉濱稱是他所講,陳問所搬何物,李答他不想搬一個30公斤重的「墓碑」,當中可能會有「煙彈」或「炸彈」的原材料,包含硝酸鉀和其他材料,「如果密封得好,會有爆炸效果」,如果密封不當則會產生大量煙霧,打算放到公眾集會活動的地點,藉助煙彈造成混亂。

陳國威問「Tony」、「阿包」是什麼角色,李嘉濱稱二人是車手,「阿包」負責開車。陳國威再問一行車記錄儀片段中一男子講「我畀嘢你」,李嘉濱表示應該是指電子螺絲刀,因他和「阿King」都是工程,「阿King」現金資助其預備。陳國威追問如何資助,李回應「阿King」預備現金資助,但最終沒有給。

墓碑彈最終未製成 行動前開會分工惟最後「無一樣嘢做到」

陳國威問到,3月8日造成混亂一事,「阿King」是否知情。李嘉濱稱「阿King」應該知情,但他完全沒有參與,只是資助。陳追問,3月8日行動中「車手」是誰。李嘉濱稱「最終連架車都無,所以成個活動cancel咗」,因此也沒有「車手」,又稱炸彈原材料也沒有混合,「墓碑」也沒有製成。

3月9日下午約4時,李嘉濱進行第9次警誡錄影會面,警方展示他被捕後檢獲的證物,包括逾4.4萬元現金、黑色腰包、黑色外套、黑色上衣、黑色褲、鞋及銀行提款卡等,李嘉濱確認物品屬於他。

至晚上10時許,李嘉濱在第10次警誡錄影會面中,稱同年3月6日曾經與其他Tg群組成員到深水埗嘉頓山附近「開會」,討論網上眾籌和捐款得來的比特幣如何兌換成其他貨幣,以及3月8日的行動分工;李嘉濱稱「五飛」、「Missy」、「叉雞飯」、「西瓜」、「阿喂」及「阿喂女朋友」均有出席,開會期間各人亦有飲酒。

根據控方開案陳詞,「五飛」即何卓為,「西瓜」即張家俊,「叉雞飯」即楊怡斯, 「阿喂」Tg用戶名為「夠鐘改名」、即吳子樂,「阿喂女朋友」即張琸淇。

李嘉濱稱,當時討論3月8日的分工,他負責找「鬼車」和「車手」、購買材料「做包裝」,「包裝」即指放置煙彈的「墓碑」;惟3月7日發現「最基本嘅鬼車都冇」、「無一樣嘢做到」、「無任何嘢成功」,所以行動取消。

陳國威問李嘉濱錢怎樣得來,李稱是透過網上眾籌、網上捐款得來,眾籌名義為「用比特幣形式去支持我哋嘅生活費」。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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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2月11日續由控方播放警方對次被告李嘉濱的第4次警誡錄影會面,李被警員問到為何要虛報住址,李稱「因為我驚單位入面可能有其他嘢」、「可能有爆炸原料」如硝酸鉀。李嘉濱又承認,他和另4人計劃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放置「煙彈裝置」,「等警方清場個陣,造成混亂」,並曾於3月6日前往將軍澳尚德邨「探路」。惟李嘉濱否認有份參與深圳灣口岸及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李嘉濱在警誡會面承認,他和另4人計劃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放置「煙彈裝置」,「等警方清場個陣,造成混亂」。(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李嘉濱在警誡會面承認,他和另4人計劃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放置「煙彈裝置」,「等警方清場個陣,造成混亂」。(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偵緝警員陳國威以「誤導警務人員」罪名再拘捕李嘉濱後,李嘉濱在2020年3月8日進行第4次警誡錄影會面,對為何向警方虛報居於梅芳街某大廈1A單位,李承認自己2星期前已從1A單位搬到樓上的2C單位,由於他當時感驚慌,故給予警方誤導性資訊,又指有人透過Telegram提供單位給他居住。

李嘉濱指單位有爆炸原料 故搬到另一單位居住 

李嘉濱又稱「因為驚單位入面可能有其他嘢」、「可能有爆炸原料」,例如硝酸鉀。陳國威問李放在2C單位內有何用途,李嘉濱稱沒有,指「純粹自己攞咗喺度」,及後又提到硝酸鉀本身可作肥料。

李嘉濱向警方提供自己2部手機的密碼,警發現李嘉濱在Tg群組「烘焙同學會」中接觸「五飛」、「西瓜」、「Miss」及「叉雞飯」。李嘉濱稱,他們5人在2020年2月中作決定,計劃同年3月8日把一個「煙彈」、包裝成墓碑形狀,放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因為預計當日會有紀念集會,「等警方清場個陣,造成混亂,呢個係我哋目標」,並於3月6日由「西瓜」駕車接載他們前往將軍澳尚德「探路」。

計劃尚德放炸彈分工  李嘉濱找「鬼車」不果 

李嘉濱又稱,行動當日計劃「西瓜」做司機,「五飛」負責搬運炸彈,李嘉濱則原負責安排「鬼車」在行動中使用,但最終未找到。李嘉濱稱,他們打算改裝發泡膠盒及包上牆紙,造成「墓碑」形狀,而引爆裝置由「西瓜」準備,「煙彈」為10kg硝酸鉀。根據控方開案陳詞,「五飛」即首被告何卓為、「一枝弓」是李嘉濱、「西瓜」即被告張家俊、「叉雞飯」即被告楊怡斯,「Miss」身份不詳。 

李嘉濱又稱,他們在將軍澳行動前,曾在西環面對面開會,談到買原料事宜,惟具體何時開會已忘記;又曾提及用比特幣接收捐款,款項用以交租或5人的生活費,而印象中收取了5000美金的比特幣及加密貨幣捐款,用李嘉濱名下恒生銀行帳戶收款,惟李指未用過捐款,也未想過如何處理。

返回2C單位搜查 發現炸彈原料 

陳國威供稱,李嘉濱在錄影會面中表示願意由警方帶他到梅芳街某大廈2C單位進行搜查,警方遂於同日晚上約10時45分帶李嘉濱到該單位,在屋內檢獲一個紅色膠袋,內有一個裝有黃色粉末的玻璃瓶、及一個由黑色膠紙包裹的管狀物體。同日晚上11時許,李嘉濱被帶回中區警署進行第5次警誡錄影會面。陳國威當時問及屋內搜獲的紅色膠袋黃色粉末,李稱當中是「氧化金屬粉」、「受潮嘅硝酸鉀」及硫磺。

李嘉濱否認參與羅湖站爆炸案。

李嘉濱否認參與羅湖站爆炸案。

李嘉濱否認參與深圳灣口岸及羅湖站放炸彈 

到翌日凌晨12時9分,李嘉濱進行第6次警誡錄影會面。警方問及2020年1月28日約早上10時半,深圳灣口岸附近垃圾桶發現炸彈,問當時李嘉濱身在何處,李嘉濱稱自己當時在住所睡覺,指自己未曾去過深圳灣,只從新聞知道這事。警方懷疑李嘉濱與何卓為、吳子樂在宏創方製造炸彈後,李嘉濱將炸彈轉交給他人放置到深圳灣垃圾桶內,惟李嘉濱否認。

到同日凌晨近1時,李嘉濱進行第7次警誡錄影會面。陳國威提到同年2月2日羅湖港鐵站車廂內發現炸彈,李嘉濱否認他在2月2日曾前往羅湖港鐵站。陳國威指李嘉濱在1月25日晚曾與何卓為和吳子樂在宏創方出現,懷疑他們製造炸彈後將炸彈轉給周皓文,再交到楊怡斯和唐偉略手上,最終放置到羅湖站。李嘉濱否認。

李嘉濱指羅湖站爆炸事件有「五飛」和「阿喂」參與

李嘉濱在第7次錄影會面中稱,事後才知事件有政治目的,認為羅湖站的炸彈事件是想促請政府封關,而早前明愛醫院事件中,Tg「公海」群組都在討論關於促請醫護罷工事宜,但李嘉濱否認有份參與羅湖站事件,指自己無製作爆炸品,無交付物件給其他人,或接觸警員提到的人,但指參與者是「五飛」和「阿喂」,但指涉事玻璃瓶款式與自己在明愛醫院事件中購買的款式相同,玻璃瓶上的電路板裝置亦一樣。

陳國威供稱,完成與李嘉濱第7次錄影會面後,帶李嘉濱去進行被捕人士系統程序及錄取背景口供,至同日早上曾嘗試帶李嘉濱到位於石籬邨石榮樓的另一住所搜查,但沒人應門,最終沒有搜屋;同日下午約2時許,李嘉濱進行第8次警誡錄影會面。

被告楊怡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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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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