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2月4日續由監視警員作供。辯方盤問監視警員SO08在行動中跟蹤的男子戴口罩,質疑他無法肯定該男子是被告李嘉濱;但警員稱,跟蹤過程中,李嘉濱曾購買菊花茶飲用,當時他曾除口罩及露出整個面容,加上雙方一度只相距約4米,能清楚看到對方正面。另一監視警員SO05供稱,2020年3月7日晚上9時許跟蹤李嘉濱登上一架紅色私家車,車上有另一不知名男子負責駕駛,紅色車由旺角駛至將軍澳尚德邨附近進行拍攝,之後又再折返旺角。控方開案陳詞曾提及,次被告李嘉濱曾於同日到尚德停車場外「踩線」,計劃在周梓樂悼念活動現場放炸彈。
監視警員供稱,次被告李嘉濱登上紅色私家車到將軍澳尚德邨附近進行拍攝。(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被告李嘉濱的大律師朱寶田盤問監視警員SO08,指在書面供詞中,監視警員SO08稱2020年3月7日早上10時到西環梅芳街等候李嘉濱出現,但直至下午約1時28分才見到,後接獲通知前往九龍,質疑監視警員SO08當日早上「走漏眼」、「睇漏左」,監視警員SO08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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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警員供稱,次被告李嘉濱登上紅色私家車到將軍澳尚德邨附近進行拍攝。(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辯方質疑兩次「跟甩」目標人物 監視警員SO08否認
辯方指同日晚上7時51分,監視警員SO08見李嘉濱步出大角咀宏創方,但辯方質疑當時並不能確認該名男子就是李嘉濱,而監視警員SO08早上已因「走漏眼」而未能認出李,當晚將他看到的男子認作李嘉濱,是因他不能容許自己兩度「跟甩」目標人物。監視警員SO08再度否認。
辯方質疑當時該名男子戴口罩,不能看見面部特徵。監視警員SO08指,該男子曾購買菊花茶及除口罩飲用,當時能看到他整個面容。辯方另指當晚監視警員SO08在旺角跟蹤時,路上很多行人會阻擋其視線,不能肯定目標有否離開其視線,監視警員SO08不同意,又指後見到李嘉濱從登打士街近東安街上車。
控方提到證人書面供詞顯示,同年3月6日下午4時45分李嘉濱曾進入「權益五金」,控方問警員SO08是仍能認出當時戴口罩的李嘉濱進入「權益五金」,警員SO08同意。
監視警員SO05跟蹤李嘉濱至旺角 曾坐的士到宏創方下車
控方傳召另一證人監視警員SO05。監視警員SO05供稱,2020年3月7日早上10時在西環梅芳街外進行監視行動,至約10時51分,他接獲指示駕車跟蹤一輛巿區的士,該的士從皇后大道西轉入正街,再駛入干諾道及進入西區海底隧道,再經佐敦道入彌敦道,駛經登打士街後停車。
監視警員SO05供稱,當時看見李嘉濱下車,他身高約5尺7吋,穿黑色外套、胸前印有白色圖案的黑色上衣、外側有3條白間的黑色長褲和黑色鞋,並戴口罩和黑框眼鏡、攜有腰包。監視警員SO05稱,他曾拿出相片比對,用了5至10秒確認李嘉濱身份,後李嘉濱走向艾麗大廈,再由其他隊員接手跟蹤。
監視警員SO05稱,至下午約2時49分,李嘉濱在上海街上了的士,他便從登打士街開始駕車跟蹤,駛經砵蘭街、亞皆老街、塘尾道及洋松街,的士駛至楓樹街近宏創方路邊停下,李嘉濱手持一個有重量的紅色膠袋,下車並行向宏創方,期間他再次用相片比對以確認李嘉濱身份。
李嘉濱登上紅色私家車至將軍澳尚德附近拍攝
及至同日晚上9時27分,監視警員SO05稱再次接報,得知李嘉濱與不知名男士在登打士街近東安街登上了一輛紅色私家車,監視警員SO05駕車跟蹤,紅色私家車駛往新填地街、經旺角道及停在近康樂街,李嘉濱一度下車;至9時36分,李嘉濱再上紅色私家車前座乘客位,私家車沿旺角道駛近西洋菜南街,李嘉濱再次下車及走向行人天橋方向;及至9時47分,李嘉濱再登上紅色私家車,駛經旺角道、洗衣街、亞皆老街、太子道東、觀塘繞道、將軍澳隧道、寶順路、唐明街及寶康路,及後駛回唐明街,至尚德邨附近交通燈時,李嘉濱向尚德邨方向拍攝,並一度把手機遞給不知名男司機,由對方向尚德「連儂牆」方向拍攝。
被告張琸淇。
監視警員SO05供稱,當交通燈轉為綠燈,紅色私家車沿唐明街駛向寶順路迴旋處,其後再駛回唐明街及一度駛入尚德邨範圍,後駛出尚德邨後,駛向寶順路迴旋處,經將軍澳隧道、觀塘繞道和太子道,駛至通州街近楓樹街停車,但車上兩人沒下車。及至晚上近11時18分,紅色私家車再開車,駛經通州街、塘尾道、大角咀道、晏架街、槐樹街、福全街、旺角道及彌敦道,至近弼街停車,李嘉濱下車,由其他同事接手監視李,他則繼續監視紅色私家車。控方庭上播放多段相關車Cam片段。
被告楊怡斯。
辯方律師問及目標人物之間關係
代表李嘉濱大律師朱寶田盤問監視警員SO05,指訓示期間有否提及監視目標人物之間的關係,如吳子樂和張琸淇是情侶。 監視警員SO05稱不記得;辯方又問及,有否提及李嘉濱與另一監視目標潘栩彤是情侶,監視警員SO05亦答不記得。
被告周皓文 。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控方12月3日續由監視警員SO20作供指,2020年3月7日凌晨,曾目睹4名涉案被告與一名不知名女子沿巴域街斜路走到白田街交界,5人及後乘坐私家車離開,而第四被告張家俊負責駕駛。辯方質疑警員看不清容貌,監視警員不同意。
案件在高院續審,由控方傳召由監視警員作供。
監視警員SO20上周五作供時提及2020年3月7日凌晨在巴域街認出第四被告張家俊。警員SO20今供稱,當時有5名人士沿斜路走,但他不認得其中一男一女,從通訊機的電台得知張家俊的衣着後,「再用相片去確定嗰個人係張家俊」。控方展示張家俊被捕後的相片,警員SO20稱「大致相同」,並解釋因他不曾見過張家俊被捕後的相片,但相片同跟蹤的人容貌一樣,惟確認張家俊當時戴口罩。
監視警員否認看不清容貌或「認錯車」
警員SO20供稱,5名人士包括何卓為、李嘉濱、張家俊、楊怡斯及一名不知名女子,一齊沿巴域街斜路走到白田街交界,一行人走向一輛黑色車,張家俊打開車尾箱,何卓為把魚竿和釣魚箱放進車尾箱,張家俊其後上了司機位,其餘4人亦上車,車輛沿巴域街駛向北河街方向,之後警員SO20沒再跟蹤。
代表李嘉濱大律師盤問時,指警員SO20當晚主要關注對象為楊怡斯,後來5人去取車時,警員SO20不可能同時留意到所有人,警員SO20同意,稱當時主要留意何卓為和張家俊。辯方指警員SO20不能確定李嘉濱有上車,而李嘉濱其實是自己單獨沿著巴域街步行離開,警員SO20不同意。
代表張家俊大律師張志輝盤問,指警員SO20當時看到指稱為張家俊的男子戴口罩,頭髮亦遮蓋額頭和眼眉,警員SO20同意。辯方指當時巴域街斜路有很多人上落,警員SO20指「又唔係話好多人」,但同意當其時很多人同是黑衫黑褲,而他當日沒看到該男子前往巴域街休憩處的情況。
辯方指警員SO20上周五作供時指記憶模糊,單憑訓示時所獲的黑白相片去辨認目標人士並不準確,而當時亦看不清楚該男子容貌,警員SO20不同意,又否認自己其後「認錯車」。辯方指警員SO20僅用5秒就指出張家俊,認為觀察不準確,指當時張家俊根本無出現,警員SO20否認。
被告楊怡斯。
代表楊怡斯的大律師陳偉彥盤問,指2020年3月6日晚上,警員SO20收到指示前往白田街遊樂場等待楊怡斯出現,而本身已有同事進行跟蹤工作,並將該名疑為楊怡斯的女子衣著打扮告知他,警員SO20確認。辯方指警員是倚賴對方提供的資訊,警員SO20否認,稱「係一個幫助」,稱自己仍須透過相片確認楊怡斯的身份。
何卓為和何培欣會合後往鴨脷洲上遊艇
辯方指獲告知衣著對警員SO20是一個「莫大幫助」,警員SO20同意,指自己會留意視線範圍內是否有相似打扮的人出現。辯方又指該女子全程戴口罩,警員SO20稱看不見眼以下的部分,又同同意可以看到髮型、眼眉、眼睛和眉目之間的距離,亦能看到顴骨大小。警員SO20指,楊怡斯出現前,曾翻看她的相片。辯方指,當晚警員SO20只是「相信」該女子是楊怡斯,並非肯定,警員SO20不同意。
據另一監視警員SO11的書面供詞指,他在2020年3月6日接受訓示及獲發4男2女包括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及何培欣的相片。當日早上,警員SO11曾看到何卓為步出大角咀宏創方,後前往旺角創興藥業公司,及到惠安街順豐站收取一件4吋乘6尺大小的包裹;下午近4時,何卓為曾進入港灣豪庭大快活,又到超市買紅酒;同日4時許,何卓為手持釣魚箱及魚竿離開宏創方,在巴士站與何培欣會合後,兩人乘坐巴士及後轉乘港鐵前往鴨脷洲,最終登上遊艇,當時遊艇好多人,警員奉命放棄監視。
被告張琸淇。
代表何卓為大律師黎暐晴盤問,指何卓為在大快活用餐時,他對面坐着一名短髮、戴眼鏡男子。警員SO11稱沒印象,辯方指該男子曾把一部金色iPhone交給何卓為,警員SO11不同意。
控方讀出監視警員SO12書面供詞,指2020年3月6日奉命到鴨脷洲進行監視,當晚近11時半看到何卓為與何培欣從遊艇登岸,兩人與另一男一女登上的士離開。另監視警員SO13的書面供詞指,當日駕車尾隨何卓為與何培欣乘坐的的士,後的士駛入香港仔隧道往銅鑼灣方向,他奉命放棄監視。
另一監視警員SO8出庭作供,指3月7日晚上約7時,他見到李嘉濱離開宏創坊停車場,然後步向大角咀方向,後李嘉濱步入一間麵包西餅店,出來後手持菊花茶,然後步向亞皆老街、廣東道、碧街、登打士道、約於晚上8點33分,見到李嘉濱站在登打士街近東安街附近,不久一架紅色私家車出現,李嘉濱登上乘客位,至晚上8點38分,李嘉濱下車。期間有見到李和駕車的一名穿牛仔褲男子傾談,之後一同下車, 兩人在登打士街往新填地街步行,然後沿上海街往窩打老道方向步行,到約8時48分,兩人步入福臨街一家餐廳,之後兩人曾進出兩次,至9點21分離開後沿碧街方向前行,去到東安街,不知名男子上了一架私家車,李嘉濱亦上了乘客位,私家車由登打士街往新填地街方向駛去,他奉命放棄監視。
被告周皓文 。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