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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李嘉濱警誡下承認計劃將軍澳放煙彈 等警方清場造成混亂 惟否認參與深圳灣及羅湖站爆炸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李嘉濱警誡下承認計劃將軍澳放煙彈  等警方清場造成混亂  惟否認參與深圳灣及羅湖站爆炸案
本地炸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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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李嘉濱警誡下承認計劃將軍澳放煙彈 等警方清場造成混亂 惟否認參與深圳灣及羅湖站爆炸案

2024年12月11日 15:14 最後更新:01月24日 16:03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2月11日續由控方播放警方對次被告李嘉濱的第4次警誡錄影會面,李被警員問到為何要虛報住址,李稱「因為我驚單位入面可能有其他嘢」、「可能有爆炸原料」如硝酸鉀。李嘉濱又承認,他和另4人計劃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放置「煙彈裝置」,「等警方清場個陣,造成混亂」,並曾於3月6日前往將軍澳尚德邨「探路」。惟李嘉濱否認有份參與深圳灣口岸及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李嘉濱在警誡會面承認,他和另4人計劃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放置「煙彈裝置」,「等警方清場個陣,造成混亂」。(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李嘉濱在警誡會面承認,他和另4人計劃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放置「煙彈裝置」,「等警方清場個陣,造成混亂」。(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偵緝警員陳國威以「誤導警務人員」罪名再拘捕李嘉濱後,李嘉濱在2020年3月8日進行第4次警誡錄影會面,對為何向警方虛報居於梅芳街某大廈1A單位,李承認自己2星期前已從1A單位搬到樓上的2C單位,由於他當時感驚慌,故給予警方誤導性資訊,又指有人透過Telegram提供單位給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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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濱在警誡會面承認,他和另4人計劃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放置「煙彈裝置」,「等警方清場個陣,造成混亂」。(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李嘉濱在警誡會面承認,他和另4人計劃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放置「煙彈裝置」,「等警方清場個陣,造成混亂」。(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李嘉濱否認參與羅湖站爆炸案。

李嘉濱否認參與羅湖站爆炸案。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李嘉濱指單位有爆炸原料 故搬到另一單位居住 

李嘉濱又稱「因為驚單位入面可能有其他嘢」、「可能有爆炸原料」,例如硝酸鉀。陳國威問李放在2C單位內有何用途,李嘉濱稱沒有,指「純粹自己攞咗喺度」,及後又提到硝酸鉀本身可作肥料。

李嘉濱向警方提供自己2部手機的密碼,警發現李嘉濱在Tg群組「烘焙同學會」中接觸「五飛」、「西瓜」、「Miss」及「叉雞飯」。李嘉濱稱,他們5人在2020年2月中作決定,計劃同年3月8日把一個「煙彈」、包裝成墓碑形狀,放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因為預計當日會有紀念集會,「等警方清場個陣,造成混亂,呢個係我哋目標」,並於3月6日由「西瓜」駕車接載他們前往將軍澳尚德「探路」。

計劃尚德放炸彈分工  李嘉濱找「鬼車」不果 

李嘉濱又稱,行動當日計劃「西瓜」做司機,「五飛」負責搬運炸彈,李嘉濱則原負責安排「鬼車」在行動中使用,但最終未找到。李嘉濱稱,他們打算改裝發泡膠盒及包上牆紙,造成「墓碑」形狀,而引爆裝置由「西瓜」準備,「煙彈」為10kg硝酸鉀。根據控方開案陳詞,「五飛」即首被告何卓為、「一枝弓」是李嘉濱、「西瓜」即被告張家俊、「叉雞飯」即被告楊怡斯,「Miss」身份不詳。 

李嘉濱又稱,他們在將軍澳行動前,曾在西環面對面開會,談到買原料事宜,惟具體何時開會已忘記;又曾提及用比特幣接收捐款,款項用以交租或5人的生活費,而印象中收取了5000美金的比特幣及加密貨幣捐款,用李嘉濱名下恒生銀行帳戶收款,惟李指未用過捐款,也未想過如何處理。

返回2C單位搜查 發現炸彈原料 

陳國威供稱,李嘉濱在錄影會面中表示願意由警方帶他到梅芳街某大廈2C單位進行搜查,警方遂於同日晚上約10時45分帶李嘉濱到該單位,在屋內檢獲一個紅色膠袋,內有一個裝有黃色粉末的玻璃瓶、及一個由黑色膠紙包裹的管狀物體。同日晚上11時許,李嘉濱被帶回中區警署進行第5次警誡錄影會面。陳國威當時問及屋內搜獲的紅色膠袋黃色粉末,李稱當中是「氧化金屬粉」、「受潮嘅硝酸鉀」及硫磺。

李嘉濱否認參與羅湖站爆炸案。

李嘉濱否認參與羅湖站爆炸案。

李嘉濱否認參與深圳灣口岸及羅湖站放炸彈 

到翌日凌晨12時9分,李嘉濱進行第6次警誡錄影會面。警方問及2020年1月28日約早上10時半,深圳灣口岸附近垃圾桶發現炸彈,問當時李嘉濱身在何處,李嘉濱稱自己當時在住所睡覺,指自己未曾去過深圳灣,只從新聞知道這事。警方懷疑李嘉濱與何卓為、吳子樂在宏創方製造炸彈後,李嘉濱將炸彈轉交給他人放置到深圳灣垃圾桶內,惟李嘉濱否認。

到同日凌晨近1時,李嘉濱進行第7次警誡錄影會面。陳國威提到同年2月2日羅湖港鐵站車廂內發現炸彈,李嘉濱否認他在2月2日曾前往羅湖港鐵站。陳國威指李嘉濱在1月25日晚曾與何卓為和吳子樂在宏創方出現,懷疑他們製造炸彈後將炸彈轉給周皓文,再交到楊怡斯和唐偉略手上,最終放置到羅湖站。李嘉濱否認。

李嘉濱指羅湖站爆炸事件有「五飛」和「阿喂」參與

李嘉濱在第7次錄影會面中稱,事後才知事件有政治目的,認為羅湖站的炸彈事件是想促請政府封關,而早前明愛醫院事件中,Tg「公海」群組都在討論關於促請醫護罷工事宜,但李嘉濱否認有份參與羅湖站事件,指自己無製作爆炸品,無交付物件給其他人,或接觸警員提到的人,但指參與者是「五飛」和「阿喂」,但指涉事玻璃瓶款式與自己在明愛醫院事件中購買的款式相同,玻璃瓶上的電路板裝置亦一樣。

陳國威供稱,完成與李嘉濱第7次錄影會面後,帶李嘉濱去進行被捕人士系統程序及錄取背景口供,至同日早上曾嘗試帶李嘉濱到位於石籬邨石榮樓的另一住所搜查,但沒人應門,最終沒有搜屋;同日下午約2時許,李嘉濱進行第8次警誡錄影會面。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二(5月6日)法庭續傳召首被告何卓為作供,何指自己在警方錄影會面期間提及本案第五被告楊怡斯在羅湖港鐵站爆炸案「做哨」,以及第三被告吳子樂在案發前曾與人前往涉案單位疑處理遙控引爆裝置等說法,均非真確。何多次供稱自己當時「好攰好頭暈」,想配合警方而把一些傳聞和自己「腦海拼湊嘅記憶」、「將啲好亂嘅記憶敷衍警員」,加上「撈亂其他日子嘅事」,而吳子樂又「話我威脅佢放炸彈」,他遂在錄影會面時作不真確的口供。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 

辯方續問及何卓為於2020年3月7日被捕後於青衣警署進行的多次警誡錄影會面。何卓為在會面中提到「叉雞飯」曾發訊息透露有份參與同年2月2日羅湖港鐵站爆炸案「做哨」。何今供稱,該說法並非真確,他僅從一些示威群組得知一些傳聞,他就按傳聞推測。 法官陳仲衡質疑,何把傳聞「叉雞飯做哨」告訴警方,但何當時認知「叉雞飯」冇屈何卓為,何同意。據控方案情,「叉雞飯」即第五被告楊怡斯。

何又供稱,2月時在公海群組聽到傳聞,指有個叫「叉雞飯」的人「做哨」,當時警方給他看的圖片寫了是「Vivien」,而「Vivien喺12月頭將tg名改做空姐叉雞,2019至20年好多人都改咗呢個名,就聯想唔知會唔會係佢」;何續指,當時警長林偉亮不斷跟他說「呢個女仔去咗羅湖放炸彈,叫我指證佢」,「咁我都怕俾人暴力對待」。何又指,他認識的「Vivien」「真係改過個名叫『空姐叉雞飯』,但並非呢個案件嘅『叉雞飯』」。 

承認錄影會面說法不正確  何卓為:「撈亂其他日子嘅事」

會面中,何卓為又指,同年1月31或2月1日晚,「夠鐘改名」曾在Telegram問到「夜晚上嚟整啲嘢得唔得」及指要「整啲電子嘢」,當晚吳子樂和「阿蕉」便到宏創方503室,「阿蕉」在單位內處理電子板,而何卓為在床上沒看到過程,但何卓為聯想到引爆裝置。據控方案情,「夠鐘改名」為第三被告吳子樂。

但何卓為今供稱,當時說法不正確,指自己在錄影會面時「開始攰同埋唔舒服」,加上「喺啲冇fb打卡同冇對話紀錄下要回憶兩個月前嘅事,對我嚟講有啲困難,所以撈亂其他日子嘅事」,且警方此前對他說吳子樂「話我威脅佢放炸彈」,他遂把吳到503室商量口罩生意的事情「講成咗而家錄影會面嘅版本」,電子板和引爆裝置的事情則是透過傳聞拼湊出來,當晚吳並沒在503室內處理電路板。

何指,「503室的確有人整過電子嘢,但我記錯嘅係人物」、「事件實在,時間人物錯」,承認自己「就將腦海拼湊嘅記憶話俾警方知」,再確認吳子樂及周皓文沒有在他面前整過電路板,「錄到後面好亂,記憶有啲亂」、「將好散碎嘅片段講出嚟」。至於為何感疲倦而沒要求警員暫停錄影?何供稱, 因「當時我內心淨係想快啲錄完」。

法官質疑何卓為要為同案被告「作個名出嚟」

何續指,當晚被告李嘉濱和第八被告周皓文(Marco)前往503室,而他在會面中所說的「阿蕉」便是周皓文,因自己與周的交集不多,錄影會面時記不起對方名字,只「見過佢兩三次佢都攞住條蕉嚟食,就叫佢做阿蕉」。   

法官陳仲衡關注,為甚麼何卓為要「作個名出嚟」而不跟警方說明不記得對方姓名?何卓為解釋,因當時想要「滿足警方要求」,又指自己把記憶中的零散片段說出來,試圖配合警方。

法官總結指,何卓為供稱在會面中說出不真確的事情,主要有3個原因包括「人哋屈你,你屈返對方」、聽說回來的傳聞、以及疲倦和不適,何同意。

庭上改口稱不肯定「夠鐘改名」搵人放炸彈 

何卓為在會面中,又提及「我肯定係夠鐘改名去揾人放(炸彈)嘅」、「因為佢好似一個主持人咁樣……」、「咁我淨係知道夠鐘改名揾人去做呢單嘢(羅湖港鐵站爆炸案)」。但何今供稱,其實「唔肯定」,指當時只想加強語氣,順應警員期望。

會面中,何亦提到「山雞」(即次被告李嘉濱)「比較做啲生產同埋技術呀……行動性少少」、「夠鐘改名比較係主持人、主持大局」。何庭上供稱,這只是他「估計」,「覺得佢哋會做啲咩」,而當時突然提到李嘉濱,是因為早前警方透露李指受何卓為指使犯案,故他才提到李,「首尾呼應咁囉」。

警方曾問何卓為是否認識李嘉濱,何說不認識。何解釋,當時不知其真名,只叫對方為「阿雞」或「裝修佬」 ,而警員說吳子樂是「夠鐘改名」,故才這樣說。法官質疑何卓為看閉路電視片段認出片段中人是吳子樂?何解釋,因首次錄影會面時「夠鐘改名」同「山雞」「篤」他出來,故他才這樣說,又指「如果我再講多個名,佢又問多個問題,一問一答方式,咁我咪敷衍佢囉」。何說,「五飛」從來無跟「夠鐘改名」單對單對話。

何卓為指會面中提及引爆裝置是基於「傳聞」

何卓為在會面中又指「咁我咪聯想到應該係個引爆嘅裝置」,何解釋,是建基於他2月聽到的傳聞,但指涉案單位少了一個玻璃樽是正確。法官質疑兩者的關係,何指「當時將啲似是而非嘅嘢講俾警方知,敷衍下佢哋啫」。至於他又提及玻璃瓶有白色蓋,何今供稱,自己記錯,因之前警方給他看過圖片,他努力聯想樽蓋跟當晚會否有關係,「我將自己嘅推測有個白色樽蓋,實質冇呢件事」。

法官質疑,何卓為知道羅湖站爆炸案涉及兩個爆炸裝置,何解釋,他被拘捕前,新聞報道有提及,又指他是估計遙控引爆裝置與羅湖站爆炸有關。 

辯方指何卓為在錄影會面曾幾次「耷低頭」,何供稱自己當時不適,感到頭痛,而他在錄影會面前已提出送院,但因警方透露其他同案稱在其威脅下犯案,何卓為擔心睇醫生會令錄影會面暫停,他再沒機會辯解,「寧願咬實牙關捱埋佢,快啲錄完快啲睇醫生。」

錄影會面稱同案被告在宏創方製爆炸品「驚炸死埋我」

錄影會面中,警員問何卓為既然知道及看見李嘉濱和吳子樂等人在503室製造爆炸品,有否感擔憂,何當時回覆「其實好擔心佢哋發生意外……跟住呢個單位啲嘢爆炸囉」、「驚炸死埋我」。何今供稱,這是2月底的心境,尤其中學師弟「阿蛋」曾向他展示疑似測試爆炸品的片段,亦確認自己當時想搬離503室,而他在會面中向警方提到因需要對方資助租金,故沒拒絕對方借用單位。何又澄清,「山雞」沒跟他說過1008室「冇位整嘢」,當時可能記錯了是「Rachel」或「阿蛋」說的。

另何又供稱,「Vivien」有改過個名叫「空姐叉雞飯」,而他認知的「Vivien」跟「叉雞飯阿陳」及「叉雞飯粗口」都不是同一人,何又更正自己跟「Vivien」是2017至18年認識,那時對方做空姐;但法官質疑何在Tg提及她做秘書, 何指對方可能有兼職做過秘書,他不記得。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

被告楊怡斯 。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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