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2月11日續由控方播放警方對次被告李嘉濱的第4次警誡錄影會面,李被警員問到為何要虛報住址,李稱「因為我驚單位入面可能有其他嘢」、「可能有爆炸原料」如硝酸鉀。李嘉濱又承認,他和另4人計劃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放置「煙彈裝置」,「等警方清場個陣,造成混亂」,並曾於3月6日前往將軍澳尚德邨「探路」。惟李嘉濱否認有份參與深圳灣口岸及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李嘉濱在警誡會面承認,他和另4人計劃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放置「煙彈裝置」,「等警方清場個陣,造成混亂」。(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偵緝警員陳國威以「誤導警務人員」罪名再拘捕李嘉濱後,李嘉濱在2020年3月8日進行第4次警誡錄影會面,對為何向警方虛報居於梅芳街某大廈1A單位,李承認自己2星期前已從1A單位搬到樓上的2C單位,由於他當時感驚慌,故給予警方誤導性資訊,又指有人透過Telegram提供單位給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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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濱在警誡會面承認,他和另4人計劃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放置「煙彈裝置」,「等警方清場個陣,造成混亂」。(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李嘉濱指單位有爆炸原料 故搬到另一單位居住
李嘉濱又稱「因為驚單位入面可能有其他嘢」、「可能有爆炸原料」,例如硝酸鉀。陳國威問李放在2C單位內有何用途,李嘉濱稱沒有,指「純粹自己攞咗喺度」,及後又提到硝酸鉀本身可作肥料。
李嘉濱向警方提供自己2部手機的密碼,警發現李嘉濱在Tg群組「烘焙同學會」中接觸「五飛」、「西瓜」、「Miss」及「叉雞飯」。李嘉濱稱,他們5人在2020年2月中作決定,計劃同年3月8日把一個「煙彈」、包裝成墓碑形狀,放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因為預計當日會有紀念集會,「等警方清場個陣,造成混亂,呢個係我哋目標」,並於3月6日由「西瓜」駕車接載他們前往將軍澳尚德「探路」。
計劃尚德放炸彈分工 李嘉濱找「鬼車」不果
李嘉濱又稱,行動當日計劃「西瓜」做司機,「五飛」負責搬運炸彈,李嘉濱則原負責安排「鬼車」在行動中使用,但最終未找到。李嘉濱稱,他們打算改裝發泡膠盒及包上牆紙,造成「墓碑」形狀,而引爆裝置由「西瓜」準備,「煙彈」為10kg硝酸鉀。根據控方開案陳詞,「五飛」即首被告何卓為、「一枝弓」是李嘉濱、「西瓜」即被告張家俊、「叉雞飯」即被告楊怡斯,「Miss」身份不詳。
李嘉濱又稱,他們在將軍澳行動前,曾在西環面對面開會,談到買原料事宜,惟具體何時開會已忘記;又曾提及用比特幣接收捐款,款項用以交租或5人的生活費,而印象中收取了5000美金的比特幣及加密貨幣捐款,用李嘉濱名下恒生銀行帳戶收款,惟李指未用過捐款,也未想過如何處理。
返回2C單位搜查 發現炸彈原料
陳國威供稱,李嘉濱在錄影會面中表示願意由警方帶他到梅芳街某大廈2C單位進行搜查,警方遂於同日晚上約10時45分帶李嘉濱到該單位,在屋內檢獲一個紅色膠袋,內有一個裝有黃色粉末的玻璃瓶、及一個由黑色膠紙包裹的管狀物體。同日晚上11時許,李嘉濱被帶回中區警署進行第5次警誡錄影會面。陳國威當時問及屋內搜獲的紅色膠袋黃色粉末,李稱當中是「氧化金屬粉」、「受潮嘅硝酸鉀」及硫磺。
李嘉濱否認參與羅湖站爆炸案。
李嘉濱否認參與深圳灣口岸及羅湖站放炸彈
到翌日凌晨12時9分,李嘉濱進行第6次警誡錄影會面。警方問及2020年1月28日約早上10時半,深圳灣口岸附近垃圾桶發現炸彈,問當時李嘉濱身在何處,李嘉濱稱自己當時在住所睡覺,指自己未曾去過深圳灣,只從新聞知道這事。警方懷疑李嘉濱與何卓為、吳子樂在宏創方製造炸彈後,李嘉濱將炸彈轉交給他人放置到深圳灣垃圾桶內,惟李嘉濱否認。
到同日凌晨近1時,李嘉濱進行第7次警誡錄影會面。陳國威提到同年2月2日羅湖港鐵站車廂內發現炸彈,李嘉濱否認他在2月2日曾前往羅湖港鐵站。陳國威指李嘉濱在1月25日晚曾與何卓為和吳子樂在宏創方出現,懷疑他們製造炸彈後將炸彈轉給周皓文,再交到楊怡斯和唐偉略手上,最終放置到羅湖站。李嘉濱否認。
李嘉濱指羅湖站爆炸事件有「五飛」和「阿喂」參與
李嘉濱在第7次錄影會面中稱,事後才知事件有政治目的,認為羅湖站的炸彈事件是想促請政府封關,而早前明愛醫院事件中,Tg「公海」群組都在討論關於促請醫護罷工事宜,但李嘉濱否認有份參與羅湖站事件,指自己無製作爆炸品,無交付物件給其他人,或接觸警員提到的人,但指參與者是「五飛」和「阿喂」,但指涉事玻璃瓶款式與自己在明愛醫院事件中購買的款式相同,玻璃瓶上的電路板裝置亦一樣。
陳國威供稱,完成與李嘉濱第7次錄影會面後,帶李嘉濱去進行被捕人士系統程序及錄取背景口供,至同日早上曾嘗試帶李嘉濱到位於石籬邨石榮樓的另一住所搜查,但沒人應門,最終沒有搜屋;同日下午約2時許,李嘉濱進行第8次警誡錄影會面。
被告楊怡斯。
被告張琸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2月10日控方續播放偵緝警員與李嘉濱的警誡錄影會面,李在警誡下稱,2020年1月底將「煙彈」放置在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後,便乘坐的士到梨木樹燒烤場,燒毀自己身上衣物。偵緝警員則供稱,其後帶李嘉濱到梅芳街聲稱其住所的單位搜證,但李花半小時仍無法打開單位密碼鎖,要聯絡業主才成功入屋,而警方在屋內搜出12把魚生刀,遂再次拘捕李嘉濱,並控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惟李嘉濱其後又突稱非在該單位居住,兩星期前已搬離,遭警再次拘捕並控以誤導警務人員罪名。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內馬桶被炸毁。
被告李嘉濱在2020年3月8日凌晨的警誡錄影會面中,指自己2020年1月27日凌晨在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內放置「煙彈」後,約1分鐘便離開,而該「煙彈」裝有電路板,接收訊號後會通電,「一通電就會着火」。李嘉濱指,不知道誰負責發送訊號,但他離開明愛醫院、上了的士便通知「五飛」,他已放置「煙彈」;控方開案陳詞曾指稱「五飛」即首被告何卓為。
李嘉濱稱,之後他前往梨木樹燒烤場「燒自己衫褲」,目的是為清除身上衣物及隱藏自己身份,又確認他在同年1月25日及26日在宏創方503室共混合了3支「煙彈」,一支放置在明愛醫院,一支因不滿意「外面污糟咗」而將其丟棄,餘下一支放在了李嘉濱租用的宏創方1008室。
李嘉濱指明愛放「煙彈」無報酬 只因遭「五飛」威脅
偵緝警員陳國威在會面中問李嘉濱放置「煙彈」會否得到報酬,李稱沒有,只是「保障自己」、「因為五飛威脅我」。
偵緝警員陳國威指,完成錄影會面後,將李嘉濱交回值日官看管,至早上11時46分再帶李嘉濱到他報稱居住的梅芳街某大廈1A室搜查。惟抵達單位後,李嘉濱嘗試打開密碼鎖不果,稱忘記密碼,陳當時問「呢度係你屋企,點解你會唔記得密碼」,但李嘉濱稱因最近改了密碼。至12時45分,一名住客從樓梯走下來,陳上前表露警員身份,要求對方聯絡業主並問住客會否認識李嘉濱。其後該住客聯絡業主及將電話交給陳接聽,陳交代警方要進行搜查後,業主向住客提供密碼,李嘉濱按密碼開門。
單位衣櫃發現黑色袋內藏12把魚生刀
警方入屋搜查時,在衣櫃內發現一個黑色袋,內藏12把魚生刀;而李嘉濱則在屋內更換衣服,他原本身穿的拘捕時的衣服,則被警方檢取作證物。陳國威供稱,約1小時後,他們離開單位及前往西區警署,及後在報案室內向李嘉濱表示會再拘捕他一項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因在屋內發現12把魚生刀,警誡下李嘉濱保持緘默。
同日下午約3時半,陳國威帶再李嘉濱前往大角咀宏創方1008室,由警員温文鏡拿出早前李嘉濱身上檢取的鎖匙,開門進入單位內拍攝。陳國威指,當時他和李嘉濱留在單位外、沒有進入。至下午3時50分,警再帶李嘉濱到宏創方503室,温再使用從李嘉濱身上檢取的另一鎖匙開門,一行人進入單位,再次由溫進行拍攝。
被告楊怡斯。
明愛醫院行動共花1.4萬
同日下午約4時半,李嘉濱進行第二次警誡錄影會面,陳當時問李嘉濱在明愛醫院的行動中一共花了多少錢,李嘉濱稱約1.4萬元,而錢多數他「出住先」,他不清楚「五飛」的資金來源;對於警方在其身上檢獲4.4萬元,李嘉濱稱部分用來為朋友訂購口罩,亦有部分用於支付裝修判頭。李嘉濱提到,在同年1月26日中午,「五飛」通知他「羅師傅」會加入行動,遂透過Telegram聯絡「羅師傅」問對方「係咪去睇水」,相約對方晚上在宏創方地下會合。而行動後,李和「羅師傅」各自離去。
於TG指自己「無地方住」 李嘉濱:有人免租提供單位居住
同日下午約5半,李嘉濱進行第三次警誡錄影會面,陳國威問及在梅芳街1A室衣櫃內一個袋搜出12把魚生刀,李嘉濱指魚生刀並非屬於自己,他也不清楚衣櫃內有魚生刀,並聲稱自己在Telegram表示「無地方住」,便有人提供該單位,他在該單位內居住了約一個月,惟不清楚提供單位的人是誰,對方亦無要求付房租,說只要有衣服就能入住,而李指自己居住1個月期間都沒打開衣櫃看到內有魚生刀的袋。
被告張琸淇。
警員溫文鏡向李嘉濱展示宏創方內拍攝的相片,包括在1008室內多個紅白藍膠袋和帆布袋等。李嘉濱,當中有防毒面具及金屬粉,指金屬粉是「五飛」指示他購買,他不清楚用途,他把單位1008室的鎖匙給了「五飛」,指其把它當作倉庫。而在1008室內亦發現了8件防彈背心,李嘉濱則稱「自己鍾意著」。 李嘉濱在第三次錄影會面中,否認自己在明愛醫院放「煙彈」時有意圖傷人,陳國威問李嘉濱有否想過爆炸會傷到人,李嘉濱回答「依個唔係炸彈,只係煙彈」。
李嘉濱突稱自己兩星期前已搬離1A單位 遭控誤導警務人員
控方問及第三次錄影會面過程。偵緝警員陳國威供稱,同日下午6時25分,警署警長黃漢斌指示他和同事帶李嘉濱前往西區警署,到達西區警署停車場時,黃在車上指有人報案稱不見了12把魚生刀,之後李嘉濱在車上說,自己不是住在梅芳街某大廈1A單位,他在2星期前已經搬走,轉移到了2C單位居住,當時有警員將之紀錄。
同日下午6時50分,在西區警署報案室,警員再次拘捕李嘉濱指控其誤導警務人員罪名,因李嘉濱之前指自己住梅芳街24號1A單位,之後在車上又講自己住2C單位,故誤導警方。同日晚上7時,陳國威帶被告到西區警署向值日官報告事件,後在晚上7時05分至8時15分,安排李嘉濱在西區警署用膳。至晚上8時16分,因西區警署錄影室器材壞了,故帶李嘉濱離開西區警署,到8時24分到達中區警署,同日晚上8時38分,李嘉濱在中區警署錄影接見室再進行錄影會面。
被告周皓文 。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