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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局就修訂《建築物條例》展開公眾諮詢 日後購入存嚴重僭建物物業或違法

社會事

發展局就修訂《建築物條例》展開公眾諮詢 日後購入存嚴重僭建物物業或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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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局就修訂《建築物條例》展開公眾諮詢 日後購入存嚴重僭建物物業或違法

2024年12月31日 17:03 最後更新:18:15

發展局就修訂《建築物條例》展開為期兩個月公眾諮詢,針對嚴重僭建物,諮詢文件提到過去有業主辯稱僭建物並非自己搭建,而是購入物業時已存在,自己只是繼承前業主搭建的僭建物,以規避法律責任,導致政府只能發出清拆令。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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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堵塞漏洞,當局建議訂立新罪行,如業主修訂《條例》生效後的若干指明時間後,獲得的物業存在嚴重僭建物,不論僭建物是否由該業主搭建,均屬違法。

文件舉例,假設修訂《條例》於2026年底生效,業主於若干指明時間後,假設為2027年購入存在嚴重僭建物的物業,就屬違法,如循簡易程序由裁判法院定罪,最高罰款為30萬元及監禁2年。發展局強調,購置物業是重大投資,認為業主在購買物業時,有責任清楚查明物業有否存在僭建物。

發展局。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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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存在「嚴重僭建物」的物業,現時已持有該物業的業主或在若干指明時間前購入物業的業主,不會受制建議的新罪行,意即如這些業主沒有參與搭建有關僭建物,他們不會純粹因為該「嚴重僭建物」的存在而被檢控,但當局仍然會發出清拆令,業主如不遵從便會被檢控。

諮詢文件建議修訂現行條文,如明知而協助業主觸犯有關新罪行的人士,例如涉及該物業買賣的律師或地產代理,則等同干犯該罪行,須付上同樣的法律責任,並可處該罪行的相同罰則。此罪行適用於修訂《條例》生效後的若干指明時間後協助業主獲得存在嚴重僭建物的物業的人士。例如假設修訂《條例》於2026年底生效,該人士於若干指明時間後,假設為2027年,協助業主購入存在嚴重僭建物的物業,該人士便等同干犯有關新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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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局反駁保護海港協會 重申無計劃在維港大規模填海造地

2025年01月03日 20:51 最後更新:22:57

保護海港修訂條例草案上月刊憲,保護海港協會憂慮當局或進行大規模填海,認為是否填海應由法庭決定,協會向特首呈交請願信,表明反對大型填海工程。

發展局透過社交網頁澄清,政府已多次在不同場合公開表明,無計劃在維港內進行大規模填海造地作房屋或其他用途,批評協會只憑二、三十年前早已過時的填海計劃,甚至不惜虛擬圖片,試圖暗示政府有意進行大規模填海,完全偏離事實。

發展局指出,修例建議並無削弱法院功能,亦無損市民的司法覆核權利,修例建議為改善海濱拆牆鬆綁,絕非為大型填海鋪路,當局亦一直有回覆協會,有理有據回應質疑。

發展局重申修例獲立法會跨黨派支持,得到海濱事務委員會大部分委員的支持,公眾亦普遍支持修例。政府會全力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讓《條例草案》盡早獲得通過和實施。

保護海港協會表示支持小型填海,但不希望混合大型海港填海計劃推行,又認為是否填海應由法庭決定,而非政府自己決定,憂慮一旦通過修訂會影響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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