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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警員確認拘捕張家俊時曾作兩次警告 涉案手機Telegram密碼由張提供 相隔18小時仍記得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警員確認拘捕張家俊時曾作兩次警告  涉案手機Telegram密碼由張提供  相隔18小時仍記得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警員確認拘捕張家俊時曾作兩次警告 涉案手機Telegram密碼由張提供 相隔18小時仍記得

2025年01月06日 15:26 最後更新:01月07日 08:06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2025年1月6日續傳召偵緝警員作供。辯方問警員記事冊沒記錄上門拘捕第四被告張家俊時,曾兩度作出警告,以及警員在18個小時後才記錄張家俊提供的手機密碼,質疑如何記得。警員供稱,認為不需要每一個警告都寫落記事冊,舉例如警員開槍,便會就發出警告作記錄,又重申手機密碼由張家俊提供,用作開啟Telegram,且屬同一宗案件,故他記得清楚。

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

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

法庭續傳召於2020年3月7日晚對被告張家俊作拘捕行動的偵緝警員白智峰作供,由代表張家俊的大律師張志輝盤問。辯方提到白供稱警方於2020年3月7日晚破門進入張家俊住所時,張家俊在地上「不斷撥」,但書面供詞僅指張「不停郁動同掙扎」,問白用「撥」字是否有特別用意,白回應指無特別用意,「撥即係郁動」,是表達其動作。辯方追問,為何4年半後作供才提到「撥」,白是否出庭作供前是否「有人教你用個撥字」,白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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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

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警員指若涉開槍或使用武力前要發出警告 並記錄在記事冊 

另辯方又質疑,白在書面供詞中沒提及自己在屋內曾向張家俊作出兩次警告,並叫張家俊「唔好郁」,為何4年半後仍有記憶?白供稱,當晚破門入屋後見張家俊,警方當然會表露身份及發出警告,因不獲張家俊理會,遂上前控制,而張家俊反抗,就要發出第2次警告,但認為「唔需要每一個警告都寫落記事冊度」。白指,因應案件性質須發出警告,才會將警告記錄在記事冊上,如開槍事件,若需要使用武力,警方必須先發出警告,給予對方時間認知,而遇到反抗時亦然。

白在控方主問時曾供稱在張家俊屋內發現兩部已啟動的手機,檢取證物時,把兩者放進同一個防干擾訊號袋內。辯方問有否特別原因要放入同一個袋,白指因為當時他只有一個防干擾訊號袋。

法官斥辯方不斷重覆提問花時間 

辯方再就警方檢取張家俊的手機及Telegram密碼提問,法官陳仲衡直斥指證人已說過了,指「盤問不是這樣花時間的」,指根本無需要就著證人已回答及在證供上已寫明的內容再不斷發問,更質問辯方「你第二次問啦,你會唔會問第三次」。

辯方遂指出,警員劉劍活供稱,張家俊提供的密碼是「249542」,並非兩部手機的Telegram密碼,而是開手機密碼,白不同意。辯方又提到白首次記錄該密碼是3月8日傍晚約6時,期間處理了其他很多工作,質疑白如何在18小時後仍記得密碼?白稱「成個過程都係做緊同一單案件」,而密碼由張家俊提供、用作開啟Tg,「所以我好記得」。

辯方又指白在記事冊上曾誤寫手機顏色,把一部金色iPhone寫成銀色,而當時屋內另檢取兩部銀色iPhone,白在記事冊上也沒記錄具體型號,質疑白可能搞亂證物,白不同意。辯方又指白沒有詢問張家俊,證物是否屬於他,即使在其家中發現,但有機會並非屬於張家俊?白稱「可以咁講,但就呢個案件,我唔同意」。

警員不同意辯方指手機沒閉屏仍開機不可能   因接駁了充電器 

辯方又指出,白於3月8日早上9時半從網罪科警長6158手中取回兩部手機,直至當晚7時半再對手機進行拍攝,期間有否接觸過手機,白稱沒有。辯方質疑在10小時內沒人接觸過手機,但白拍攝取證時,手機仍處於開機狀態、沒有閉屏,認為是不可能,白不同意,指當時手機接駁了充電器,而該10小時內兩部手機均由他保管。

辯方向白指出,警方上門拘捕張家俊時,破門前沒發出警告,而白與兩名警察入屋後一起衝向張家俊,將他按在地上及戴上手扣,有人拿長槍指着張警員拉起張家俊時,有人從後踩張家俊膝蓋及用粗口罵他「整炸彈呀啦」,白全不同意;白亦否認有人曾拉張家俊入廁所及警長襲擊張,並著張招認,又拿電話要他解鎖。

警員到張家俊私家車搜獲電路板連電池

控方傳召現駐國安處,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C1-2隊的警員曾康然出庭作供。曾供稱,於2020年3月7日晚隨隊前往屯門啟豐園執行拘捕任務,破門入屋後,看見張家俊瞓在地上掙扎,「身上都有啲木碎、木條」,確認屋內情況安全後,與警員白智鋒上前用手控制張,並為張戴上手扣。

白續稱,之後從張的褲袋取得車匙,並到啟豐園近美樂里的停車場,搜查張的私家車,在張面前打開車門,以順時針方向搜查,首先在前面乘客位置檢取了一件灰色外套,外套中有一包紙巾、一個避孕套、20元禮券及一支洗手液,之後再在前面乘客位與司機位中間的位置,發現一個透明膠袋,裝有電路板連電池、白色USB、黑色USB連一個紅色盒、再在司機太陽檔位置檢取到一張成人八達通、而司機手把位則發現新昌電腦有限公司的單據、最後在車尾箱發現兩套前後車牌、一個防毒面罩、一個透明袋內有兩包液體、一支膠水、一塊綠色電路板及一張屈臣氏單據。

曾又在控方提問下供稱曾帶同張家俊到葵涌鐘意恆勝中心及屯門山景邨進行搜查,期間張沒有投訴有任何不適。

警員指張家俊身上有木條及木碎屬正常 因破門入屋時門被撞至粉碎

法官關注曾康然進入屋內時,張身上的木碎和木條大小,曾供稱,木條長度約為手腕至手肘長度,「估計唔超過20cm」,「木碎可能只係手指咁大」,又指木條、木碎均有刺。

辯方盤問曾康然,指在曾的書面供詞中,僅提及木條,沒提到木碎,問曾當時木碎有幾多粒?惟遭法官直斥「我覺得你問題太蠢,難理解你智慧,一入屋就數木碎?」。辯方指證人供詞沒提到木條長度,問為何4年後反而記起,曾供稱從現場相片可見,「木條以外,一地木碎,道門被撞至接近粉碎,何來無木碎?」,因此有木碎是很正常,又稱「我記得個木條長度係好基本」。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2025年1月7日續由偵緝警員接受辯方盤問指,在第四被告張家俊私家車搜獲的證物,部分曾展示予張家俊,部分則曾指給張看。另控方傳召網罪科警長作供,指當日隨隊到張家俊住所搜查,有同僚把2部手機交給他,他檢驗發現均安裝了Telegram,問同事取密碼成功開啟後,再啟動飛行模式並放回入一個防信號干擾袋內,且因擔心兩部手機會耗盡電源,遂把兩部手機都連接充電器充電。

案件在高院續審。

案件在高院續審。

偵緝警員曾康然續接受被告張家俊代表大律師張志輝盤問。曾康然供稱,搜查張家俊的私家車時,亦拿起部份證物向在現場的張家俊展示,其餘證物則有指給張家俊看,但曾同意沒就搜車一事,向張家俊覆讀自己的警員記事冊,也沒讓張家俊查看及在記事冊上簽署。

警員指記事冊不會仔細紀錄每句對話 

曾又供稱,因為自己負責「臨時搜查」,檢取證物後便返回張家俊所住單位,隨即把證物轉交同事接手,「當刻無需要將我記事冊畀佢(張家俊)睇」。法官陳仲衡亦認為證人已回答了問題,指辯方大律師再繼續追問是浪費時間。

辯方指,曾康然的記事冊和書面供詞均沒有提到曾向張家俊「展示」檢取的證物、及詢問證物是否屬張家俊本人,曾同意,但指現場有問該私家車是否屬於張家俊,而部份證物如灰色外套是在副駕位搜出,故當時亦曾詢問外套是否屬於張家俊,曾指「記事冊係唔會記錄得咁仔細」。

辯方指出,曾康然在庭上才首次提及以上證供,其實他可在錄取書面供詞時補充,曾回應指「如果我搜到一千樣證物,我係無辦法記錄一千次」,又指時間緊迫,當時張家俊的住所單位搜證程序尚未完成,而張家俊又承認證物屬於其本人,之後也會有同僚再與張家俊錄取口供,故不認為要記錄每一句對話。曾又指「我哋口供同記事冊都會有一致性」,即書面供詞是基於其記事冊,「我唔係寫漏,而係當刻覺得無需要每一個對話都寫落去」。

網罪科警長檢視2部涉案iPhone  接連流動充電器

控方傳召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警長梁國雄作供。梁供稱,2020年3月7日晚上跟隨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同事到涉案屯門啟豐園單位負責數碼法理鑑證,檢閱電子儀器內的資料,包括2部iPhone ,指當時警員白智峰把一個防信號干擾袋交給他,當中有2部手機,當時均已開機且無需解鎖。

梁供稱,他檢驗2部手機,發現安裝了Telegram並需要密碼解鎖,便問白智峰且獲其同事告知密碼,成功打開Telegram;梁其後啟動2部電話的飛行模式,又放回防信號干擾袋,並一直保管至3月8日早上9時半才交回給白智峰,因擔心2部手機無電,遂用2個流動充電器為手機充電。

警長承認記事冊寫錯手機顏色 曾在書面供詞修改 

辯方盤問梁國雄指出,梁稱在單位內獲告知2部手機的Telegram密碼是「249542」,但在其記事冊上寫成手機密碼,並沒提到Telegram。梁國雄供稱,在同事提供密碼前,他向對方表示Telegram需要密碼,並成功用該密碼打開Telegram。辯方指2部手機Telegram密碼是「2495」,即使梁輸入6位數字亦可打開,梁不同意,稱2部手機是iPhone,故其Telegram密碼須為6位數字。

辯方又指,梁國雄在記事冊中將其中一部金色iPhone的顏色誤寫成銀色,並在書面供詞中更改,質疑梁曾抄其他警員文件,梁不同意,稱自己在錄取書面供詞記起此事才修正。辯方續指,梁的書面供詞日期是2021年12月20日,事隔逾一年。梁解釋文件上的2021年12月20日是列印時間,但他在行動那星期內已編製書面供詞。

法官笑稱辯方「要找沒有數據傳輸功能的充電器」

辯方又問梁為2部手機充電的充電器現時在何處?梁稱不知道,又指連接流動充電器不會影響到手機內資料。辯方問及充電器會否有數據傳輸功能,梁稱沒見過,部門亦不會使用有數據傳輸功能的充電器。但辯方指這2部充電器都有可能干擾2部電話,梁不同意。辯方要求梁在庭上測試開啟涉案手機的Telegram,惟2部涉案手機均沒電源,法官此時笑言「需要充電了,需要沒有數據傳輸功能的充電器,哪個可以找到沒有傳輸功能的充電器?」,梁將於明天(8日)重召上庭處理。

控方傳召現駐新界北反三合會行動組、案發時屬於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的警員李東彪作供。李指,2020年3月7日帶同小隊到達屯門啟豐園一單位拘捕屋內的第四被告張家俊。 李指,沒有對張當時進入屋內見張在地上掙扎時,他與同僚就合力控制張,使用手扣反手鎖張。

李在辯方盤問下確認,曾在同年3月8日補錄警員記事冊;辯方李有否參考其他同事的文件,李供稱,自己有參考所有隊員的記事冊,而每日檢查下屬的記事冊亦是工作指引。 辯方指李有參考警員劉劍活對張家俊的警誡及張家俊的回應,李稱自己有「由頭到尾睇一次」。

警員稱以特別方法記憶涉案手機密碼

辯方質疑,李是抄其他隊員而非憑自己記憶補錄記事冊,李不同意,指自己整個過程均在場,而查看隊員的記事冊只是核對跟自己記錄是否有出入,又指因案件涉及很多證物,故要由頭到尾核對一次,而其餘則靠自己記憶。

辯方另指,從張家俊向警方提供密碼,到李補錄警方記事冊,期間相隔11個小時,質疑李不可能記得6位數字的密碼「249542」。李供稱,他有自己的方法記着,法官陳仲衡問李透過甚麼方法,李稱「呢世夠,唔死易」去記憶該密碼。辯方指即李在該11個小時在心裏不停諗着這6個字?李稱不用,因密碼「好特別」,且只有6個數字。

辯方又指,張家俊在警誡下招認,李和劉劍活在記事冊的記錄幾乎一模一樣,兩人同樣寫了張家俊較早前在廁所「跣底」,辯方稱一般會寫「跣低」,認為李是抄劉的記事冊,李不同意。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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