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2025年1月7日續由偵緝警員接受辯方盤問指,在第四被告張家俊私家車搜獲的證物,部分曾展示予張家俊,部分則曾指給張看。另控方傳召網罪科警長作供,指當日隨隊到張家俊住所搜查,有同僚把2部手機交給他,他檢驗發現均安裝了Telegram,問同事取密碼成功開啟後,再啟動飛行模式並放回入一個防信號干擾袋內,且因擔心兩部手機會耗盡電源,遂把兩部手機都連接充電器充電。
偵緝警員曾康然續接受被告張家俊代表大律師張志輝盤問。曾康然供稱,搜查張家俊的私家車時,亦拿起部份證物向在現場的張家俊展示,其餘證物則有指給張家俊看,但曾同意沒就搜車一事,向張家俊覆讀自己的警員記事冊,也沒讓張家俊查看及在記事冊上簽署。
警員指記事冊不會仔細紀錄每句對話
曾又供稱,因為自己負責「臨時搜查」,檢取證物後便返回張家俊所住單位,隨即把證物轉交同事接手,「當刻無需要將我記事冊畀佢(張家俊)睇」。法官陳仲衡亦認為證人已回答了問題,指辯方大律師再繼續追問是浪費時間。
辯方指,曾康然的記事冊和書面供詞均沒有提到曾向張家俊「展示」檢取的證物、及詢問證物是否屬張家俊本人,曾同意,但指現場有問該私家車是否屬於張家俊,而部份證物如灰色外套是在副駕位搜出,故當時亦曾詢問外套是否屬於張家俊,曾指「記事冊係唔會記錄得咁仔細」。
辯方指出,曾康然在庭上才首次提及以上證供,其實他可在錄取書面供詞時補充,曾回應指「如果我搜到一千樣證物,我係無辦法記錄一千次」,又指時間緊迫,當時張家俊的住所單位搜證程序尚未完成,而張家俊又承認證物屬於其本人,之後也會有同僚再與張家俊錄取口供,故不認為要記錄每一句對話。曾又指「我哋口供同記事冊都會有一致性」,即書面供詞是基於其記事冊,「我唔係寫漏,而係當刻覺得無需要每一個對話都寫落去」。
網罪科警長檢視2部涉案iPhone 接連流動充電器
控方傳召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警長梁國雄作供。梁供稱,2020年3月7日晚上跟隨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同事到涉案屯門啟豐園單位負責數碼法理鑑證,檢閱電子儀器內的資料,包括2部iPhone ,指當時警員白智峰把一個防信號干擾袋交給他,當中有2部手機,當時均已開機且無需解鎖。
梁供稱,他檢驗2部手機,發現安裝了Telegram並需要密碼解鎖,便問白智峰且獲其同事告知密碼,成功打開Telegram;梁其後啟動2部電話的飛行模式,又放回防信號干擾袋,並一直保管至3月8日早上9時半才交回給白智峰,因擔心2部手機無電,遂用2個流動充電器為手機充電。
警長承認記事冊寫錯手機顏色 曾在書面供詞修改
辯方盤問梁國雄指出,梁稱在單位內獲告知2部手機的Telegram密碼是「249542」,但在其記事冊上寫成手機密碼,並沒提到Telegram。梁國雄供稱,在同事提供密碼前,他向對方表示Telegram需要密碼,並成功用該密碼打開Telegram。辯方指2部手機Telegram密碼是「2495」,即使梁輸入6位數字亦可打開,梁不同意,稱2部手機是iPhone,故其Telegram密碼須為6位數字。
辯方又指,梁國雄在記事冊中將其中一部金色iPhone的顏色誤寫成銀色,並在書面供詞中更改,質疑梁曾抄其他警員文件,梁不同意,稱自己在錄取書面供詞記起此事才修正。辯方續指,梁的書面供詞日期是2021年12月20日,事隔逾一年。梁解釋文件上的2021年12月20日是列印時間,但他在行動那星期內已編製書面供詞。
法官笑稱辯方「要找沒有數據傳輸功能的充電器」
辯方又問梁為2部手機充電的充電器現時在何處?梁稱不知道,又指連接流動充電器不會影響到手機內資料。辯方問及充電器會否有數據傳輸功能,梁稱沒見過,部門亦不會使用有數據傳輸功能的充電器。但辯方指這2部充電器都有可能干擾2部電話,梁不同意。辯方要求梁在庭上測試開啟涉案手機的Telegram,惟2部涉案手機均沒電源,法官此時笑言「需要充電了,需要沒有數據傳輸功能的充電器,哪個可以找到沒有傳輸功能的充電器?」,梁將於明天(8日)重召上庭處理。
控方傳召現駐新界北反三合會行動組、案發時屬於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的警員李東彪作供。李指,2020年3月7日帶同小隊到達屯門啟豐園一單位拘捕屋內的第四被告張家俊。 李指,沒有對張當時進入屋內見張在地上掙扎時,他與同僚就合力控制張,使用手扣反手鎖張。
李在辯方盤問下確認,曾在同年3月8日補錄警員記事冊;辯方李有否參考其他同事的文件,李供稱,自己有參考所有隊員的記事冊,而每日檢查下屬的記事冊亦是工作指引。 辯方指李有參考警員劉劍活對張家俊的警誡及張家俊的回應,李稱自己有「由頭到尾睇一次」。
警員稱以特別方法記憶涉案手機密碼
辯方質疑,李是抄其他隊員而非憑自己記憶補錄記事冊,李不同意,指自己整個過程均在場,而查看隊員的記事冊只是核對跟自己記錄是否有出入,又指因案件涉及很多證物,故要由頭到尾核對一次,而其餘則靠自己記憶。
辯方另指,從張家俊向警方提供密碼,到李補錄警方記事冊,期間相隔11個小時,質疑李不可能記得6位數字的密碼「249542」。李供稱,他有自己的方法記着,法官陳仲衡問李透過甚麼方法,李稱「呢世夠,唔死易」去記憶該密碼。辯方指即李在該11個小時在心裏不停諗着這6個字?李稱不用,因密碼「好特別」,且只有6個數字。
辯方又指,張家俊在警誡下招認,李和劉劍活在記事冊的記錄幾乎一模一樣,兩人同樣寫了張家俊較早前在廁所「跣底」,辯方稱一般會寫「跣低」,認為李是抄劉的記事冊,李不同意。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