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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何卓為確認曾在涉案群組發訊息「不如我去點着佢」 辯稱想套出醫院放煙彈地點 遭法官質疑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何卓為確認曾在涉案群組發訊息「不如我去點着佢」 辯稱想套出醫院放煙彈地點 遭法官質疑
本地炸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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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何卓為確認曾在涉案群組發訊息「不如我去點着佢」 辯稱想套出醫院放煙彈地點 遭法官質疑

2025年04月22日 15:22 最後更新:04月23日 07:24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二(4月22日)法庭續傳召首被告何卓為作供提到明愛醫院爆炸案發生的1月27日當晚,他得悉有示威者在醫院放煙彈,也知道會放在廁所,當時他自己想知道在哪一間醫院,便在一個無名的涉案群組內說「不如我去點着佢」,但只想「套話」,嘗試從群組成員口中套出具體放煙彈的地點。但法官質疑,何作出此提議,若對方真的要求他前往醫院取或點燃「煙彈」,屆時他如何處理?且何當時穿示威者裝束,問他是否「認真」?何辯稱,自己可能去到醫院外拍照,再表示無法進入,又承認自己「講大咗」。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辯方續就警方在何卓為被捕時身上檢取的3部手機內記錄作提問,其中展示金色iPhone的WhatsApp對話記錄,顯示機主為「Mika」及用戶「釣魚小子叔叔」的對話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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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案。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案。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

被告楊怡斯 。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何卓為供稱,「Mika」或「釣魚小子叔叔」均不是他本人,因在2020年1月30日朋友「阿蛋」為他慶祝生日當日,「阿蛋」向他借Sim卡,他從宏創方503室中取了一張示威者曾使用的Sim卡給「阿蛋」用。法官陳仲衡問及,何不擔心Sim卡內的內容會連累「阿蛋」?何卓為供稱,他估計自己在2020年2月2日把金色iPhone借給「阿蛋」後,「阿蛋」把Sim卡安裝在該iPhone內,「阿蛋」提到會用來註冊Telegram,但沒提過會註冊用WhatsApp。

何卓為手機內訊息曾提及「炸彈」及「殺狗」

2019年11月,庭上播放「Mika」的語音訊息,提到「啲狗車又…..想趕佢哋又射返啲tg出嚟….又走唔到」,「釣魚小子叔叔」發語音訊息說:「揾日同你試一試我個啲炸彈……真係好X勁……」,「Mika」後回覆「早兩日整咗個炸彈出嚟啦……」。

法官關注,何卓為早前供稱自己身邊的示威者只牽涉汽油彈,但對話涉及炸彈。何卓為供稱,訊息與自己無關,指「釣魚小子叔叔」的訊息看來是關於「鋰電爆炸」,在他看來不算炸彈,又指「佢哋都可以有野瞞住自己,冇可能24小時睇住佢哋」。  

「釣魚小子叔叔」同月亦曾發語音訊息指「小心呀小心,盡量幫我殺一隻狗,一定要殺一隻狗,佢哋對我哋香港人真係好X殘忍,叫啲手足幫我殺一隻狗,我會盡量自己做啲嘢……你哋殺唔到我殺」。

何卓為確認曾在群組發訊息去「點着」煙彈 辯稱只想套出放炸彈地點

庭上另展示,控方指屬於次被告李嘉濱手機中擷取的Telegram記錄。一個「無名群組」於2020年1月27日凌晨的對話記錄中,「五飛」曾發訊息「不如我去點着佢」。

何卓為確認,「五飛」是他本人,而他當時在旺角街上收到消息,得知有人在醫院放置「煙彈」,而他早前已向第七被告何培欣(Tg用戶「珀斯光輝」)吹噓過此消息,所以想知道這件事是否真的發生,並想去看看,所以在群組說「想去睇下」。但法官陳仲衡質疑,何是知道煙霧彈的位置才會說「想去睇下」,如果不知道位置,根本談不上「去睇」。

後來何卓為又提議替對方攞或點燃「煙彈」,何供稱,是想「套話」,得知放置煙彈的具體地點,「我講呢個說話嘅用意係我話我幫你攞,咁咪可以知道喺邊」。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案。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案。

法官質疑何以示威者裝束去取煙彈 

何又在對話中提到「我black boc咗」,即作示威者裝束。法官關注,何卓為提出身穿示威者裝束去取出「煙彈」,「你認真㗎?」何供稱,自己當時已喝到很多酒,可能「講大咗」。法官追問,何卓為作出此提議,如果對方真的要求他前往醫院取或點燃「煙彈」,他如何處理?何卓為供稱,自己可能去到醫院外拍照,再表示自己無法進入。

何卓為又供稱,他只是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的訂閱者而非管理員,沒有於1月27日凌晨4時許發放帖文。何亦稱,當時自1月中在「公海」曾不斷有要求醫護罷工的訴求及封關,但否認自己有參與製造煙彈放醫院。

1月27日凌晨的對話中,「夠鐘改名」說:「咁而家點」、「換個人去會唔會好啲」,「同一個人去兩次好易俾人知係邊個做」。何供稱,他不知「夠鐘改名」說什麼,但他理解是「呢個群組入面有人將煙霧彈送咗醫院度」。

何卓為亦曾在凌晨2時51分發訊息指「會唔會其實要好一段時間先煙到俾人發現」。何供稱,他當時認知的「煙彈」是很細,想到可能產生的煙霧太少,無人發現;又稱當時自己很想知道事態發展,不論成功與否,「大概知道個地點,影張相都可以認威」,但該群組成員最終沒理會他。

「夠鐘改名」當時又說:「問題係個bot冇回我boom」,何指當時他不明白此說法的意思;而當時「五飛」說:「我同秘書姐姐喺旺角」、「我可以」,而「夠鐘改名」則說:「我要聽朝先方便」。何供稱,當時他跟其他示威者在旺角,他可以「去攞返舊嘢,煙彈」,而「夠鐘改名」意思可能是「佢想自己攞」。

何卓為指金色iPhone群組對話中 「五飛」為「阿蛋」扮自己 

辯方又展示另一個在金色iPhone中擷取的Tg「無名群組」對話記錄。何卓為指,該群組中的「五飛」並非自己,而是由「阿蛋」扮自己及加入群組,由2月2日至2月7日,他沒用任何方式參與此群組的對話,他亦不知有此群組,但阿蛋於2月3日有提及此群組的人「有部分偏激少少」;「阿蛋」亦有提及羅湖站炸彈事件,「佢有講過唔知邊個放,只係知九十二籤攞咗嚟認責」。但何供稱,「阿蛋」曾在群組內發送一張何卓為與Rachel的合照,令群組成員相信該「五飛」帳戶由何卓為本人操作。

辯方續展示涉案Tg對話,有提到「TATP氣爆咋,唔夠力炸爆架車」  。何供,當時「都係吹緊水,冇實質計劃」。法官問及「五飛」的回應是何卓為扮「五飛」收風而作出的回應?何同意,指在該8日內是「阿蛋」在用金色iPhone,但承認對話中「五飛」所說的是他本人,「William Wallace」才是「阿蛋」。

何又指,直至被警方拘捕後,他才獲告知涉案群組其他用戶是誰,包括「一支弓」、「夠鐘改名」、「叉雞飯」、「人血饅頭」、「光復Justilia」等。

另2020年2月7日「五飛」發訊息說:「當大部分人知十樓有危險嘢」。何供稱,當時指的是宏創方十樓1008室;「夠鐘改名」說:「我哋可以高調話…….放蛋糕喺巴士,小巴,叫啲想罷又唔敢罷…..」、「340尺做倉夠唔夠」,「Pussy」說:「放幾多嘢」,「五飛」指「當大部分人十樓有危險….」,何供稱是「講笑」。

何卓為供稱,當時他叫「阿蛋」扮他,但群組仍加入他,是可能用戶名已改了「William Wallace」,而他們只找到「五飛」,故他「就扮吹下水join下啲行動」。法官質疑「使乜扮,你一路都係度吹緊水」,何卓為供稱,當時他在群組內,但又不想參與行動。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

被告楊怡斯 。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二(5月6日)法庭續傳召首被告何卓為作供,何指自己在警方錄影會面期間提及本案第五被告楊怡斯在羅湖港鐵站爆炸案「做哨」,以及第三被告吳子樂在案發前曾與人前往涉案單位疑處理遙控引爆裝置等說法,均非真確。何多次供稱自己當時「好攰好頭暈」,想配合警方而把一些傳聞和自己「腦海拼湊嘅記憶」、「將啲好亂嘅記憶敷衍警員」,加上「撈亂其他日子嘅事」,而吳子樂又「話我威脅佢放炸彈」,他遂在錄影會面時作不真確的口供。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 

辯方續問及何卓為於2020年3月7日被捕後於青衣警署進行的多次警誡錄影會面。何卓為在會面中提到「叉雞飯」曾發訊息透露有份參與同年2月2日羅湖港鐵站爆炸案「做哨」。何今供稱,該說法並非真確,他僅從一些示威群組得知一些傳聞,他就按傳聞推測。 法官陳仲衡質疑,何把傳聞「叉雞飯做哨」告訴警方,但何當時認知「叉雞飯」冇屈何卓為,何同意。據控方案情,「叉雞飯」即第五被告楊怡斯。

何又供稱,2月時在公海群組聽到傳聞,指有個叫「叉雞飯」的人「做哨」,當時警方給他看的圖片寫了是「Vivien」,而「Vivien喺12月頭將tg名改做空姐叉雞,2019至20年好多人都改咗呢個名,就聯想唔知會唔會係佢」;何續指,當時警長林偉亮不斷跟他說「呢個女仔去咗羅湖放炸彈,叫我指證佢」,「咁我都怕俾人暴力對待」。何又指,他認識的「Vivien」「真係改過個名叫『空姐叉雞飯』,但並非呢個案件嘅『叉雞飯』」。 

承認錄影會面說法不正確  何卓為:「撈亂其他日子嘅事」

會面中,何卓為又指,同年1月31或2月1日晚,「夠鐘改名」曾在Telegram問到「夜晚上嚟整啲嘢得唔得」及指要「整啲電子嘢」,當晚吳子樂和「阿蕉」便到宏創方503室,「阿蕉」在單位內處理電子板,而何卓為在床上沒看到過程,但何卓為聯想到引爆裝置。據控方案情,「夠鐘改名」為第三被告吳子樂。

但何卓為今供稱,當時說法不正確,指自己在錄影會面時「開始攰同埋唔舒服」,加上「喺啲冇fb打卡同冇對話紀錄下要回憶兩個月前嘅事,對我嚟講有啲困難,所以撈亂其他日子嘅事」,且警方此前對他說吳子樂「話我威脅佢放炸彈」,他遂把吳到503室商量口罩生意的事情「講成咗而家錄影會面嘅版本」,電子板和引爆裝置的事情則是透過傳聞拼湊出來,當晚吳並沒在503室內處理電路板。

何指,「503室的確有人整過電子嘢,但我記錯嘅係人物」、「事件實在,時間人物錯」,承認自己「就將腦海拼湊嘅記憶話俾警方知」,再確認吳子樂及周皓文沒有在他面前整過電路板,「錄到後面好亂,記憶有啲亂」、「將好散碎嘅片段講出嚟」。至於為何感疲倦而沒要求警員暫停錄影?何供稱, 因「當時我內心淨係想快啲錄完」。

法官質疑何卓為要為同案被告「作個名出嚟」

何續指,當晚被告李嘉濱和第八被告周皓文(Marco)前往503室,而他在會面中所說的「阿蕉」便是周皓文,因自己與周的交集不多,錄影會面時記不起對方名字,只「見過佢兩三次佢都攞住條蕉嚟食,就叫佢做阿蕉」。   

法官陳仲衡關注,為甚麼何卓為要「作個名出嚟」而不跟警方說明不記得對方姓名?何卓為解釋,因當時想要「滿足警方要求」,又指自己把記憶中的零散片段說出來,試圖配合警方。

法官總結指,何卓為供稱在會面中說出不真確的事情,主要有3個原因包括「人哋屈你,你屈返對方」、聽說回來的傳聞、以及疲倦和不適,何同意。

庭上改口稱不肯定「夠鐘改名」搵人放炸彈 

何卓為在會面中,又提及「我肯定係夠鐘改名去揾人放(炸彈)嘅」、「因為佢好似一個主持人咁樣……」、「咁我淨係知道夠鐘改名揾人去做呢單嘢(羅湖港鐵站爆炸案)」。但何今供稱,其實「唔肯定」,指當時只想加強語氣,順應警員期望。

會面中,何亦提到「山雞」(即次被告李嘉濱)「比較做啲生產同埋技術呀……行動性少少」、「夠鐘改名比較係主持人、主持大局」。何庭上供稱,這只是他「估計」,「覺得佢哋會做啲咩」,而當時突然提到李嘉濱,是因為早前警方透露李指受何卓為指使犯案,故他才提到李,「首尾呼應咁囉」。

警方曾問何卓為是否認識李嘉濱,何說不認識。何解釋,當時不知其真名,只叫對方為「阿雞」或「裝修佬」 ,而警員說吳子樂是「夠鐘改名」,故才這樣說。法官質疑何卓為看閉路電視片段認出片段中人是吳子樂?何解釋,因首次錄影會面時「夠鐘改名」同「山雞」「篤」他出來,故他才這樣說,又指「如果我再講多個名,佢又問多個問題,一問一答方式,咁我咪敷衍佢囉」。何說,「五飛」從來無跟「夠鐘改名」單對單對話。

何卓為指會面中提及引爆裝置是基於「傳聞」

何卓為在會面中又指「咁我咪聯想到應該係個引爆嘅裝置」,何解釋,是建基於他2月聽到的傳聞,但指涉案單位少了一個玻璃樽是正確。法官質疑兩者的關係,何指「當時將啲似是而非嘅嘢講俾警方知,敷衍下佢哋啫」。至於他又提及玻璃瓶有白色蓋,何今供稱,自己記錯,因之前警方給他看過圖片,他努力聯想樽蓋跟當晚會否有關係,「我將自己嘅推測有個白色樽蓋,實質冇呢件事」。

法官質疑,何卓為知道羅湖站爆炸案涉及兩個爆炸裝置,何解釋,他被拘捕前,新聞報道有提及,又指他是估計遙控引爆裝置與羅湖站爆炸有關。 

辯方指何卓為在錄影會面曾幾次「耷低頭」,何供稱自己當時不適,感到頭痛,而他在錄影會面前已提出送院,但因警方透露其他同案稱在其威脅下犯案,何卓為擔心睇醫生會令錄影會面暫停,他再沒機會辯解,「寧願咬實牙關捱埋佢,快啲錄完快啲睇醫生。」

錄影會面稱同案被告在宏創方製爆炸品「驚炸死埋我」

錄影會面中,警員問何卓為既然知道及看見李嘉濱和吳子樂等人在503室製造爆炸品,有否感擔憂,何當時回覆「其實好擔心佢哋發生意外……跟住呢個單位啲嘢爆炸囉」、「驚炸死埋我」。何今供稱,這是2月底的心境,尤其中學師弟「阿蛋」曾向他展示疑似測試爆炸品的片段,亦確認自己當時想搬離503室,而他在會面中向警方提到因需要對方資助租金,故沒拒絕對方借用單位。何又澄清,「山雞」沒跟他說過1008室「冇位整嘢」,當時可能記錯了是「Rachel」或「阿蛋」說的。

另何又供稱,「Vivien」有改過個名叫「空姐叉雞飯」,而他認知的「Vivien」跟「叉雞飯阿陳」及「叉雞飯粗口」都不是同一人,何又更正自己跟「Vivien」是2017至18年認識,那時對方做空姐;但法官質疑何在Tg提及她做秘書, 何指對方可能有兼職做過秘書,他不記得。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

被告楊怡斯 。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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