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將本港法定最低合法性交年齡定為16歲,不論性別及性傾向。

文件諮詢公眾至明年2月10日。

文件諮詢公眾至明年2月10日。

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今日發表《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諮詢文件。文件共提出41項建議,其中22項涉及兒童,19項涉精神缺損人士,主要建議包括將本港法定最低合法性交年齡「同意年齡」劃一定為16歲,不論性別及性傾向;將涉及兒童及少年人的性罪行不分性別,分為13歲以下和16歲以下兩類,這些罪行可由成年人或兒童干犯;新訂一系列涉精神缺損人士、無分性別的性罪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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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還提出新訂一項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的罪行以保護兒童,防止戀童癖者藉流動電話或互聯網與兒童通訊來進行誘識,以取得他們的信任和信心,意圖對他們作出性侵犯。

委員會主席鄧樂勤表明,諮詢文件中的各項建議旨在促進討論,不一定代表小組委員會的最終結論。諮詢文件由即日起至明年2月10日諮詢公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