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治亂世用重典 後生仔睇路呀!

博客文章

治亂世用重典 後生仔睇路呀!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治亂世用重典 後生仔睇路呀!

2020年07月02日 19:24 最後更新:20:00

《香港國安法》於6月30日通過生效,昨日的「七一」遊行,人數銳減,現場觀察有萬多人上街,但不是很有組織,幕後黑手似有收歛。每年「七一」是大遊行日子,《香港國安法》剛通過這麼大件事,昨日的示威規模,已比想像中的小,《香港國安法》已起到很大的震懾作用,10個想示威的,已有9個沒有出來了。

細看《香港國安法》的條文,我認為相當辣,阿爺甚至是有意地辣。例如中央要在香港成立國安公署,如果想低調,可以將名稱稱為「辦事處」或者「聯絡處」,而阿爺卻將之正名為國安公署,像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一樣,成立一個正式的組織,繼中聯辦、外交部、解放軍之外第四個中央駐港機構。掛正招牌,是一種高調的存在,阿爺是要seen to be done!

阿爺的態度已相當明顯,認為過去對香港懷柔的做法,收不到效果。我懷柔,你過分,而且越搞越激,最後搞出暴力恐怖示威,還勾結外國勢力對抗他。阿爺只好180度扭轉政策,制訂一部加辣版的《國安法》,在香港派駐國安公署,對部分嚴重案件保留管轄權,就是要告訴香港的搞事份子:「我喺度睇住你!」

我早前講過,《香港國安法》是要打擊那1%的搞事分子,對99%的良好公民,並無影響,大家不要去做那1%。我們具體地看看《香港國安法》4大罪名的條文內容,寫得相當具體,就可以知道,一般的良民,根本不易誤觸法網。

第一、分裂國家罪。《香港國安法》第20條列明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有人問,穿著一件寫有「香港獨立」的T恤去遊行,會否觸犯分裂國家罪?我建議大家不要用這種意圖踩界的思維方式,明知分裂國家有罪,為什麼要穿上有「香港獨立」字樣的T 恤?試想你穿著一件宣揚港獨的T 恤去參與一個非法的遊行,或者去商場「和你sing」,現場有人大叫「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的口號,你又跟著大叫,還與警察發生衝突,在這種情況下,你的確可能會被告以國安法重罪。檢控是看證據的,會看你所有的意圖和行為,由法庭綜合考慮,何必以身試法呢?

第二、顛覆國家政權罪。《香港國安法》第22條列明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屬犯罪。

按將我的理解,叫特首下台,由於特首由選舉產生,的確可以轉換,所以不算犯罪。但是要推翻中國或者香港的制度,例如在公開場合大叫「打倒中共」,則可能屬犯罪。

第三、恐怖活動罪。《香港國安法》第24條包括了5項:一、針對人的嚴重暴力;二、爆炸、縱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三、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四、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絡等公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五、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這5項罪行基本上涵蓋了去年開始的反修例運動期間發生的嚴重的黑暴活動,包括放火燒人、嚴重破壞地鐵、癱瘓機場等等。所以,在街隨便打人「私了」,打爛地鐵設施,嚴重者會被控以恐怖活動的重罪。特別要注意,《香港國安法》很多判刑分三級,這一條最嚴重的一級,刑期起跳是十年以上,法庭根本沒有輕判的空間。

第四、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港區國安法》第29條主要是針對勾結外國或者外地做5件事才算犯罪,包括一、對國家發動戰爭;二、嚴重阻撓特區政府或者中央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三、對特區選舉進行操控和破壞;四、對香港或者國家進行制裁、封鎖;五、通過非法方式引發人民對特區或中央政府的憎恨。

一般人很少干犯勾結外國或者外地政府的罪行,但如果你收錢去掟汽油彈,又或者在網上散佈假消息,例如不斷地轉發警察在太子站打死人的消息,而給你錢的人原來是外國或外地政府的話,你就會犯勾結罪。收錢搞事,風險極高。

總的來說,《香港國安法》並不是寬鬆的法例,阿爺是「治亂世用重典」的思維,但這部法例的內容非常詳細和有針對性。當你了解這部法律之後,事實上不會那麼容易誤墮法網。我覺得對99%的普通市民而言,未來還可以繼續罵政府,但切記不要做犯法的事情,不要參加非法集會,不要「私了」、「裝修」,不要收錢搞政治,你就不會誤墮法網。後生仔,你們還有大好前途,要睇路呀!

盧永雄

往下看更多文章

干擾審訊方程式

2024年11月21日 18:42 最後更新:19:13

那個偽冒代表黎智英的「外國假律師團隊」,終於在美國亮出底牌。「外國假律師團隊」的代表加拉格和黎智英的小兒子黎崇恩11月20日在紐約召開記者會,從他們在記者會上傳達的訊息,就可以看到一條干擾香港法庭審訊的方程式。

據美國《自由亞洲電台》報道,黎崇恩在記者會上表示,「據我理解,他(黎智英)的身體是差了很多,但他精神状况還不錯,至少他很清楚自己在做對的事。其實我都幾擔心,說真的,以我的爸爸這年紀,監禁多幾年都80歲加上他的身體狀況,即是被終身監禁與判囚5年是沒分別的。」

黎智英的前助理馬克.西門(Mark Simon)亦有出席記者會,他說「中國若能加快審訊,及宣判後,以『人道理由』包裝來將黎智英送往英國,或許能換取一些國際善意」。

其實黎智英的審訊由香港的法庭依法進行,而中國不用馬克.西門來替她出謀獻策。馬克.西門是前美國海軍情報員,這個人或許很擅長搞間諜工作,但做人欠一點義氣。他在最後階段棄老闆黎智英而去,潛逃外國,只留下老闆孤零零在港被捕受審。他如今跳出來做一點口舌服務,恐怕也是徒勞。

細心分析這班人整個政治行動的歷程,可以看出一個脈絡。

第一,偽冒黎智英國際法律團隊,增強權威性。加拉格作為一個人權律師,如果出來開記者會,人家只覺得她在講普通的法律觀點,但如果訛稱自己是代表黎智英的話,對國際傳媒而言,就可以增強自己的代表性和公信力。從記者寫故仔來說,是有根本的分別,一個人權律師只是一個第三方的評論者,但一個代表黎智英的「國際法律團隊」就有很高的引述價值。當然加拉格這個「外國假律師團隊」今年9月12日向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緊急申訴,指黎智英受虐時,也是訛稱自己是代表黎智英了。

第二,到處散播虐囚消息。這個假律師團隊訛稱黎智英案的關鍵證人李宇軒在內地遭到虐待,事後證明完全是捏造的,但在海外已形成印象,令人覺得香港的法庭就是這樣屈打成招,以削弱香港審訊的公信力。

第三,誇大黎智英的健康惡劣情況。這個「外國假律師團隊」向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投訴黎智英受到虐待,但黎智英的真律師團隊、香港的羅拔臣事務所就發聲明澄清黎智英並無受虐。到底黎智英是否遭到虐待,無法接受合理治療,健康狀況變得很差呢?

黎智英的幼子黎崇恩在美國記者會上就說,黎智英的身體狀況很差,但黎智英的長子黎見恩周三亦有出庭聽審,他在庭外向朋友透露,他曾經探望黎智英,指其父的身體狀況很好。就連法新社的報道也提到,看黎智英出庭,他的健康狀況似乎並不差。

大仔黎見恩在香港有親身探望過黎智英,覺得黎智英身體很好;幼子黎崇恩在海外沒有見過黎智英,就說黎智英的身體非常差。誰對誰錯、誰真誰假,一目了然。其實糖尿病人最需要是控制飲食,適時服藥。殘忍一點說,在獄中受控的環境下,囚犯不能再大魚大肉,糖尿病會控制得更好。

第四,施壓要輕判早獲釋。如今黎崇恩說黎智英判囚5年都嫌多,馬克西門就說爭取能夠以人道理由將黎智英送走。他們明顯是開出政治價碼,這就是他們不斷施壓的終極要求。

無論如何,香港的法庭依法審訊,這些海外造謠施壓,試圖干擾香港審訊的惡劣政治動作,絕對不會得逞。法官只會按法律行事,而不是聽政治人物鼓吹來判案。馬克.西門這麼多意見,就應該買張機票飛回香港出庭作供,為老細辯護,這才是真正有義氣了。

盧永雄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