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疫情第三波爆發,政府實施叫停書展等一系列措施。
北京自6月11日起爆發第二波疫情,但只花了26天,就擊敗疫症,感染人數再次歸0。香港政府抗疫的最大問題,不是表面看反應慢的問題,而是畏首畏尾,決策不夠快速決絕。
北京這次抗疫是在試驗一種「新常態」,是假設未來有一段長時間,要與病毒共存,如何可以不用早前武漢完全封城的方式抗疫,但能有效地對抗病毒。我早前提過,北京除了常規流行病學追蹤手段外,還用了健康碼和大量檢測兩招,這些香港有沒有用的工具,還可以再加論述。
1. 健康碼。健康碼是內地一個應用程式,下載後會追蹤你有無去過高危區,有無外遊和接觸史,若有就變成紅碼,很多公共場所都不能進去。這是一個高效工具,但對個人私隱入侵度較大,正常情況下香港難以實行。
但澳門的做法可以參考。澳門已發展了自己的健康碼叫「澳康碼」,澳門人在澳門用「澳康碼」,返廣東轉用內地的「粵康碼」。「澳康碼」可以說是一個溫和版的健康碼,不用掃碼追踪個人行動軌跡,私穩度高。「澳康碼」顯示綠碼只是自我聲明無病徵、無外遊紀錄、無接觸史。「澳康碼」顯示紅碼在澳門不能進入賭場和政府機構,也不能出入境。
澳門一日有12萬人次出入境(約佔10%人口),因為有很多澳門人在珠海居住,又有大量外勞。「澳康碼」加7日有效的核酸測試,確保有必要跨境人群可以繼續往來。另外「澳康碼」也可以為萬一出現大流行但要維持社會活動作準備,到時加入掃碼追踪功能,可以容許必要的人群流動。這些事情香港即使不會馬上做,但也要事先思考準備,以應付疫情可能不斷流行的新常態。
2. 大規模檢測。北京的大規模核酸檢測成為常規手段。在這一次疫情的26天中,北京日檢測量擴展到50萬人次(香港目前每日檢測能力只是7500多人次,和北京的差別極大)。而北京在上一輪疫情時,最大的日檢測量是1700人次,但之後利用兩個月疫情低潮大力擴容。並採用「混合採樣檢測」方法,即5個樣本一起檢測,有陽性才再進行單個樣本檢測。由6月11日到7月7日,北京得以完成超過1100萬人次的檢測量。
澳門的檢測能力也遠比香港高,澳門早在5月時的核酸日檢測能力已達6000人次,約佔澳門總人口的1%,而香港的檢測能力只佔人口的0.1%,換句話說澳門檢測能力是香港10倍以上。香港不加大檢測力,就令追蹤調查更困難。
3. 香港檢測的強制性和便利性。北京有疫情就整個小區強制檢測。而澳門早已要求老師、社工、跨境人士做核酸測試,所以才做這麼多檢測,但香港並無此要求。
檢測不足是香港重大短板。要大大增加檢測能力,要考慮使用「混合採樣檢測」方法,要強制在高危區檢測,要在那些地區設大量檢測點方便市民。政府需要做的事情,遠比單單是加強限聚令多。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