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底,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腳踢被稱「大波man」的建制派人士石房有,雙方當時有爭執,石房有精人出口,譚得志笨人出腳,用腳踢向石的小腿。本周二(8月1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譚得志承認普通襲擊罪,主任裁判官錢禮表示,考慮到被告譚得志「背景良好」,而事主受傷輕微,故判罰被告3000元了事。

快必離開法庭時十分高興。
不過「背景良好」的譚得志,一步出東區法院,隨即拿大聲公說:「多謝上帝,給我安排了錢禮,錢禮判了我襲擊石房有罰3000蚊,3000蚊是相當抵打……」
快必又話:「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本來想將我5月24日在東角道這一件案,和我在之前的案件(1月17日)一併在粉嶺裁判處審訊,原因是什麼呢?因為粉嶺裁判處所用嘅係「釘官」,想釘死我!呢個官早前要我以現金10萬元擔保,作為保釋條件。就係呢個官判嗰個阻差辦公社工,無得保釋。鄭若驊想咁樣安排,想6宗罪一齊釘死我,全部由港區國安署處理,擺明係政治打壓,連個法庭書記,都話咁樣安排唔妥當,因為兩單案性質不同。」
「快必」譚得志所講的案件,先是今年1月17日,在大埔海濱公園舉行的大埔區中學生集會中,譚得志被指到場呼籲集會的人,參與兩日後在港島區舉行、但遭警方反對的遊行。事隔半年,譚得志在7月17日被捕及被帶到粉嶺裁判法院提訊,被控一項「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的人,在無合法權限下參與一個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暫時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9月25日再訊,以索取法律意見及配合警方作進一步調查,獲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批准。其間被告獲准以現金10萬元擔保,不得離港及每周到警署報到。
另一單案件則是5月24日號,有人號召反「港區國安法」的遊行,譚得志當日在銅鑼灣擺設街站舉行「健康講座」及派發政治宣傳單張,警方將他拘捕,並起訴他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等3項罪名。他在5月2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控方申請毋須答辯,並押後案件至8月18日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以待律政司指示及警方調查,期間被告准以現金2000元擔保。
快必6宗罪纏身,卻仍然意氣風發,話打人被罰3000蚊好抵打,話佢背景良好,因而輕判佢嘅裁判官錢禮,唔知有乜嘢感想?
小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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