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一位做生意的朋友,他慨嘆過去的兩個月,香港爆發第3波疫情,完全做不到生意,現時疫情略為舒緩,生意有些起色,他希望疫情不要再重來。我潑他冷水,說有第4波疫情的機會相當大,特別是在冬季的高危期,做生意要做好準備,疫情反覆出現,已是一個「新常態」,只希望出現的時候,情況較易受控而已。
反對派將「封關」作為解決疫情的唯一方法,這是他們慣用的技倆。正如他們會叫政府用「引用土地收回條例收地」去解決高樓價問題,或者用「民主」來解決香港所有的問題。這種設定「偽命題」的政治宣傳的手法,容易入腦,不管該方法如何經不起考驗,只要站在道德高地,就永遠不會輸。
現實上,全世界沒有一個地方用長期封關來抗疫,因為阻斷人流物流,首先是經濟會頂不順,其次是跨境的家庭團聚要求應付不了,根本不能全封。例如印度每天有95000人確診,香港現在的輸入個案也以印度為最多,但居港的印度裔人士和家鄉有千絲萬縷的關係,怎能夠用封關去解決呢?
香港的全民檢測被反對派批評得體無完膚。香港反對派很仰慕的英國,現在卻要用天文數字的金錢,大搞長期性的全民檢測。《衛報》最近爆出英國政府的機密文件,說首相約翰遜正在搞一個名為「月球行動」(Moonshot programme) 的超級大規模全民檢測計畫,耗資可能高達1000億英鎊(10090億港元),相等於英國的整個教育預算。秘密文件披露,首相約翰遜私下形容,全民檢測計劃是「在疫苗全國全面接種之前,避開第二次全國封鎖的唯一希望。」
約翰遜的檢測計畫野心很大,希望每天最多可以進行1000萬次測試(英國人口6665萬人),除了在不同地區進行檢測外,打算在劇院、運動場門口做即時快速測試,檢測呈陰性的人士才可以進場。英國這個花費天文數字的「月球行動」,似乎不是一次性的,而是持續、快速而大規模的全民檢查。英國也把希望放在全民檢測之上,開始學習中國的做法,香港反對派還要杯葛?
香港過去的檢測問題是缺乏大規模的檢測能力。即使是特首林鄭也明白擴大檢測能力的重要性,但由年頭講到8月,香港的日檢測力也只是7000次。醫療系統的官僚是提升檢測力的主要障礙。
中央看不過眼,怕香港的疫情失控,力促香港試行全民檢測,同時派數百名技術人員來港,協助進行全民檢測,把香港的日檢測力,一下子提升到20萬次。但全民檢測快完,港官好像想快快送走內地的技術人員,也好像將來不用再做大規模的檢測,這個思路,其實大有問題。
香港要把大量檢測常態化,要建大型的檢測中心,若本地的檢測力量在常態化下不能一日處理5萬以上檢測量,就要和中央商量,保留部份內地檢測人員長期駐港。
常態化的檢測,主要做幾方面的工夫。第一、高危群組的恆常檢測。香港現時的自費檢測,動輒要1、2000元,極之昂貴。衛生專家透露,這是由於香港的檢測做得太少,純粹由市場定價的結果。如果能夠對一些高危群組強制要求定期檢測,例如機場人員、公共交通工具員工、大型餐飲集團和超市職員,由公司支付他們恆常地接受型檢測,既可以減少感染,又可以大量增加檢測數量,拉低價格。自費檢測要拉到200元以下才合理,要鼓勵市民一有懷疑就去檢測。
第二、高危區的自願檢測。香港已試過全民檢測,若再有小型地區爆發,可以在區內設立檢測中心,呼籲區內居民儘量進行政府資助的自願檢測。如果7月開始爆疫時在慈雲山、黃大仙、鑽石山等地區有免費檢測,找出隱形病者,可阻止疫情擴散。
第三、疫廈的強制檢測。過去,一棟大廈出現多個感染者時,經常會見到住客拖著行李喼紛紛逃離該大廈,增加播疫風險。其實,一幢住宅大樓或寫字樓出現多人染疫,政府應該強制全幢大廈所有人做了檢測才能離開,以免他們到處播疫。雖然這樣做需要修改法例,但絕對有利控疫。
檢測常態化,將是香港其中一個主要控疫手段。不做好檢測,就要付出長期嚴格限聚的代價,大家不要以為沒有化價。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