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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 改革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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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7日 20:14 最後更新:11月18日 00:32

當香港有些建制派還在竊竊私語,要不要扮扮反對派之時,港澳辦常務副主任張曉明在一個論壇上,剖析中央對港的政策,他講得相當直白。看來中央對香港撥亂反正的行動,仍陸續有來。我建議建制派仔細閱讀張曉明的講話,提升自己的政治水平。

張曉明說,反思香港回歸之後的問題,說到底都與對一國兩制方針錯誤理解和貫徹不全面有關,例如2014年要逼迫全國人大常委會收回「8·31」決定而搞的非法「佔中」,2019年反對向內地移交逃犯而發動的「反修例風波」,都是以毫無底線的方式搞對抗,並演變成社會動亂。

雖然張曉明闡述一國兩制的方針時,都講得平衡兼顧,講一國時,也講兩制。但從他的發言可見,中央認為,香港過去講兩制太多,講一國太少,開始荒腔走板。

張曉明還給香港一個忠告,「對一國守得越牢,政治包容空間越大。」他提到世界在變,中國在變,香港也在變。香港之變既有被動的變,也有主動的變,包括在政治上撥亂反正,在經濟民生領域要有實行改革的勇氣。而政治上的撥亂反正,是要愛國愛港者治港,反中亂港者出局。

按著張曉明的思路,可見在中央的眼中,一國兩制這部列車,在香港正逐步脫軌,關鍵是有部份人無視一國的原則,而這部列車的政治脫軌,亦波及經濟民生問題,中央現時要做的事情,就是要把香港這部「出軌號」列車,拉回正確的軌道。

有高人解讀,中央在政治上對香港撥亂反正工程,要做各方面的改革。有一個核心,就是要以愛國愛港者治港,另有四大領域,包括法律、媒體、教育和青年。首先講以愛國愛港者治港這個核心議題,此前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特區政府DQ四個不擁護、不效忠的反對派議員,只是其中的一小步,相信未來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在中央的眼中,治港者不光是特區政府的主要官員和立法會議員,也包括所有政權機構,例如區議會,也包括政府公務員,以至各公營機構的人員。這包括兩個面向,一方面要把提倡港獨及顛覆中央的人摒除出政權機構之外;另一方面要重新確立行政主導的政治制度。

再講四大領域。中央認為香港去年發生這樣失控的動亂,與法律、媒體、教育和青年四個領域的歪變,都有莫大關係。如果這些領域沒有根本性的改革,局面不會好轉,人心會進一步變壞。

張曉明的講話,提到了部分的改革方向。例如他說特區政府部門正在搞國民教育制度,又例如他看到前終審法院大法官烈顯倫呼籲「香港是時候進行司法改革了。」相信中央覺得這幾個領域不是要小修小補,而是要動大手術。所以,我們現在見到的撥亂反正工程,只是冰山一角。

在經濟民生方面,也需要有改革勇氣去破解難題。張曉明說,在轉變過程中,難免有陣痛,但總的趨勢會愈來愈好。他特別提到,只要大家協齊心協力謀發展,何愁困擾許多市民的住房問題解決不了?何愁經濟復蘇無期?

照目前的形勢分析,中央覺得香港要動大手術,在政治和社會民生方面進行大改革,才會有出路。香港過去不想做、不敢做的事情,要有勇氣去破題,這就是我之前所講的「A政策」與「非A政策」的觀念,反對派說政府不能做的事情,要反其道而行,大力去做。

特區政府高官也好,建制派議員也罷,其實都要猛醒,不要再把中央的說話當唱歌,不要以為中央光說不做。你看人大常委會在短短6個月已做出的3大動作,制訂《港區國安法》、推遲立法會選舉、定出DQ框架,既應知道中央的雷霆萬鈞,也應該知道還會陸續有來。未來一年,就是特區撥亂反正、改革變身的重要一年。反對派總辭,正好讓出更多議會決策空間,推動更多根本性的改革。

建制派不應扮反對派,去做改革派吧。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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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的重要意義

2024年11月22日 18:30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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