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不再「段爸」 校方報警 金牙大狀:主動報案可免「協助及教唆罪」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不再「段爸」 校方報警 金牙大狀:主動報案可免「協助及教唆罪」

2020年11月19日 17:08 最後更新:19:03

中大今日舉行網上畢業禮,但就有人號召學生到學校集會及遊行,示威學生V煞面罩,在校內遊行,校園多處遭到噴漆塗鴉同毀壞,部分人士更現場展示港獨橫額及旗幟,高叫「香港獨立,唯一出路」口號。這種行為除了涉嫌違反禁聚令及非法集會之外,亦可能違反《港區國安法》。

中大示威者拉橫額,又高叫「香港獨立,唯一出路」,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

中大示威者拉橫額,又高叫「香港獨立,唯一出路」,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

過去中大校方對這些非法示威行動都相當容忍,所以校長段崇智就被稱為「段爸」,但是今次中大似乎不再「段爸」。大學工作人員於現場持續多次作出廣播,呼籲人群停止聚集及盡快離開,以免疫情擴散及違反限聚令同埋《公安條例》。校方亦表示,為防情況失控,已經主動報警。

消息人士指出,昨晚通宵有人在中大山頂等幾十處塗鴉,寫上各種政治口號。中大校方今早發現後,馬上叫人清洗。

校方由塗鴉的方式判斷,發動遊行的學生甚有組織,估計參與的人數會較多,故今早就去報警。

消息人士指出,示威的學生可能懷著錯誤理解,以為在街外叫那些口號有事,在校園內叫無事,這是極大的誤解。所以學生開始聚集時,校方不斷用大聲公勸喻他們停止。

其實校方話示威學生涉嫌違反限聚令及《公安條例》,已經算講得輕。金牙大狀就講,其實中大這個做法,都係一個自保的做法。因為自從《港區國安法》生效之後,違反當中第20條分裂國家罪,相關懲處相當嚴厲,首要份子(例如組織者)可被判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與者可判3至10年有期徒刑。

另外有示威者叫「天滅中共」等口號,亦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同樣地首要份子最高可被判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示威學生都戴了V煞面罩。

示威學生都戴了V煞面罩。

今次大批學生打著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港獨口號,但是由於他們都戴了V煞面罩,令人認不出他們的樣貌。但遊行場地是中大的場所,如果執法機構要追究起來,捉不到涉事的學生,都可以用《港區國安法》第21條協助及教唆分裂國家的罪名(aiding and abetting),來起訴場主中文大學。中大校方如今在現場廣播叫學生停止,以及同時報警的做法,客觀上就可以令自己免於被執法機構起訴協助及教唆罪。

金牙大狀亦都講,違反《港區國安法》是非常嚴重的刑事罪行,涉及刑罰很重,學生根本不應以身試法,亦不可以以為戴住面罩,就以為一定可以逃離法網,這只是很「小學雞」的想法。特別是組織這些行動的搞手,如果執法機構追查下來,其實都有機會將他們繩之於法。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往下看更多文章

屠龍案7被告判刑一覽 金牙大狀拆解為何減刑標準各異

2024年11月14日 18:44 最後更新:20:26

「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罪成被告分別判囚5年10個月至23年10個月,其中主腦吳智鴻被判囚23年10個月、「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就判13年6個月。

吳智鴻(殺警計劃主腦)
—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量刑起點:28年
扣減:20%
刑期:22年4個月
—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量刑起點:18年
扣減:20%
刑期:14年4個月
總刑期:23年10個月

黃振強 (屠龍小隊隊長)
—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量刑起點:24年
扣減:50%
刑期:12年
—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量刑起點:9年
扣減: 50%
刑期:4年6個月
總刑期:13年6個月

蘇緯軒(殺警計劃槍手)
— 串謀謀殺
量刑起點:15年
扣減:50%
刑期:7年6個月
—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量刑起點:18年
扣減:50%
刑期:9年
—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拘捕
量刑起點:10年
扣減:50%
刑期: 5年
總刑期:12年

彭軍壕(主腦吳智鴻副手)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量刑起點:20 年
扣減:50%
總刑期:10年

蔡凱明 (協助製作炸彈)
—協助及教唆他人製造爆炸品
量刑起點:9年
扣減:1/3
總刑期:5年10個月

陳玉龍 (協助運入槍械)
—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量刑起點:12年
扣減:1/3
刑期:8年
—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量刑起點:9年
扣減:1/3
刑期:6年
總刑期:9年

賴振邦 (協助製作炸彈)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量刑起點:11年
扣減:良好品格酌情扣2個月
總刑期:10年10個月

其中主腦吳智鴻只扣減20%刑期,總刑期23年10個月,為何認了罪沒有扣減三分一刑期?睇番法官判詞,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指,雖然吳智鴻認罪,但未有悔過。而事實上吳智鴻也沒有作污點證人。

至於「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的判刑,黃振強犯「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量刑起點為24年,因擔任污點證人及認罪,刑期就扣減一半,判入獄12年,連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共判刑13年半。

金牙大狀話,法官認為吳智鴻沒有悔過,亦不願出庭作供,扣減刑期就比較少。黃振強則是有悔意,願意轉為污點證人,有助案件的審理,因此一扣就扣了一半刑期。而同樣出庭作供的蘇緯軒、彭軍壕,亦都獲扣減一半刑期。

另外協助製作炸彈的蔡凱明、協助運入槍械陳玉龍兩位認罪被告,就各獲三分之一減刑,賴振邦就因曾義務教導小孩及長者使用智能電話的良好品格酌情扣減2個月刑期。

回顧這單案的承認案情,屠龍小隊及吳智鴻團夥計劃在軒尼詩道遊行路徑途中的英皇中心,放置兩個分別重2公斤及8公斤的炸彈,其中大炸彈內更加入大量鐵釘,「屠龍小隊」會引誘警方到場,其後引爆小炸彈。同一時間,槍手從附近高處用長槍亂槍掃射警員,引起恐慌,迫使其靠近大炸彈再加以引爆殺死更多警員,串謀者再執拾警員佩槍以為己用。

承認案情揭示了案件屬極端恐暴血腥的圖謀,情節極為嚴重,涉及真槍、炸藥,若非警方及時瓦解團夥,定必造成大量死傷。任何人作出如此窮兇極惡的恐怖主義行為,都必然難逃法網,其惡行必定受到應有的懲治。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