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政治巨嬰時代」的終結

博客文章

「政治巨嬰時代」的終結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政治巨嬰時代」的終結

2020年12月03日 20:24 最後更新:20:34

民主黨的許智峯去了丹麥,宣布將流亡海外,並退出香港民主黨。而青年新政前立法會議員梁頌恆數日前已離開香港,目前身處美國。香港流亡海外的反對派人士,多一兩個絕不為奇。

從許智峯身上,我們見到香港政治巨嬰的身影。在這裏順帶一提本地政治激進化的歷史。本來,香港的反對派全部都是泛民主派,隨著直選議席增加,開始出現黃毓民、長毛那些激進民主派。激進民主派不但攻擊建制派,也攻擊傳統泛民主派,從泛民身上搶位。2014年非法佔中之後,再衍生出號稱本土派的港獨派。一代比一代激進。

傳統泛民如民主黨深受壓力,結果其新生代也學習激進民主派甚至本土派行事方式,靠激上位,許智峯就是其中一員。當他還是中西區區議員的時候,就經常製造激烈的肢體衝突,藉此吸引傳媒的眼球。民主黨的眾多新生代要爭取黨內支持去取得立法會的參選資格,許智峯靠激出線,成為立法會議員。這一切都順風順水,由一個民主黨內寂寂無名的新生代,變成了區議員,再晉身成為立法會議員,享有每月十萬元月薪的豐厚待遇。過去幾年,也是激進派議員最風光的年代。

然而,香港的激進政治,其實只投射出一個政治巨嬰的世界。

巨嬰症其實是一個成年人的自戀型人格障礙,外表是一個成年人,但心理就如6個月大的嬰兒一樣,不斷提出「我要、我要…」的要求。他生活在一個自我世界中,對外界視覺模糊,但自覺就如神一樣,是全能的,他會把萬事萬物都當成棋子看待,完全要按其主觀意願指揮,不把對方視為獨立個體,也不會考慮對方的要求和感受。

一言以蔽之,巨嬰將想像世界等同現實,要什麼就要有什麼,他要吃東西,就伸出手來,拿得到,欲望得到滿足,就極度亢奮;拿不到,就會暴怒大哭,透過哭鬧去取得想要的東西,甚至只是發洩怒氣。巨嬰的情緒相當極端化,背後是兩種感覺的對立,一種是全能的自我、得到神一樣的滿足,從而產生優越感;另一種是極度的無助,當滿足不到慾望時,就會產生失落感,暴怒,情緒失控,甚至訴諸暴力來得到滿足,或者完全避世。

你可能會好奇地問,為什麼香港政治會出現這種巨嬰現象?原因其實很簡單,也是心理學的一個基本原理:positive reinforcement(正向鼓勵)。當你是以最原始的巨嬰的方式行事,隨時要滿足自己完美的政治欲望,採取激進行為,大吵大鬧地吸引注意,結果不斷獲取成功,正如嬰孩越哭鬧反而越能得到獎賞之後,就會事無大小都透過哭鬧去尋求滿足。你看許智峯平步青雲的經歷,就知道他的哭鬧行為,成為民主黨少壯派成功的樣板,變成「你不激,就會輸」。

從2014年的違法佔中,提出有違《基本法》的完美普選訴求(否定了《基本法》規定的特首選舉提名委員會),爭取不到所謂「真普選」就上街佔路 ; 到2019年的黑暴運動更進一步,借反修訂提出攬炒中央,以達成其民主甚至港獨的訴求,公然大叫「香港獨立,唯一出路」的口號,大搞政變。

這是香港巨嬰政治的爆發點,巨嬰去到不達目的就要殺爸媽的境界,最後爸媽也不能視而不見了。香港的巨嬰政治,觸發了中央全面反制,從訂立《港區國安法》,到人大常委會定出DQ框架的決定,都是對香港的巨嬰行為的徹底否定。你要什麼,不但不會給你,並且還要制止你、懲罰你。

那些政治巨嬰過去隨意犯法,根本從沒有想過有什麼後果,沒有想過要付出代價。如今遠走他方,逃避刑責,繼續發他的巨嬰美夢,也許一輩子不會醒過來。

2020年是香港巨嬰政治破產的元年,但巨嬰政治文化的消失,可能要5年、10年,甚至更長時間。香港還是太富裕,可以容許很多人長期沉醉夢中。

無視他人,從不妥協,日日去挑戰阿爺這個政治巨人,要和他玩割喉遊戲,下場將會很悲慘。無論監獄生涯或流亡生活,一點也不浪漫,特別是一日不回頭,這種生活永無止境。

到巨嬰文化消退後,才是了解現實的開始。在香港搞政治,那能不理阿爺想什麼呢。

盧永雄

往下看更多文章

「35+顛覆案」的重要意義

2024年11月22日 18:30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