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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李偲嫣慘劇的來龍去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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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李偲嫣慘劇的來龍去脈

2020年12月22日 19:08 最後更新:19:15

內地抗疫權威鍾南山曾說:「對新冠患者早發現、早隔離,比什麼都重要。」   

鍾南山的指示,簡單扼要。看香港抗疫倒瀉籮蟹,疫廈處處。其中一個問題,就是做不到「早發現、早隔離」,不能防止疫情擴散。

早前我講過有新冠確診者和他的家人,被拖延2日送到隔離中心,到了中心之後,又拖延2日才檢測。後來爆出有確診者的62歲母親,在家中等候送往檢疫中心隔離多日期間死亡。在差不多時候,又爆出「香港正義聯盟」前主席李偲嫣在家中離世後確診新冠肺炎。同樣是拖延確診的個案,都顯示香港衛生部門在整個抗疫安排上,有重大漏洞。

我詳細追查李偲嫣的例子,發現很多問題。

李偲嫣和她的丈夫謝鋮浚在本月7日覺得身體不適,李偲嫣發燒病情較重,謝鋮浚病況輕微。兩人於8日去看醫生,同時拿了深喉唾液樣本樽,並於10日早上把深喉唾液樣本交回元朗容鳳書健康中心做檢測。

兩人之後一直沒有收到檢測結果通知,由於政府曾表示沒有通知,等於檢測結果呈陰性,所以夫婦兩人初時以為無事。但李偲嫣病情未癒,兩人為安全計,便去藥品連鎖店買了快速測試套裝自行檢測,但都沒有測出呈陽性的結果。

直至16日早上,李偲嫣覺得心跳很快,過去她也曾試過如此,吃了一些救心藥再睡。到中午12時許,臥病在床的李偲嫣突然叫了一聲,她丈夫發現她已休克,馬上叫救護車,並為她做心外壓急救,可惜送院後在1時許去世,當時醫生診斷為「急性肺炎」。兩日後到18日,才驗出李偲嫣是染上新冠肺炎。李偲嫣由10日交樣本,一直無消息,至去世後做第2次病毒檢測才確診。

至於李偲嫣丈夫謝鋮浚,在太太確診後1日,政府在19日才通知他要入住隔離中心,又等了一天,到20日才送到隔離中心,再等一日即21日早上才做深喉唾液檢測,到當天晚上才證實確診。換句話說,謝鋮浚在太太李偲嫣18日證實確診後,仍被拖延了足足3日才確診(距離李偲嫣去世5日)。如以他第一次交回樣本樽起計,更足足有11天!

從李偲嫣及其丈夫謝鋮浚的例子,可以見到幾個問題:

第一、新冠肺炎病發很快,可以令人猝死。李偲嫣病發9天,如果她的病情很嚴重,例如呼吸困難,她應該早已入院求醫。但她只有輕微的發燒感冒症狀,又交了唾液樣本,但沒有收到結果通知,便延誤了確診和治療。

以李偲嫣病發的情況看,她可能在16日早上爆發「炎症風暴」,在短期內病情急速惡化致死。

李偲嫣的離世,可以總結為1、新冠肺炎對中年人也有很大的殺傷性,有猝死的可能。2、政府的檢測是否有誤尚待考證。醫管局事後解釋,李偲嫣及她丈夫謝鋮浚的檢測結果均屬陰性。負責做檢測的外判商曾嘗試透過手機短訊,通知兩人檢測結果但不成功。

李偲嫣的死亡個案會交死因庭審訊,相信其中一個關鍵節點,是李偲嫣第一之檢測結果是陰性,是真的沒有病毒、是採樣問題、還是深喉唾液這種檢測方法有問題?另外也要調查為何發不到短訊通知當事人檢測結果。

第二、謝鋮浚前後要11日之後才證實確診,十分離譜。謝鋮浚夫婦在10日交的樣本是否經過合理處理是第一個焦點。第二個焦點是第二次檢測也多番拖延。謝鋮浚是太太確診(18日)後拖了2天才入檢疫中心,第3天才檢測。為什麼一個重症死亡者同住的丈夫,也要拖3天才檢測?

第三、沒辦法做到「早發現、早隔離」。拖延檢測、確診延誤,首先是令到病人沒法及早送院治療。其次是早一日確診,早一日隔離所有相關的緊密接觸者,就可以減病毒在社區中傳播。拖延10日確診,病毒已經傳了幾代,一個人可能已感染了過百人,拖延確診的危害極大。

整件事暴露的問題,是政府仍然是用很官僚的方式,由衛生署去統籌檢測和隔離的工作。疫情擴散,衛生署人手不足,繼續用平常打工的心態去解決打仗的問題。出了事也不懂得求助,政府高層也沒有發現,結果就造成疫情的爆發。

在傳媒大力揭露之下,政府終於在上星期採取行動,一天內送了480個積壓的隔離人士去檢疫中心。由此可見,政府的介入,可以解決問題,但卻偏偏不懂得介入。

從李偲嫣及其丈夫的例子可見,政府在整個疫情的處理,漏洞百出。到今天,漏洞堵塞了嗎?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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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鋮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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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的重要意義

2024年11月22日 18:30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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