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你有個表弟,20年前回鄉探親時見到他,他一把眼淚一把鼻涕地向你討糖果吃。今天突然告訴你,他已經是世界頂尖的科學家,相信你會很難接受。今天的香港,就是面對這樣的處境。
今早聽電台的一個節目,訪問運輸業界代表,講到最近深圳收緊香港貨車司機進入內地的限制。過去司機在港居住的大廈有確診不能進入內地,擴展到司機居住的屋邨出現確診者也不能進入內地,一經邊檢單位抽查發現,司機將禁止入境。運輸業界代表在節目中批評內地的做法「變來變去,不科學,令到某些司機不能入境,不知道有什麼根據。」
香港運輸業界反對內地收緊貨車司機入境的措施,出於行業利益,我雖不同意但可以理解。但運輸業界代表不斷強調內地做法「不科學」的說法,實在十分刺耳。聽完他整個描述,我覺得內地的做法不單不是不科學,而是非常之科學,背後也包含了複雜的防疫政策考慮。
一、在內地眼中,香港已變成疫區。早前北京順義地區發現有兩個確診個案,立刻宣布進入戰時狀態。香港每日有幾十至過百個新增確診個案,在內地眼中,自然是一個高風險疫區,要收緊對香港的入境限制。
二、基於內地要照顧香港的考慮,不可以對香港過境司機全面封鎖,亦因為兩地有貨運物流的需要,很難一下子割斷往來,但這些過境司機入境後免14日隔離,內地最佳應變方法就是減量,即透過加強限制措施,減低香港貨車司機入境的人數,特別是那些來自染疫地區的司機,以降低傳播機率。
深圳見到香港疫情惡化,要加強監管,最科學的做法就是減少來自疫區的人進入深圳,雖然沒法斷絕疫症的傳播,但起碼可以降低傳播的機率,這是非常科學而且對焦的做法。而該運輸業界代表開口閉口說內地「不科學」,是既不理解內地的做法,也有著港式的傲慢與偏見。
病毒襲擊人類,不分體制,只能用科學方法才能遏止。內地是一個有14億人口的大國,如今能夠不斷地做到動態清零,足見內地對抗疫情方法的科學性,冠絕全球。而中國的方式已相當清晰,就是進行全民強制檢查(或者大區強制檢測),再加上健康碼,成功動態清零。其他地方不採用中國的方式,或許是基於對中國的偏見,或者是為了討好人民不想限制自由的心態,結果便搞到疫情全面失控。
香港政府怕市民反對全民強制檢查,怕市民反對健康碼,兩件事也不敢做,就搞到非常複雜,左修右補。以政府不做全民檢測,也要加強檢測為例,只會用擠牙膏的方式,以非常緩慢的速度去改進。
過去一幢大廈爆疫,出現很多個案,政府亦不會要求大廈居民做強制檢測,更遑論要去檢疫中心強制檢疫了。期後疫廈湧現,特別是到本月初葵盛西邨第8座大規模爆疫時,衛生署的官員忽然醒覺,在本月7日宣布對其中最多人染疫葵盛西邨第8座5號樓發出檢疫令,居民要送去檢疫中心,同時「呼籲」第8座所有居民參與檢測。聞說政府高層事前對衛生署發檢疫令也不知情。
疫情繼續失控,衛生官員再進化。2日後即本月9日,衛生署才要求葵盛西邨第8座所有居民都要進行強制檢測。到本月10日,衞生署衞生防護中心傳染病處主任張竹君首度宣佈,如果同一幢大廈有4個單位出現不相識的確診者,當局就對大廈居民發出強制檢測令。在公佈之前的過去一個月的爆疫期,至少有29幢大廈出現4宗以上的確診,當中只有3幢須要強制檢測。過去做得寬鬆,到葵盛西邨大爆發後,在本月10日宣佈收緊政策,但也只是輕描淡寫地隨便說說便算。
到今天政府又說形容疫情下降速度有點慢,日後若同一幢大廈有2個單位有居民確診,而且兩者並無關連,全座大廈居民就要強制檢測。市民對政府這些新政策,都處於知與不知之間。
政府檢測政策,就一直在小修小補中。追在疫情之後,跑到氣急敗壞。
最近,彩雲邨豐澤樓一連5天發現4個污水樣本呈陽性,豐澤樓並無確診者,為什麼政府要去染污水呢?原因是旁邊的明麗樓此前爆疫,政府叫港大團隊幫忙為明麗樓附近的兩幢大廈做污水檢測,結果發現旁邊的豐澤樓污水帶有新冠病毒。試想一下,如果在明麗樓爆疫的時候,全個彩雲邨都要做強制檢測,就不用那麼麻煩,要靜悄悄地做污水檢測了。如果將強制檢測範圍擴大至全區,至少可以將彩雲邨的潛在帶病毒者找出來。
政府反對全民強制檢測,也不贊成做大區強制檢測,只做其他地方修修補補,將原本很簡單的事情,搞得異常複雜,令到本地的疫情不斷拖長。政府的學習太慢,花的時間太長,香港人的傲慢太多,抗拒中國內地的政治偏見也太深。結果在這場抗疫戰爭中,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盧永雄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最近向懲教署署長申請減免刑期被拒,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最後亦被否決。
根據《監獄規則》的修訂,懲教署署長認為沒有證據令他信納減免馬俊文刑期不會不利於保護國家安全,無法確定提早釋放馬俊文,他會否再次觸犯國家安全罪行,所以拒絕減免他的刑期。而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經考慮後,認為不存在程序不公,駁回覆核。
前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現已移居英國,他在報章上撰文,評論「第二代美國隊長」司法覆核案。文中亦引述犯人馬俊文的心理評估報告,指犯人性格內向,缺少朋友,生活單調,亦沒有明顯的生命目標,但沒有任何重大的心理或學習困難。至於對所犯的罪行,馬俊文沒有明顯的悔意,亦曾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因此被隔離數月。在他向署方申請的申述中表示,「我明白到現今香港的環境已無法反抗,惟有接受現實」。
陳文敏評論說,若考慮條件是可否有足夠證據顯示馬俊文提前獲釋「會不利國家安全」,他認為對馬俊文較中肯的評估是,這些證據模稜兩可,未必能確立這樣的結論。然而在《港區國安法》下,考慮條件是這些證據是否足以排除囚犯若獲減刑會「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將問題變成一個負面的條件,結論便完全改變,這是令人感到不公的地方。
可以從幾個角度分析有關問題。
第一, 概念的扭曲。懲教署署長根據犯人在獄中的行為,判斷他出獄後有沒有重犯的可能性,決定是否酌情給行為良好的服刑囚犯提早假釋,這是一個行政當局的酌情權,並不是囚犯不可侵犯的權利,但是反對派就將觀念扭曲,把政府酌情權看成囚犯權利。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之後明確規定,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改例後惹來觸犯這些案件犯人的挑戰。
早前在刺警案中帶領默哀的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張敬生,服刑時並未獲得提早假釋,就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人身保護令是防止個人被非法或無理羈留。在張敬生案中,最後法庭拒絕申請,維持行政當局不准許張敬生提早假釋的原判。這都是法庭對這種扭曲概念的明顯否定,不能夠將行政當局提早釋放囚犯的酌情權,扭曲成為囚犯不能被侵犯的提早獲釋權利。陳大教授的評論,也跟循同一的扭曲思路演譯出來。
第二,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在馬俊文案中,法官的判詞亦明確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監獄規則》和《監獄釋囚條例》等法例作出的修訂,其立法意圖是對被裁定觸犯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是否可以獲得提前釋放(在勤奮和良好行為的條件之上),施加更為嚴格的條件(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法庭認同相關修訂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保護公眾。
換言之,由於維護國家安全相當重要,因此要立例特別指明,要確保觸犯國安罪行的囚犯不會有重犯的機會,才可以提早釋放。以馬俊文案為例,他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如提早釋放在假釋期再次觸犯國安全罪行的可能性相當高,即使用普通常識去判斷,亦絕對不是陳文敏所說的,馬俊文提早釋放會不利國家安全的證據是「模稜兩可」了。
第三,概念清晰。陳文敏指「國家安全是一個相通籠統的概念,在今天幾乎是無所不包,在街上派發傳單或喊口號的犯人,和一些強姦或恐襲導致多人受傷的人相提並論,這就是《港區國安法》與公民社會格格不入的地方。」如果這些說話是出自一個法盲之口,尚可以理解,但是出自一個法律大教授之口,就有少少欺騙觀眾了。在街上派發傳單喊口號,煽動人顛覆政府,其危害極其嚴重,雖然難以量化究竟是這些人危險些,還是一個強姦犯危險些,但是肯定兩種罪犯都具有高度危險性,一個對國家安全有危險,一個對中人身安全有危險。
法庭在馬俊文案的判詞中指出,囚犯獲提早釋放是否「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這一個標準既不模糊也不任意;相反地,該標準具足夠精確和確定性,能夠為囚犯提供充分的指引,讓他們知道在監獄中應如何行事才能有機會獲得提前釋放。法庭確認了懲教署署長的決定合法合理。
至於陳文敏說國家安全是一個相當籠統的概念,這個講法亦只是一種法盲的觀點。在《香港國安法》和《維安條例》當中,已經列出各種罪行,既不籠統亦不含糊,法庭並不是隨意就可以判定一個人違反國安。胡亂地指責法律含糊,只是對法律毫無常識的人的市井評論,出自一個法律學院大教授之口,就顯得有些低俗了。
第四,應該逃離英國。陳大教授所住的英國,其國安法律比香港更加嚴厲,特別是其「外國人登記制度」更是香港所無。在今年的英國暴亂當中,英國法庭亦都快審快判,將一些在網上很簡單地發帖評論事件的人判刑,例如35歲的奧羅克(Wayne O’Rourke),他在社交平台X上發發帖呼籲群眾上街,就因煽動被判入獄3年。不知陳大教授會覺得英國這些法例和判決會否和公民社會格格不入?若然如此,他就不應該只逃離香港,亦應該逃離英國,浪跡天涯,去尋找他理想的公民社會了。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