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有一個39歲菲傭確診新冠肺炎,她感染的是變種病毒,還傳染了她照顧的10個月大的嬰兒。政府對此大為緊張,因為這是首個確認是本地傳播的N501Y變種病毒。
1. 確認有本地潛在傳播鏈。該菲傭並沒有外遊,其感染了變種病毒,只能在本地感染,估計有幾個可能的來源:一、她接觸過的菲傭群體,她休假時與她的同鄉聚會;二、社區,包括她到過的街市、購物商場和公園等;三、教會,因為她有去教會的習慣。無論如何,已有一條傳播鏈正在社區流傳當中。
2. 源頭必定是外來傳入。N501Y變種病毒一定是從外地輸入的,N501Y的501代表新冠病毒的S蛋白的第501個胺基酸發生突變,最先是去年9月在英國發現,然後再在南非及巴西發現,有更多的突變。香港現時有外國人回港需要隔離檢疫,來自疫情高危地區的人要隔離21天,為什麼還有輸入個案呢?
之前已出現兩宗N501Y變種病毒個案。4月16日有一個案,一名29歲的印度裔男子,他是在杜拜工作的工程師,回港後完成了21天隔離檢疫,出外之後再確診,還傳染了在香港當護士的女友。這名印度男子確診的原因有兩個可能,一個是潛伏期長過21天,另一個可能是在九龍尖沙咀華美達酒店隔離期間出現交叉感染。若在隔離後期感染,就可能離開酒店才發病,現時的估計是酒店內交叉感染的機會較大。
到4月26日又有另一宗38歲菲傭感染N501Y變種病毒的確診個案,情況和上宗類似。患者於3月27日到港,於西營盤華美達酒店檢疫21日,檢測全是陰性。她離開酒店並入住堅尼地道8號之僱主住所,亦是隔離超過21日之後,才在社區檢測中心確診。
兩宗回港隔離21日後才確診的個案,入住不同的華美達酒店,有在酒店內交叉感染的可能,未能確認是本地傳播個案,但已揭露「外防輸入」有漏洞。
3. 懷疑菲傭傳菲傭。究竟最新發現的菲傭確診變種病毒個案,和之前兩個變種病毒個案是否有關?聞說政府懷疑有菲傭傳菲傭的隱形傳播鏈,正在社區內潛伏傳播,所以決定要所有外傭在5月9日前要強制檢測。政府面對變種病毒殺到,要再減少甚至停止其他有變種病毒地區的來港航班,堵塞在隔離時可能交叉感染的漏洞,更要大力加強追蹤傳播源頭,以及加強檢測。
有人問,「疫苗氣泡」相關的放寛措施剛剛實施,有沒有需要再收緊呢?
我認為沒有這個需要,目前雖然有數字顯示南非的變種病毒有兩個突變,會影響到疫苗抵抗病毒的功效,不過,無論是科興或者復必泰疫苗,對南非的變種病毒仍然有效,只是效力下降。而「疫苗氣泡」措施的構想,是即使疫情重臨,只要一個處所當中,而所有人都打了疫苗,感染病毒的風險仍然很低。在這個前提下,「疫苗氣泡」基本上可以在有疫情下存在,無需停止。
總的來說,香港目前打疫苗的水平仍然太低,只有大約12%的人口打了至少一劑疫苗,這樣低的疫苗接種水平,香港很難抵禦不斷變種的新冠病毒,所以市民加快接種疫苗,是防止病毒的主要出路。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