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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決房屋問題  難免人頭落地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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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決房屋問題  難免人頭落地

2021年07月20日 20:30 最後更新:21:03

很多人都不認識中國。阿爺做事有一個特點,就是將目標預先清楚地講出來。但奇怪的是,無論是外國人,以至中國人,很多時還是讀不懂、聽不明、做不到。

最近,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在「《港區國安法》一周年研討會」上的講話,有點滄海遺珠,值得一記。雖然主要內容已公佈,但《新華社》沒有刊登夏寶龍講話全文。會後有與會者引述了一些講話細節,例如夏寶龍說:「希望特區政府每年做幾件看得見、摸得到的實事,才能讓市民感到幸福。」換一個角度說,就是特區政府現在做的工作不足夠,市民未感到幸福。

另外,他又提到未來治港的人士「想幹事、要幹事、能幹事、幹成事」。即官員要幹實事,而且不是做了就算,還要做出效果來。

過去兩年,中央強調香港政府要止暴制亂。而夏寶龍今次的講話,就談到香港平亂後的改革,提到要解決香港住房、就業、醫療和貧富懸殊等問題。他特別突出住房問題,更提出了一個要在2049年實現的香港夢,到時香港的住房問題已得到重大改善,香港將告別劏房和籠屋。

近日,特區政府高層提到香港的房屋工作,羅列了特區政府在過去4年做了的事情。他們的行為如同一個小朋友告訴父母,在考試前已經溫習了兩星期,但卻講不出為什麼還是不合格。香港的房價租金高踞不下,與政府政策不到位脫不了關係。

2018年6月,特首林鄭月娥提出徵收空置稅,但拖到疫情爆發,政府又轉軚,取消了空置稅。兩年多過去了,空置單位由當時的9000個增加至現在的1萬2000個,空置單位大幅增加三成多。

現在疫情趨緩,香港打疫苗的人數不斷上升。估計到今年第四季,經濟有可能全面重啟和恢復通關。樓價現時已經躍躍欲升,如果政府沒有新措施,恐怕已經天一樣高的樓價,到通關時會再度爆升。到目前為止,我們都未見到政府有部署新措施去壓抑樓價。

在早前的特首答問大會上,工聯會議員麥美娟要求特首林鄭月娥重推一手物業空置稅,特首拒絕了這個要求。麥美娟再追問她是否有勇氣去做呢?特首的回答是「勇氣和魯莽,是一個銅錢的兩面。」如果特首認為推空置稅是魯莽的話,政府又有勇氣推出什麼措施,去壓抑樓價進一步爆升呢?

夏寶龍在講話中已定出了一個長遠的住房目標,到2049年,香港的劏房和籠屋將會消失。未來的治港人才,特別是特首,一定要提出一個能夠達成這個目標的可行方案。當然,這個還只是與公營房屋的範疇,還未涉及更難解決的私樓價格高企的問題。

住劏房和籠屋的,主要有兩類人,一類是正在輪候公屋的市民。現時,正在25.4萬宗輪候公屋的申請,而平均輪候時間長達5.8年。另一類是來港未滿七年、未有資格申請公屋的新移民。政府如果不能夠大量增加公屋,減少輪候的公屋的人數,以及大量興建臨時單位予新移民入住,根本不能消滅劏房和籠屋,這涉及超過30萬個新增出租公屋單位的供應。要同時解決私樓價格和租金長升的問題,香港可能要再多20萬個居屋或私樓單位的供應。要在25年內額外增加50萬個住宅單位,以目前的規劃,即使有大型的填海計劃,可能也無法達到這個目標。究竟從政者有何方法達成夏主任提出的目標?

阿爺做事的方式是先定目標,將目標拆成具體的細項和指標,逐步完成。習主席在2012年底上台的時候,當時中國還有9899萬農村貧困戶,貧困發生率是10.2%,較全球90%以上國家為多。習主席在8年內走訪了14個集中連片特困地區,調研了20多個貧困農村,在2013年提出了「精準扶貧」的理念,在2015年提出脫貧攻堅的目標,要在5年內令餘下的3000萬貧困人口脫貧,最後在2020年達標。

今天,阿爺已經講到明要香港政府解決房屋問題,從政者在這問題上仍然交白卷的話,難免人頭落地。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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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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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教授應該逃離英國

2024年12月19日 18:30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最近向懲教署署長申請減免刑期被拒,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最後亦被否決。

根據《監獄規則》的修訂,懲教署署長認為沒有證據令他信納減免馬俊文刑期不會不利於保護國家安全,無法確定提早釋放馬俊文,他會否再次觸犯國家安全罪行,所以拒絕減免他的刑期。而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經考慮後,認為不存在程序不公,駁回覆核。

前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現已移居英國,他在報章上撰文,評論「第二代美國隊長」司法覆核案。文中亦引述犯人馬俊文的心理評估報告,指犯人性格內向,缺少朋友,生活單調,亦沒有明顯的生命目標,但沒有任何重大的心理或學習困難。至於對所犯的罪行,馬俊文沒有明顯的悔意,亦曾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因此被隔離數月。在他向署方申請的申述中表示,「我明白到現今香港的環境已無法反抗,惟有接受現實」。

陳文敏評論說,若考慮條件是可否有足夠證據顯示馬俊文提前獲釋「會不利國家安全」,他認為對馬俊文較中肯的評估是,這些證據模稜兩可,未必能確立這樣的結論。然而在《港區國安法》下,考慮條件是這些證據是否足以排除囚犯若獲減刑會「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將問題變成一個負面的條件,結論便完全改變,這是令人感到不公的地方。

可以從幾個角度分析有關問題。

第一,    概念的扭曲。懲教署署長根據犯人在獄中的行為,判斷他出獄後有沒有重犯的可能性,決定是否酌情給行為良好的服刑囚犯提早假釋,這是一個行政當局的酌情權,並不是囚犯不可侵犯的權利,但是反對派就將觀念扭曲,把政府酌情權看成囚犯權利。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之後明確規定,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改例後惹來觸犯這些案件犯人的挑戰。

早前在刺警案中帶領默哀的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張敬生,服刑時並未獲得提早假釋,就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人身保護令是防止個人被非法或無理羈留。在張敬生案中,最後法庭拒絕申請,維持行政當局不准許張敬生提早假釋的原判。這都是法庭對這種扭曲概念的明顯否定,不能夠將行政當局提早釋放囚犯的酌情權,扭曲成為囚犯不能被侵犯的提早獲釋權利。陳大教授的評論,也跟循同一的扭曲思路演譯出來。

第二,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在馬俊文案中,法官的判詞亦明確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監獄規則》和《監獄釋囚條例》等法例作出的修訂,其立法意圖是對被裁定觸犯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是否可以獲得提前釋放(在勤奮和良好行為的條件之上),施加更為嚴格的條件(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法庭認同相關修訂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保護公眾。

換言之,由於維護國家安全相當重要,因此要立例特別指明,要確保觸犯國安罪行的囚犯不會有重犯的機會,才可以提早釋放。以馬俊文案為例,他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如提早釋放在假釋期再次觸犯國安全罪行的可能性相當高,即使用普通常識去判斷,亦絕對不是陳文敏所說的,馬俊文提早釋放會不利國家安全的證據是「模稜兩可」了。

第三,概念清晰。陳文敏指「國家安全是一個相通籠統的概念,在今天幾乎是無所不包,在街上派發傳單或喊口號的犯人,和一些強姦或恐襲導致多人受傷的人相提並論,這就是《港區國安法》與公民社會格格不入的地方。」如果這些說話是出自一個法盲之口,尚可以理解,但是出自一個法律大教授之口,就有少少欺騙觀眾了。在街上派發傳單喊口號,煽動人顛覆政府,其危害極其嚴重,雖然難以量化究竟是這些人危險些,還是一個強姦犯危險些,但是肯定兩種罪犯都具有高度危險性,一個對國家安全有危險,一個對中人身安全有危險。

法庭在馬俊文案的判詞中指出,囚犯獲提早釋放是否「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這一個標準既不模糊也不任意;相反地,該標準具足夠精確和確定性,能夠為囚犯提供充分的指引,讓他們知道在監獄中應如何行事才能有機會獲得提前釋放。法庭確認了懲教署署長的決定合法合理。

至於陳文敏說國家安全是一個相當籠統的概念,這個講法亦只是一種法盲的觀點。在《香港國安法》和《維安條例》當中,已經列出各種罪行,既不籠統亦不含糊,法庭並不是隨意就可以判定一個人違反國安。胡亂地指責法律含糊,只是對法律毫無常識的人的市井評論,出自一個法律學院大教授之口,就顯得有些低俗了。

第四,應該逃離英國。陳大教授所住的英國,其國安法律比香港更加嚴厲,特別是其「外國人登記制度」更是香港所無。在今年的英國暴亂當中,英國法庭亦都快審快判,將一些在網上很簡單地發帖評論事件的人判刑,例如35歲的奧羅克(Wayne O’Rourke),他在社交平台X上發發帖呼籲群眾上街,就因煽動被判入獄3年。不知陳大教授會覺得英國這些法例和判決會否和公民社會格格不入?若然如此,他就不應該只逃離香港,亦應該逃離英國,浪跡天涯,去尋找他理想的公民社會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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