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協宣布解散。
教協會長馮偉華表示,近年社會和政治環境改變,加上近期事態急劇發展,教協承受巨大壓力,面對嚴峻的危機,理事會已盡最大努力尋求繼續運作的方法,但至今未能看到前景,難以延續工作目標,無法找到化解危機的方案下,理事會一致通過解散教協。
教協和《蘋果日報》不同,《蘋果日報》解散前夕,老闆黎智英被捕下獄,公司戶口被凍結,報館很難營運下去。但教協擁有估值4.3億的物業資產,教協主要負責人未被起訴,如今突然解散,若非主事人十分膽小,就有不可告人的秘密,早散早着。和民主黨副主席李永達走佬英國的狀況,如出一轍。
聽到教協解散的消息,馬上就想起8月9日粉嶺裁判法院就一單非法集結案的判決。16歲鄭姓被告2019年10月在粉嶺大肆破壞中國銀行,被控非法集結罪,裁判官陳炳宙鄭姓被告的求情信,指鄭姓學生的老師在他犯罪後歌頌他為模範學生,倒不如在他犯案前教導他守法;又稱若師長已經教導,惟被告不遵守,師長不值得為他求情,反之師長沒有教導的話,則無資格為他求情。
如今學生的思想十分激進,和老師有很大關係。老師在課堂上鼓勵學生上街非法示威參與暴動,認為這是正義行為。到學生被捕判刑,還去為學生求情,結果被法官狠批,背後反映了法庭認為年紀這麼輕的學生犯法,和老師的錯誤教導很有關係。
教協作為香港近10萬老師的工會,是一個政治組織,言行激進,實際上就是香港校園政治化的最大引擎。略為回顧教協近年的政治往績,可見一斑。
1. 佔中的參與。
教協會長馮偉華於2011年成為「終極普選聯盟」召集人,第二年聯同「學民思潮」反對國民教育。2013年3月21日,教協成為「真普選聯盟」的一員。2014年3月,教協內部通過全力推動「佔中」。
早在2014年違法「佔中」前,教協已為「老師」開佔中訓練班,教走法律罅帶領學生參與違法示威運動。
2014年9月26日 ,教協立法會議員葉建源在添馬公園內演講,高度表揚學生當日往添馬公園的罷課行動,是對不義政權的控訴。
總括而言,教協是佔中的積極參與和推動者。
2. 反修例運動的參與。
2019年反修例運動,教協更積極參與。當年6月12日,反修例高潮時,教協指社會氣氛急劇惡化 宣布啟動全港罷課。
作為老師組織,發動罷課,鼓勵未成年的學生參與政治,這樣做對嗎? 老師不是應該做相反的事情,勸學生不要犯法,不要違法上街嗎? 罷課之後學校急促激化,有學生受影響上街暴動,最後下獄,家長可否追究教協呢?
如以今天的執法標準,在政治風潮中發動全港罷課如此政治性的行為,已涉嫌跌入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第10條煽動意圖的罪行。
在一場又一場的政治運動中,教協推動學生走上街頭,如今不少激進學生已經變成階下囚,或者變成流亡者。如今教協解散,但學生的激進思潮未散,激進餘毒,尚待清除。
李彤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最近向懲教署署長申請減免刑期被拒,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最後亦被否決。
根據《監獄規則》的修訂,懲教署署長認為沒有證據令他信納減免馬俊文刑期不會不利於保護國家安全,無法確定提早釋放馬俊文,他會否再次觸犯國家安全罪行,所以拒絕減免他的刑期。而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經考慮後,認為不存在程序不公,駁回覆核。
前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現已移居英國,他在報章上撰文,評論「第二代美國隊長」司法覆核案。文中亦引述犯人馬俊文的心理評估報告,指犯人性格內向,缺少朋友,生活單調,亦沒有明顯的生命目標,但沒有任何重大的心理或學習困難。至於對所犯的罪行,馬俊文沒有明顯的悔意,亦曾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因此被隔離數月。在他向署方申請的申述中表示,「我明白到現今香港的環境已無法反抗,惟有接受現實」。
陳文敏評論說,若考慮條件是可否有足夠證據顯示馬俊文提前獲釋「會不利國家安全」,他認為對馬俊文較中肯的評估是,這些證據模稜兩可,未必能確立這樣的結論。然而在《港區國安法》下,考慮條件是這些證據是否足以排除囚犯若獲減刑會「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將問題變成一個負面的條件,結論便完全改變,這是令人感到不公的地方。
可以從幾個角度分析有關問題。
第一, 概念的扭曲。懲教署署長根據犯人在獄中的行為,判斷他出獄後有沒有重犯的可能性,決定是否酌情給行為良好的服刑囚犯提早假釋,這是一個行政當局的酌情權,並不是囚犯不可侵犯的權利,但是反對派就將觀念扭曲,把政府酌情權看成囚犯權利。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之後明確規定,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改例後惹來觸犯這些案件犯人的挑戰。
早前在刺警案中帶領默哀的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張敬生,服刑時並未獲得提早假釋,就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人身保護令是防止個人被非法或無理羈留。在張敬生案中,最後法庭拒絕申請,維持行政當局不准許張敬生提早假釋的原判。這都是法庭對這種扭曲概念的明顯否定,不能夠將行政當局提早釋放囚犯的酌情權,扭曲成為囚犯不能被侵犯的提早獲釋權利。陳大教授的評論,也跟循同一的扭曲思路演譯出來。
第二,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在馬俊文案中,法官的判詞亦明確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監獄規則》和《監獄釋囚條例》等法例作出的修訂,其立法意圖是對被裁定觸犯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是否可以獲得提前釋放(在勤奮和良好行為的條件之上),施加更為嚴格的條件(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法庭認同相關修訂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保護公眾。
換言之,由於維護國家安全相當重要,因此要立例特別指明,要確保觸犯國安罪行的囚犯不會有重犯的機會,才可以提早釋放。以馬俊文案為例,他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如提早釋放在假釋期再次觸犯國安全罪行的可能性相當高,即使用普通常識去判斷,亦絕對不是陳文敏所說的,馬俊文提早釋放會不利國家安全的證據是「模稜兩可」了。
第三,概念清晰。陳文敏指「國家安全是一個相通籠統的概念,在今天幾乎是無所不包,在街上派發傳單或喊口號的犯人,和一些強姦或恐襲導致多人受傷的人相提並論,這就是《港區國安法》與公民社會格格不入的地方。」如果這些說話是出自一個法盲之口,尚可以理解,但是出自一個法律大教授之口,就有少少欺騙觀眾了。在街上派發傳單喊口號,煽動人顛覆政府,其危害極其嚴重,雖然難以量化究竟是這些人危險些,還是一個強姦犯危險些,但是肯定兩種罪犯都具有高度危險性,一個對國家安全有危險,一個對中人身安全有危險。
法庭在馬俊文案的判詞中指出,囚犯獲提早釋放是否「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這一個標準既不模糊也不任意;相反地,該標準具足夠精確和確定性,能夠為囚犯提供充分的指引,讓他們知道在監獄中應如何行事才能有機會獲得提前釋放。法庭確認了懲教署署長的決定合法合理。
至於陳文敏說國家安全是一個相當籠統的概念,這個講法亦只是一種法盲的觀點。在《香港國安法》和《維安條例》當中,已經列出各種罪行,既不籠統亦不含糊,法庭並不是隨意就可以判定一個人違反國安。胡亂地指責法律含糊,只是對法律毫無常識的人的市井評論,出自一個法律學院大教授之口,就顯得有些低俗了。
第四,應該逃離英國。陳大教授所住的英國,其國安法律比香港更加嚴厲,特別是其「外國人登記制度」更是香港所無。在今年的英國暴亂當中,英國法庭亦都快審快判,將一些在網上很簡單地發帖評論事件的人判刑,例如35歲的奧羅克(Wayne O’Rourke),他在社交平台X上發發帖呼籲群眾上街,就因煽動被判入獄3年。不知陳大教授會覺得英國這些法例和判決會否和公民社會格格不入?若然如此,他就不應該只逃離香港,亦應該逃離英國,浪跡天涯,去尋找他理想的公民社會了。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