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協理事會8月10日倉促宣布,決定解散教協,惹起質疑聲音。教協理事會為何要急急解散?這樣做是否合乎程序?遺下鉅額資產如何處理?
政界消息指,教協中人曾找中間人想和阿爺協商,研究如何可以「全身而退」,但不得要領。他們怕被《港區國安法》追究,所以馬上宣布解散,以求自保。
教協理事會倉促公布解散決定,惹來教協會員質疑,指教協會章第20條規定,「本會必須有全體合格會員三份二或以上以秘密投票表示同意方得解散。」該會員指出,「全體合格會員」不是指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是指全體會員的人數,教協會員有9.7萬人,三分二即6.5萬人,要這麼多會員同意解散,並不容易,光叫他們來投票已很難。所以目前教協解散只是理事會的建議,尚未通過合法程序成為事實。據了解,教協打算修改章程,並降低相關門檻。
至於阿爺亦不收貨。權威官媒新華社事後發文指出,教協解散咎由自取,不能因此勾銷曾經涉嫌違法行為。
教協手上持有大批物業。
另外,教協解散後如何處理資產也是一大問題。教協手上有大批物業,今年3月再花5942萬元,掃入新蒲崗萬廸廣場3個商業單位。計及其他物業如旺角好望角大廈和中僑商業大廈、銅鑼灣永德大廈等,市值高達4.5億元。除了剛購入的新蒲崗萬廸廣場單位外,其他物業都是多年前購入,估計已還清按揭,這批物業資產的淨值估計有4億元,還未計教協帳上有現金及其他流動資產。
教協解散後如何處理資產,一般以為可以完全由會員攤分。但實情沒有那麼簡單,教協有兩重身份,不同身份處理資產的方式不同。
1.教協是一個職工會。按政府對《職工會條例》的相關說明,指職工會在解散前,必須變賣所有物業,清還一切債項,及按職工會章程的規定議決處置剩餘經費的方法處理。
而教協會章第20條講到「解散」,該條文2. 規定:「遇前項解散時,本會所欠一切合法債項皆須清還,餘款由合格會員均分之或依照會員代表大會之決定處理之。」
如按教協會章規定,教協解散應將淨資產分給9.6萬個會員,每人隨時可以分得數千元。
2. 教協也是一個慈善團體。據稅務局公布截至2021年6月30日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及慈善信託名單,「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教育發展基金有限公司」是一個在1995年成立的註冊慈善機構。這樣就不簡單了。
在稅務局公布截至2021年6月30日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及慈善信託名單上,有「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教育發展基金有限公司」。
按稅局公布了一份慈善機構稅務指南,當中講到慈善機構規管文書的條款,指慈善團體必須有一份規管機構活動的文書,該規管文書一般應載明的條款其中一條是「說明在有關團體解散時如何處理餘下資產的條款(餘下的資產通常應捐贈與其他慈善團體)」。
按此理解,若在「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教育發展基金有限公司」名下的資產,教協會員就不能攤分,要轉贈其他慈善團體。
按稅局公布慈善機構稅務指南,指慈善團體必須有一份規管機構活動的文書,說明在有關團體解散時如何處理餘下資產。
由於慈善團體可以免稅,教協註冊一個慈善機構性質的公司,好大機會是用來處理教協開辦的大量營利產業,如超市及電器商店、訂購服務及綜合服務等,過去5年,這些業務每年營業額均超過3億港元,而本年則有3.45億港元,估計每年利潤不少。
問題是教協的物業資產到底是註冊在職工會名下還是慈善公司名下,表面看資產若在職工會名下會員還可能有得分,若註冊在慈善公司名下就不可以分了。當然,即使資產註冊在職工會名下,稅局亦可以質疑職工會買物業的資金是來自慈善公司累積盈餘資助去購買,若然如此,也不能分給會員。
司徒華48年前創辦教協,是用一個千秋萬代的心態去培育經營,所以才會註冊慈善團體來營運,沒有想過有解散分水的一天。如今教協被一班「敗家仔」搞到要解散收場,相信政府會小心查帳,不易讓人借慈善團體之名既免稅又去累積財富。所以教協雖然散場,不單人可能會被追責,錢也可以被追數。
李彤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最近向懲教署署長申請減免刑期被拒,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最後亦被否決。
根據《監獄規則》的修訂,懲教署署長認為沒有證據令他信納減免馬俊文刑期不會不利於保護國家安全,無法確定提早釋放馬俊文,他會否再次觸犯國家安全罪行,所以拒絕減免他的刑期。而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經考慮後,認為不存在程序不公,駁回覆核。
前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現已移居英國,他在報章上撰文,評論「第二代美國隊長」司法覆核案。文中亦引述犯人馬俊文的心理評估報告,指犯人性格內向,缺少朋友,生活單調,亦沒有明顯的生命目標,但沒有任何重大的心理或學習困難。至於對所犯的罪行,馬俊文沒有明顯的悔意,亦曾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因此被隔離數月。在他向署方申請的申述中表示,「我明白到現今香港的環境已無法反抗,惟有接受現實」。
陳文敏評論說,若考慮條件是可否有足夠證據顯示馬俊文提前獲釋「會不利國家安全」,他認為對馬俊文較中肯的評估是,這些證據模稜兩可,未必能確立這樣的結論。然而在《港區國安法》下,考慮條件是這些證據是否足以排除囚犯若獲減刑會「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將問題變成一個負面的條件,結論便完全改變,這是令人感到不公的地方。
可以從幾個角度分析有關問題。
第一, 概念的扭曲。懲教署署長根據犯人在獄中的行為,判斷他出獄後有沒有重犯的可能性,決定是否酌情給行為良好的服刑囚犯提早假釋,這是一個行政當局的酌情權,並不是囚犯不可侵犯的權利,但是反對派就將觀念扭曲,把政府酌情權看成囚犯權利。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之後明確規定,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改例後惹來觸犯這些案件犯人的挑戰。
早前在刺警案中帶領默哀的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張敬生,服刑時並未獲得提早假釋,就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人身保護令是防止個人被非法或無理羈留。在張敬生案中,最後法庭拒絕申請,維持行政當局不准許張敬生提早假釋的原判。這都是法庭對這種扭曲概念的明顯否定,不能夠將行政當局提早釋放囚犯的酌情權,扭曲成為囚犯不能被侵犯的提早獲釋權利。陳大教授的評論,也跟循同一的扭曲思路演譯出來。
第二,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在馬俊文案中,法官的判詞亦明確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監獄規則》和《監獄釋囚條例》等法例作出的修訂,其立法意圖是對被裁定觸犯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是否可以獲得提前釋放(在勤奮和良好行為的條件之上),施加更為嚴格的條件(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法庭認同相關修訂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保護公眾。
換言之,由於維護國家安全相當重要,因此要立例特別指明,要確保觸犯國安罪行的囚犯不會有重犯的機會,才可以提早釋放。以馬俊文案為例,他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如提早釋放在假釋期再次觸犯國安全罪行的可能性相當高,即使用普通常識去判斷,亦絕對不是陳文敏所說的,馬俊文提早釋放會不利國家安全的證據是「模稜兩可」了。
第三,概念清晰。陳文敏指「國家安全是一個相通籠統的概念,在今天幾乎是無所不包,在街上派發傳單或喊口號的犯人,和一些強姦或恐襲導致多人受傷的人相提並論,這就是《港區國安法》與公民社會格格不入的地方。」如果這些說話是出自一個法盲之口,尚可以理解,但是出自一個法律大教授之口,就有少少欺騙觀眾了。在街上派發傳單喊口號,煽動人顛覆政府,其危害極其嚴重,雖然難以量化究竟是這些人危險些,還是一個強姦犯危險些,但是肯定兩種罪犯都具有高度危險性,一個對國家安全有危險,一個對中人身安全有危險。
法庭在馬俊文案的判詞中指出,囚犯獲提早釋放是否「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這一個標準既不模糊也不任意;相反地,該標準具足夠精確和確定性,能夠為囚犯提供充分的指引,讓他們知道在監獄中應如何行事才能有機會獲得提前釋放。法庭確認了懲教署署長的決定合法合理。
至於陳文敏說國家安全是一個相當籠統的概念,這個講法亦只是一種法盲的觀點。在《香港國安法》和《維安條例》當中,已經列出各種罪行,既不籠統亦不含糊,法庭並不是隨意就可以判定一個人違反國安。胡亂地指責法律含糊,只是對法律毫無常識的人的市井評論,出自一個法律學院大教授之口,就顯得有些低俗了。
第四,應該逃離英國。陳大教授所住的英國,其國安法律比香港更加嚴厲,特別是其「外國人登記制度」更是香港所無。在今年的英國暴亂當中,英國法庭亦都快審快判,將一些在網上很簡單地發帖評論事件的人判刑,例如35歲的奧羅克(Wayne O’Rourke),他在社交平台X上發發帖呼籲群眾上街,就因煽動被判入獄3年。不知陳大教授會覺得英國這些法例和判決會否和公民社會格格不入?若然如此,他就不應該只逃離香港,亦應該逃離英國,浪跡天涯,去尋找他理想的公民社會了。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