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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選委會應具人大政協的監察功能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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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選委會應具人大政協的監察功能  

2021年08月12日 18:43 最後更新:20:13

選委會提名結束,將於9月19日舉行選舉。觀察選委會的提名情況,發現到兩個特點。

一、反對派舉白旗。香港的反對派由早年抵制選委會,完全不參與。到後期積極參與,並在多個界別全取議席,沖上300席以上。不過,完善政制之後,反對派舉白旗。除了少量傳統泛民人士如狄志遠參與之外,沒見到反對派大黨參與選委會選舉;

二、建制派之間的競爭。今屆選委會選舉,個別界別仍有競爭,但都只屬建制派之爭,以教育界為例,過去,教育界投個別票,有8萬個選民,今次投團體票,只有1700個選民。教協組成聯合名單,囊括30個席位的風光已不再,現更變成明日黃花,宣布解散。是次選委會選舉,教育界在14個可供選舉的席位當中,由於身兼人大代表的教聯會會長黃均瑜轉為教育界當然委員,教育界改為13席,今屆有14人報名,當中有13人是津貼中學議會、津貼小學議會和資助小學校長會等十多個教育團體組成的教育專業聯盟提出的聯合名單,餘下的一個競爭者也並非乎反對派人士,選委會選舉變成了建制派之爭。觀察目前局勢,未來的選委會可能有八成以上的議席,會由與阿爺關係良好的建制派人士取得。

未來,選委會的角色和功能也會大變。此前,選委會的基本功能是選行政長官,每5年選一次,其餘的時間完全不運作。未來,選委會除了選行政長官之外,還會選出40個立法會議員,佔了立法會90個議席的44.4%。這是阿爺完善香港政制、將香港回復行政主導的設計,行政長官和相當部份立法會議員由選委會選出,可以確政府的施政能夠在立法會得到穩定的支持。

另一方面,有政壇高人同我講,選委會將應發揮新的監察功能。未來的選委會與過去的選委會將會有很大的不同,應該要扮演更積極的角色,可以像內地的人大和政協一樣,每年定期開會,檢視政府提交的工作報告,甚至可以質詢政府有否履行選舉時的承諾。另外,選委會也可以像人大和政協一樣,設立專門的委員會,專項研究經濟民生等各方面的課題。選委會共有1500名委員,當中囊括了很多社會上各行各業的精英,理論上,他們可以做政府的智囊,為政府出謀獻策。

一直以來,香港都不重視智囊和研究組織。現屆政府甚至將中央政策組解散,改為創新辦。政府未來應該更重視政策研究工作,更重視各界的智囊,而選委就是其中一個主要的智囊。此外,選委會也可加入召集人制度,方便往後可以隨時召開會議。例如立法會一旦出現議員出缺,就可以馬上進行補選。

簡言之,政壇高人認為選委會的角色應該改變。完善政制之後,議會上的反對派大減,香港政局會更加穩定,而選委會加入了監察的功能,可做到反對派減少但對政府的監察不減的效果。選委會可以推動政府工作,提高其施政效率,解決香港的重大問題,將香港推上新的發展台階。

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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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教授應該逃離英國

2024年12月19日 18:30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最近向懲教署署長申請減免刑期被拒,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最後亦被否決。

根據《監獄規則》的修訂,懲教署署長認為沒有證據令他信納減免馬俊文刑期不會不利於保護國家安全,無法確定提早釋放馬俊文,他會否再次觸犯國家安全罪行,所以拒絕減免他的刑期。而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經考慮後,認為不存在程序不公,駁回覆核。

前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現已移居英國,他在報章上撰文,評論「第二代美國隊長」司法覆核案。文中亦引述犯人馬俊文的心理評估報告,指犯人性格內向,缺少朋友,生活單調,亦沒有明顯的生命目標,但沒有任何重大的心理或學習困難。至於對所犯的罪行,馬俊文沒有明顯的悔意,亦曾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因此被隔離數月。在他向署方申請的申述中表示,「我明白到現今香港的環境已無法反抗,惟有接受現實」。

陳文敏評論說,若考慮條件是可否有足夠證據顯示馬俊文提前獲釋「會不利國家安全」,他認為對馬俊文較中肯的評估是,這些證據模稜兩可,未必能確立這樣的結論。然而在《港區國安法》下,考慮條件是這些證據是否足以排除囚犯若獲減刑會「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將問題變成一個負面的條件,結論便完全改變,這是令人感到不公的地方。

可以從幾個角度分析有關問題。

第一,    概念的扭曲。懲教署署長根據犯人在獄中的行為,判斷他出獄後有沒有重犯的可能性,決定是否酌情給行為良好的服刑囚犯提早假釋,這是一個行政當局的酌情權,並不是囚犯不可侵犯的權利,但是反對派就將觀念扭曲,把政府酌情權看成囚犯權利。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之後明確規定,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改例後惹來觸犯這些案件犯人的挑戰。

早前在刺警案中帶領默哀的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張敬生,服刑時並未獲得提早假釋,就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人身保護令是防止個人被非法或無理羈留。在張敬生案中,最後法庭拒絕申請,維持行政當局不准許張敬生提早假釋的原判。這都是法庭對這種扭曲概念的明顯否定,不能夠將行政當局提早釋放囚犯的酌情權,扭曲成為囚犯不能被侵犯的提早獲釋權利。陳大教授的評論,也跟循同一的扭曲思路演譯出來。

第二,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在馬俊文案中,法官的判詞亦明確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監獄規則》和《監獄釋囚條例》等法例作出的修訂,其立法意圖是對被裁定觸犯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是否可以獲得提前釋放(在勤奮和良好行為的條件之上),施加更為嚴格的條件(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法庭認同相關修訂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保護公眾。

換言之,由於維護國家安全相當重要,因此要立例特別指明,要確保觸犯國安罪行的囚犯不會有重犯的機會,才可以提早釋放。以馬俊文案為例,他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如提早釋放在假釋期再次觸犯國安全罪行的可能性相當高,即使用普通常識去判斷,亦絕對不是陳文敏所說的,馬俊文提早釋放會不利國家安全的證據是「模稜兩可」了。

第三,概念清晰。陳文敏指「國家安全是一個相通籠統的概念,在今天幾乎是無所不包,在街上派發傳單或喊口號的犯人,和一些強姦或恐襲導致多人受傷的人相提並論,這就是《港區國安法》與公民社會格格不入的地方。」如果這些說話是出自一個法盲之口,尚可以理解,但是出自一個法律大教授之口,就有少少欺騙觀眾了。在街上派發傳單喊口號,煽動人顛覆政府,其危害極其嚴重,雖然難以量化究竟是這些人危險些,還是一個強姦犯危險些,但是肯定兩種罪犯都具有高度危險性,一個對國家安全有危險,一個對中人身安全有危險。

法庭在馬俊文案的判詞中指出,囚犯獲提早釋放是否「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這一個標準既不模糊也不任意;相反地,該標準具足夠精確和確定性,能夠為囚犯提供充分的指引,讓他們知道在監獄中應如何行事才能有機會獲得提前釋放。法庭確認了懲教署署長的決定合法合理。

至於陳文敏說國家安全是一個相當籠統的概念,這個講法亦只是一種法盲的觀點。在《香港國安法》和《維安條例》當中,已經列出各種罪行,既不籠統亦不含糊,法庭並不是隨意就可以判定一個人違反國安。胡亂地指責法律含糊,只是對法律毫無常識的人的市井評論,出自一個法律學院大教授之口,就顯得有些低俗了。

第四,應該逃離英國。陳大教授所住的英國,其國安法律比香港更加嚴厲,特別是其「外國人登記制度」更是香港所無。在今年的英國暴亂當中,英國法庭亦都快審快判,將一些在網上很簡單地發帖評論事件的人判刑,例如35歲的奧羅克(Wayne O’Rourke),他在社交平台X上發發帖呼籲群眾上街,就因煽動被判入獄3年。不知陳大教授會覺得英國這些法例和判決會否和公民社會格格不入?若然如此,他就不應該只逃離香港,亦應該逃離英國,浪跡天涯,去尋找他理想的公民社會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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