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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被規劃」到真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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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被規劃」到真內化

2021年08月23日 19:24 最後更新:20:19

由港澳辦副主任黃柳權率領的宣講團,今早(8月23日)在政府總部出席首場國家《十四五規劃綱要》宣講會。中聯辦主任駱惠寧在會上發言結尾的幾句話,惹起了人們的注意。

駱主任說: 「市場經濟,競爭激烈,不進則退,慢進也是退。」

「慢進也是退」,可圈可點。若然講香港解決經濟民生問題,「慢進」都已經是俾面的形容。以高樓價高租金問題為例,可以說是「不進」。以找經濟新增長點而言,頂多也只是「慢進」。駱主任是好心提個醒吧。

無論是中聯辦主任駱惠寧或港澳辦副主任黃柳權,他們也不光是評彈,亦有提出具體的路徑,當然香港聽不聽得進去是另一回事了。

駱主任提示的路徑是叫香港把握國家「十四五」規劃綱要的機遇,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從中找到香港的角色,就是香港的出路。他主要有3點看法:

1、認清國家規劃要求,全面把握香港的發展方向。

2、融入國家發展大局,不斷提升香港的競爭優勢。

3、善用國家政策支持,努力開創香港發展新未來。

而黃柳權就話,中央的「十四五」規劃綱要從多領域支持香港,支持香港鞏固提升競爭優勢,從體制機制、平台建設等多方面支持香港融入國家發展大局。中國夢也包括750萬香港同胞的香港夢。香港對接「十四五」規劃綱要,不僅包括政策、產業、市場對接,也包括理念和思路對接。

黃柳權提出的「理念和思路對接」,有劃公仔劃出腸的意思,因為香港過去和內地的發展,思路並不對接。

內地過去搞計劃經濟,每5年一個計劃。後來推行改革開放,搞市場經濟,就將指示性的經濟計劃,改為指導性的經濟規劃。但無論如何,內地規劃的長中短期目標很清晰。設定了實現中國夢的目標,定出到2049年即新中國成立100年時,要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然後每一個5年規劃,都有具體政策指標,一步步朝向強國目標邁進。

過去無論政府高官或社會精英,都覺得中央的「5年規劃」和香港無關,因為香港是自由市場經濟,不用搞規劃。

後來中央的規劃開始把港、澳加進去,也有高官、精英私下有微詞,說香港「被規劃」。

我覺得香港的真正問題不是「被規劃」,而是無目標。過去一方面社會泛政治化,政治鬥爭不斷,把政府大部份精力扯了進去。另一方面政府因為利益的糾纒,房屋等問題急促惡化,而在經濟發展方面亦找不到真正的增長點。變成不想被人規劃,自己又苦無對策。精英們有點不想跟大陸的自傲,更有點自欺欺人,將經濟問題政治化,總覺得香港要走國際化的路,認為這樣才是香港的特色,這樣才是「兩制」。但客觀結果是兩頭不到岸,香港經濟民生問題停滯不前,越搞越差。

隨著中美關係變差,香港經濟走國際化路的機遇日益減少。但另一方面,隨著中國經濟日益壯大,香港跟阿爺走搵出路的機會與日俱增。選擇已十分明顯了,香港已找不出其他出路。

所以北京大員也不怕把話挑明,叫香港要和內地要「理念和思路對接」,不止是硬件銜接。香港精英要換腦袋,換思維了,要把融合內地發展的理念,真的內化到香港的決策當中。

有人說,思路對接,不止泛民難受,AO(政務官)也難受。我倒覺得不要特別照顧誰的感受,要解決問題。誰不同意這個方向,他又有什麼可行的替代方案,可以提出來呢?

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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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的重要意義

2024年11月22日 18:30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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