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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衝突3人暴動罪成至少囚5年 官:需棒喝集體暴力行為

政事

理大衝突3人暴動罪成至少囚5年 官:需棒喝集體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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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衝突3人暴動罪成至少囚5年 官:需棒喝集體暴力行為

2021年09月25日 11:06 最後更新:13:27

前年11月中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大批示威者在校園外圍與警方爆發衝突,多人被捕被控暴動。法官王詩麗經審訊後裁定25歲廚師、28歲運輸工人及25歲侍應暴動罪成;35歲補習老師和廚師另因身藏索帶,同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王官今早在區域法院指涉案暴動十分嚴重,現場多人投擲汽油彈磚頭等,視現場為戰場,故判刑需迎頭棒喝,阻嚇集體暴力行為,判處廚師監禁5年2個月、運輸工人判囚5年、侍應判囚5年8個月,補習老師則判囚8個月。

姚俊暉。

姚俊暉。

5名被告依次為25歲廚師郭俊明、32歲無業羅煒棟、35歲補習老師姚俊暉、28歲運輸工人丁培基、25歲侍應蔡潤庭,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郭俊明、姚俊暉另分別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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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俊暉。

姚俊暉。

蔡潤庭。

蔡潤庭。

郭俊明。

郭俊明。

左起:郭俊明、丁培基、蔡潤庭。資料圖片

左起:郭俊明、丁培基、蔡潤庭。資料圖片

羅煒棟(左)、姚俊暉。資料圖片

羅煒棟(左)、姚俊暉。資料圖片

蔡潤庭。

蔡潤庭。

王官判刑指暴動罪行十分嚴重,形容香港為法治社會、和平安定社區,不容許案中集體暴力行為,判刑須大力阻嚇,迎頭棒喝,防止案件重演,否則社會需付上慘痛代價。王官詳列涉案人士行為,指出有數以百計人士在場聚集,投擲汽油彈、磚頭等雜物,用竹枝、雨傘組成路障,有人縱火,路面多處起火。王官又引述警員供詞,指現場非常混亂危險,警員需面對猛烈攻勢,又有警員受襲,而現場亦檢獲19支汽油彈、打火機及弓箭。

郭俊明。

郭俊明。

王官總結現場多路段出現大規模暴動,集結人數非常多,遠超警員,多次無視警方警告,持續至少2小時,重複參與暴力行為。王官續指暴動罪成3被告有備而來,穿黑衣物戴上防護裝備,現場人士準備玻璃樽、磚頭、弓箭等,視現場為戰場,暴力十分嚴重,致使在場警員需要後退,而對現場警員、途人、記者等,造成人身安全風險,而且涉案範圍大,覆蓋民居和商店,交通受癱瘓,巴士和地鐵停駛。

左起:郭俊明、丁培基、蔡潤庭。資料圖片

左起:郭俊明、丁培基、蔡潤庭。資料圖片

王官判刑指暴動罪成3被告無視前夕警方呼籲,置身現場,25歲廚師郭俊明身上另備有37條索帶,有需要時用以製造汽油彈,其暴動罪判囚5年2個月;28歲運輸工人丁培基則判囚5年。王官補充25歲侍應蔡潤庭與案角色鮮明,行為積極主動,投擲汽油彈造成爆炸,故判囚5年8個月。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方面,郭俊明管有37條索帶,可用以製造汽油彈,判監2個月,與暴動罪刑期同期執行;35歲補習老師姚俊暉管有剪刀可損壞公物,在大規模暴動下管有7包索帶,與一般情況不可同日而語,終判囚8個月。

羅煒棟(左)、姚俊暉。資料圖片

羅煒棟(左)、姚俊暉。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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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陳虹秀暴動脫罪發還重審 25年3.11裁決

2024年12月13日 23:45 最後更新:23:59

社工陳虹秀涉參與2019年的灣仔暴動,在原審時與另外三名被告脫罪。律政司其後上訴得直,上訴庭下令案件重審,案件在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

律政司。資料圖片

律政司。資料圖片

辯方表示,陳虹秀無案底,多次參與義務工作,暴動罪須符合「集結在一起」及「共同行事」兩個元素,法官將案延至明年3月11日裁決。

辯方指出,陳虹秀當時與示威者有一定距離,行為與示威者不同,認為控方未能證明她與示威者有共同行事,此外,陳虹秀當時只是勸警方克制,並不鼓勵示威者,認為不應裁定陳罪成。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47歲被告陳虹秀,被控於 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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