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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衝突3人暴動罪成至少囚5年 官:需棒喝集體暴力行為

政事

理大衝突3人暴動罪成至少囚5年 官:需棒喝集體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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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衝突3人暴動罪成至少囚5年 官:需棒喝集體暴力行為

2021年09月25日 11:06 最後更新:13:27

前年11月中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大批示威者在校園外圍與警方爆發衝突,多人被捕被控暴動。法官王詩麗經審訊後裁定25歲廚師、28歲運輸工人及25歲侍應暴動罪成;35歲補習老師和廚師另因身藏索帶,同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王官今早在區域法院指涉案暴動十分嚴重,現場多人投擲汽油彈磚頭等,視現場為戰場,故判刑需迎頭棒喝,阻嚇集體暴力行為,判處廚師監禁5年2個月、運輸工人判囚5年、侍應判囚5年8個月,補習老師則判囚8個月。

姚俊暉。

姚俊暉。

5名被告依次為25歲廚師郭俊明、32歲無業羅煒棟、35歲補習老師姚俊暉、28歲運輸工人丁培基、25歲侍應蔡潤庭,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郭俊明、姚俊暉另分別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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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俊暉。

姚俊暉。

蔡潤庭。

蔡潤庭。

郭俊明。

郭俊明。

左起:郭俊明、丁培基、蔡潤庭。資料圖片

左起:郭俊明、丁培基、蔡潤庭。資料圖片

羅煒棟(左)、姚俊暉。資料圖片

羅煒棟(左)、姚俊暉。資料圖片

蔡潤庭。

蔡潤庭。

王官判刑指暴動罪行十分嚴重,形容香港為法治社會、和平安定社區,不容許案中集體暴力行為,判刑須大力阻嚇,迎頭棒喝,防止案件重演,否則社會需付上慘痛代價。王官詳列涉案人士行為,指出有數以百計人士在場聚集,投擲汽油彈、磚頭等雜物,用竹枝、雨傘組成路障,有人縱火,路面多處起火。王官又引述警員供詞,指現場非常混亂危險,警員需面對猛烈攻勢,又有警員受襲,而現場亦檢獲19支汽油彈、打火機及弓箭。

郭俊明。

郭俊明。

王官總結現場多路段出現大規模暴動,集結人數非常多,遠超警員,多次無視警方警告,持續至少2小時,重複參與暴力行為。王官續指暴動罪成3被告有備而來,穿黑衣物戴上防護裝備,現場人士準備玻璃樽、磚頭、弓箭等,視現場為戰場,暴力十分嚴重,致使在場警員需要後退,而對現場警員、途人、記者等,造成人身安全風險,而且涉案範圍大,覆蓋民居和商店,交通受癱瘓,巴士和地鐵停駛。

左起:郭俊明、丁培基、蔡潤庭。資料圖片

左起:郭俊明、丁培基、蔡潤庭。資料圖片

王官判刑指暴動罪成3被告無視前夕警方呼籲,置身現場,25歲廚師郭俊明身上另備有37條索帶,有需要時用以製造汽油彈,其暴動罪判囚5年2個月;28歲運輸工人丁培基則判囚5年。王官補充25歲侍應蔡潤庭與案角色鮮明,行為積極主動,投擲汽油彈造成爆炸,故判囚5年8個月。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方面,郭俊明管有37條索帶,可用以製造汽油彈,判監2個月,與暴動罪刑期同期執行;35歲補習老師姚俊暉管有剪刀可損壞公物,在大規模暴動下管有7包索帶,與一般情況不可同日而語,終判囚8個月。

羅煒棟(左)、姚俊暉。資料圖片

羅煒棟(左)、姚俊暉。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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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大二號橋衝突 29歲理大生暴動罪成囚2年9個月

2024年11月13日 15:16 最後更新:15:50

中大二號橋2019年11月發生衝突,多人向吐露港公路投擲大量雜物,又用汽油彈、磚頭等襲擊警員,原審法官李慶年3年前裁定涉案理大學生暴動罪脫,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裁定上訴得直,案件發還恢復審訊,涉案理大生13日早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被判入獄2年9個月。

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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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刑時說,被告的衣著及裝備等產生累積效應,他身處案發現場為鼓勵他人使用暴力,壯大暴動者的聲勢,又指暴動罪是嚴重罪行,參考案例必須大力阻嚇集體暴動及破壞行為。案發當日示威者有預謀犯案,非法集結維持兩小時,暴動行為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亦對警員的人身安全造成危險。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法官又指,念及被告本獲判無罪,懷有期望恢復自由,但期間的延誤檢控和波折把他的期望打破,也影響更生進程,最終判監33個月。

現年29歲的被告李俊皓,在社福機構任職項目助理,案發時為理大學生。控罪指,他於2019年11月12日在沙田中文大學近2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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