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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白衣人」參與元朗「7.21」事件 暴動罪成判囚4年8個月至5年3個月

政事

3名「白衣人」參與元朗「7.21」事件  暴動罪成判囚4年8個月至5年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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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白衣人」參與元朗「7.21」事件 暴動罪成判囚4年8個月至5年3個月

2025年01月23日 18:48 最後更新:02月05日 00:32

涉及港鐵元朗站7.21事件的3名「白衣人」,早前於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其中兩人另外承認串謀傷人罪,分別判監禁4年8個月至5年3個月。3名被告依次為吳偉德、王浩昇及鄭文傑。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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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說,這場暴動令社會上不同政見人士的關係完全破裂。辯方律師稱3名被告在暴動中的角色次要,但法庭不同意,他們雖然非首批到場,但參與了最嚴重及最暴力的部分,例如鄭文傑事發時站在閘機的前線,3名被告積極參與暴動,與辯方律師的說法南轅北轍。

法官說,本案是早有預謀、有計劃,白衣人預先準備好標誌、鐵通、藤條等,提前到元朗站,並直接前往付費區。其中吳偉德一方指案發時被告是一時衝動,在收到電話指朋友遇事,才前往元朗站,但法庭不接納,因為暴動早有預謀,而且被告入站後,戴上手套進入付費區內襲擊人。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至於王浩昇一方稱,被告於晚飯時,得知將會有黑衣人到圍村進行破壞,他獲邀協助保衛圍村,法官表示,​被告​早已知白衣人會用藤條襲擊他人、有預謀作「私了」,但仍參與。而吳偉德與王浩昇承認的串謀傷人罪,更是與衝動無關。

法官表示,3名被告在暴動中的參與程度和角色,比案例中的部分被告更嚴重,判吳偉德入獄4年8個月、王浩昇入獄5年3個月、鄭文傑入獄5年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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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

5 名男女被控 2019 年 10 月在灣仔參與暴動,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經審訊後僅被裁定蒙面罪成,律政司提出上訴並獲上訴庭撤銷裁決,發還原審區院法官處理,其中 3 人改為認罪,還押至 6 月 25 日判刑。

律政司。資料圖片

律政司。資料圖片

案發於 2019 年 10 月 6 日,5名被告林顯誠、李安翹、蘇雅賢、謝兆雄、及陳樂燊,被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在灣仔一帶參與暴動。李、蘇及謝均承認控罪,餘下 2 人則否認控罪。3 名認罪被告的代表律師求情時指案件已拖延數年,對被告造成壓力,希望法庭能給予較大的刑期扣減。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辯方求情望扣減四分一刑期

李安翹一方求情時,希望法庭考慮她當時攜帶的口罩、手套及防毒面具等,屬於潛在殺傷力不高的物品,她亦沒有主動襲警,建議量刑起點不多於 3 年,又指李安翹案發時極年輕,加上案件審訊的長時間等待,希望獲扣減四分一刑期。

蘇雅賢及謝兆雄一方則指,他們在原審後一直努力更生並服務社會,希望法庭讓他們早日重投社會。

法官高偉雄表示按照過往案例,各被告最多只可獲五分一刑期扣減,由於同案維持不認罪的兩名被告申請重啟案情,決定押後至 6 月 25 日,兩人審訊完成後才判刑,期間 3 名認罪被告需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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