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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麻地暴動案|男子暴動罪成囚5年不服刑罰 上訴得直減刑3個月

其他國安案件

油麻地暴動案|男子暴動罪成囚5年不服刑罰 上訴得直減刑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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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麻地暴動案|男子暴動罪成囚5年不服刑罰 上訴得直減刑3個月

2025年02月20日 15:13 最後更新:15:17

2019年11月反修例風波蔓延至理工大學校園,213人涉在油麻地以「圍魏救趙」營救被圍堵的示威者,被控暴動。其中一宗涉及13人的案件,11人受審後罪成。當中4男不服定罪及判刑,法官批出其中張賀祺一人的刑罰上訴許可申請。高院上訴庭今日(20日)開庭處理其申請,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

上訴方指,上訴人於原審時以案發時不足21歲作為減刑理由,原審法官給予同案另外3名年輕被告各3個月的刑期扣減,卻沒有給予上訴人相同減刑。另一理據是原審法官接納無證據指上訴人曾使用隨身攜帶的口罩及手套,但仍將他的量刑起點定得高於沒有裝備的被告。

法官彭偉昌質疑,上訴人與該3名獲減刑的被告「年紀上差一截」,而且裝備不是以造成破壞多少衡量,而是意圖。上述人一隻手套和其他人全身裝備的意圖是一樣的,被告人管有裝備會被推論其意圖,法庭毋須分析被告人實際上有否使用該裝備。上訴方再稱,上訴人與該3人就年齡上沒有差別,犯錯是因為年輕,受到同伴壓力和鼓動。

就年齡理由,律政司強調,本案暴力程度嚴重,屬嚴重、須阻嚇的案件,被告人的年紀考慮比重「小之又小」,原審法官將上訴人的量刑起點定於60個月絕非判刑過重。律政司特別要求法庭注重案件的嚴重情況,指案件發生在彌敦道商業住宅區,持續50分鐘,原審形容是「小型戰場」,在警方警告下,1000-2000名示威者拒絕離開,并且用鐳射光束照向執法人員,投擲汽油彈等。

關於裝備,律政司指出,量刑不是數學計算方法,應該「一籃子」考慮,律政司認為被告黑衫黑褲,裝備是在褲袋裡,打算用口罩遮掩身份。被告人參與暴動的意圖明顯。

庭上小休20分鐘後,法官裁定上訴人上述得直,刑期下調3個月,減至57個月。書面理由將會6個月内下達。

2019 年 7 月 14 日,沙田新城市廣場爆發衝突,期間有警員制服示威者時遭24歲港大畢業生咬斷右手無名指,事後需休養逾年。港大畢業生被法官陳仲衡裁定擾亂公眾秩序、襲警、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蓄意傷人4罪罪成,判囚5年半。斷指的警長早前入稟向港大生索償,高等法院星期四(4月24日)開庭處理。訴訟雙方達成和解,港大生將向警長賠償28萬元。

原告梁啟業由律師代表應訊,已刑滿出獄的被告杜啟華親自到庭。聆案官葛倩兒表示,訴訟雙方達成和解,已簽署「同意傳票」(consent summons),被告杜人杜啟華同意支付28萬元予原告人梁啟業,作爲人身傷亡賠償。

聆案官葛倩兒指,杜啟華同意在4月29日前支付首筆10萬元款項,餘款18萬則於6月3日開始的18個月內支付,每個月於3日前支付1萬元,直至全數繳清。如被告人沒準時支付,則需全數繳清,不可再作分期安排;而原告人有權追討或提訟。被告人杜啟華表示接受此安排,並明白内容。聆案官表示,被告人支付賠償金後,將解除本案的法律責任,而法庭不作訟費命令。

原告為梁啟業,被告為杜啟華。入稟狀指,被告2019年7月14日晚上9時55分於沙田新城市廣場3樓Coach店外施襲,遂入稟追討受傷所造成損失。

杜啟華2021年初被裁定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1期擾亂公眾秩序、襲擊警員葉卓軒、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以及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除本案高院索償案外,杜啟華亦面對區院民事訴訟。事發當日受襲的高級警司梁子健亦向杜追討賠償,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排期下月12日開審,料歷時兩日。

案件編號:HCPI 9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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