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9 月 29 日「全球反極權遊行」,示威者佔領金鐘一帶,又向政總擲雜物及汽油彈等,事後共 96 人被控暴動,其中一對姊弟經審訊後罪成,判囚 48 個月。兩姊弟不服定罪並於早前提出上訴,上訴庭於2月14日經高等法院聆訊後,3名上訴庭法官即日駁回申請,並維持原判。上訴庭今日(2月28日)頒發書面判詞。
書面判詞指,雖然原審法官弄反了控方證人的其中一點證供,誤以為證人稱擲長傘及磚塊的人是另外一名被告,但原審法官整體思路非常清晰,結論也有足夠的實質證據作支持,並非依賴上訴人林志豪有否擲物作為定罪基礎。
上訴人的證供並非指完全不清楚當時現場情況,上訴人的所見所聞,絕不可能如他們所講的短暫、少量和來源不明,故認為原審法官拒絕接納他們的版本,認定他們是刻意置身現場,亦屬無可批評。
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指上訴人當時沒有即時離開及之後與示威者一同逃跑,是在參與暴動,故駁回上訴。
2019 年 7 月 14 日,沙田新城市廣場爆發衝突,期間有警員制服示威者時遭24歲港大畢業生咬斷右手無名指,事後需休養逾年。港大畢業生被法官陳仲衡裁定擾亂公眾秩序、襲警、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蓄意傷人4罪罪成,判囚5年半。斷指的警長早前入稟向港大生索償,高等法院星期四(4月24日)開庭處理。訴訟雙方達成和解,港大生將向警長賠償28萬元。
原告梁啟業由律師代表應訊,已刑滿出獄的被告杜啟華親自到庭。聆案官葛倩兒表示,訴訟雙方達成和解,已簽署「同意傳票」(consent summons),被告杜人杜啟華同意支付28萬元予原告人梁啟業,作爲人身傷亡賠償。
聆案官葛倩兒指,杜啟華同意在4月29日前支付首筆10萬元款項,餘款18萬則於6月3日開始的18個月內支付,每個月於3日前支付1萬元,直至全數繳清。如被告人沒準時支付,則需全數繳清,不可再作分期安排;而原告人有權追討或提訟。被告人杜啟華表示接受此安排,並明白内容。聆案官表示,被告人支付賠償金後,將解除本案的法律責任,而法庭不作訟費命令。
原告為梁啟業,被告為杜啟華。入稟狀指,被告2019年7月14日晚上9時55分於沙田新城市廣場3樓Coach店外施襲,遂入稟追討受傷所造成損失。
杜啟華2021年初被裁定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1期擾亂公眾秩序、襲擊警員葉卓軒、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以及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除本案高院索償案外,杜啟華亦面對區院民事訴訟。事發當日受襲的高級警司梁子健亦向杜追討賠償,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排期下月12日開審,料歷時兩日。
案件編號:HCPI 9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