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名男子 2019 年 9 月在金鐘暴動罪成,判監 4 年至 5 年 3 個月,他們不服刑期上訴,只有一人上訴得直獲減刑 3 個月,其餘 4 人維持原判。
案件 10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5 名被告馮嘉文、歐陽志堅、邱偉濤、林耀俊及謝達志都有到庭聽取裁決。他們被控於2019 年 9 月 29 日,在金鐘夏慤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近 500 人參與暴動。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量刑基準過高理據不成立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量刑時,極度關注是次暴動涉及政總受襲擊,屬非常嚴重可導致加重刑責的因素,並已考慮各被告的參與程度並非最低,事件的暴力程度亦比一些同類案件高,量刑基準過高的上訴理據不成立。
但上訴庭同時指出原審法官,因應其中一名審前認罪的被告邱偉濤悔意不足,只減刑約百分之 20 做法屬錯誤,決定將他的減刑幅度,恢復至百分之 25,撤銷 4 年 3 個月的刑期,改判 4 年監禁;其餘 4 名被告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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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灣仔軒尼詩道發生非法集結,多名身穿黑衣人士拆除鐵欄,向警方投擲磚頭及汽油彈等。曾被捕的社工陳虹秀被控暴動,重審後罪名成立。案件4月3日求情,4月9日判刑。
被告由囚車押送到區域法院。陳虹秀一方求情指,接受暴動乃嚴重罪行,但被告參與程度低、角色較被動,沒有對他人造成身體傷害或財務損失,也同意案情,省卻法庭時間。而法律上原審脫罪再定罪的情況,法庭有減刑幅度,請求法庭酌情扣減刑期。
案情指,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在2019年8月31日晚上發生暴動,集結人士身穿黑衣黑褲,佩戴頭盔及防毒面具等,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又高叫口號,用雜物堵塞行車路,架起雨傘與警方對峙。其後警方往銅鑼灣方向推進,並拘捕身穿黑色上衣的被告陳虹秀。庭上早前播放片段顯示,案發時被告在人群中用擴音器向警方叫喊,內容包括不可發射橡膠子彈、需要保持克制、不要使用催淚彈等。
裁決理由書指,被告案發時携帶多支咪及戶外擴音器,明顯有備而來,用言語及行為表達對示威者的認同,壯大他們與警方對抗的決心,有意圖參與暴動行為,不但與其他暴動人士一同集結,更鼓勵他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因而造成疊加效應。
同案3名被告賴姵岐(22歲)、鍾嘉能(26歲)及龔梓舜(22歲)早前承認暴動罪。法庭定於4月9日一併處理陳與同案被告的判刑。
案件編號:DCCC 12 /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