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魷魚遊戲論政新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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魷魚遊戲論政新時代

2021年11月12日 20:30 最後更新:11月13日 02:32

立法會選舉提名結束,可初步總結立法會選舉形勢。

第一、選情。A、功能組別。在三大類別中,佔30席的功能組別,算是競爭最不激烈的類別,但由於功能組別很多都是專業界別,反對派候選人很多不是全職從政,如今他們認為參選政治風險提升,所以全面退場。不過所有功能組別還有競爭,需要投票,但主要是建制派的內部競爭。部份界別如會計界及教育界競爭較劇烈。

B、選委會組別。40席選委會議席是全新席位,有超過50人參選,競逐40個議席,雖然參選人數比原來預期的60人略低,但也不要低估這組別的競爭性。首先是原本很多人想參選,結果取不夠提名票,無法入場,傳說中本來想參選的官二代、商二代,最後都榜上無名,顯示他們無法取得足夠提名,或者阿爺都不支持他們入局,所以未參選已實現第一輪淘汰。

這組別也出現較多以往少見的人物,例如「蘭桂坊之父」盛智文,前港府高官盧維思等,他們都是歸化了中國籍的外國人,長期居港落地生根,對本地有深切了解,但試想在過去的選舉中,他們根本無法從政,又例如學術界有科大(廣州)副校長吳宏偉、嶺南大學協理副校長劉智鵬,他們過去即使參選也不會成功,如今就有機會。另外一些比較突出的基層人物,是現職巴士司機的工聯會會員蔡永強,這類前線工人,過去也沒有機會參選。

雖然這些人仍要經過激烈的淘汰賽,最後未知能否當選,但光從參選名單就看到,新選舉制度比過去更多樣化,更多不同類型人物參與,反而更能體現均衡參與的特色,讓更多不同聲音可以進入立法會。

C、直選 。20席直選競爭仍然劇烈,雖然傳統的反對派、特別是激進反對派已經消失,但10個區都有競爭,其中6區更有傳統意義的泛民入場,包括馮檢基,譚香文,黃成智、蔡明禧,劉卓裕和方龍飛,而拉闊一點看非建制派還有新思維黃俊瑯,民主思路陳進雄和黃頴灝,專業動力林素蔚,還有獨立的潘焯鴻。總共有11名非建制派參選,其中新界東北區有2名非建制派及2 名建制派競爭。部份非建制派知名度高有競爭力,如九西的馮檢基,他長期盤踞該區,如今出來參選,有機爭勝。

第二、投票率。今屆投票率不會高,若有25%投票率,已相當不錯,主要有兩個原因,其一是選民人數增加,其二是反對派選民很可能不投票。2016年上屆立法會選舉,投票率58.3%,那次是佔中後首次立法會選舉,投票率已算較高,但要注意的,是2016年的登記選民人數僅377.9萬,如今政府大力推動選民登記,選民人數已增至446.7萬人,多了68.8萬人。

選民基數大增,本身已會拖低投票率,此外建制派和反對派的投票情緒可能很不一樣,建制派仍會繼續投票,但反對派選民很多都不會出來。假設支持建制派或反對派是43%對57%,若建制派選民有50%出來投票,支持反對派選民有20%出來投票,總投票率將是32%。但如果投票氣氛再冷清一點,若建制派選民投票率跌至40%,而反對派選民投票率跌至10%,則總投票率將降至22%。總的來說,本屆投票率下降相當正常。

第三、政見之爭。一般人有錯覺,認為政治參與程度愈高愈好,甚至把這等同於民主,但現實上,當群眾政治狂熱的時候,投票率最高,但往往也是政治最激進的時候,是典型的民粹政治,所以,因激烈政治帶來的高投票率,不一定是好現象。

當政治狂熱消退,甚至有抵制情緒出現,投票率下降也相當正常,但這不等於政治競爭同步減弱,未來選舉的競爭將從純政治的對抗,轉為政見的比拼。

假設去年選舉沒有延後,多數的選民可能都是以一種政治標準衡量候選人,例如問他是否支持「五大訴求」,支持「無差別否定預算案」,以這標準決定,競選議題單一,對香港也非好事,結果只會出現一面倒的政治狂熱份子佔據議會,意圖顛覆政府。完善政制後,未來的選舉仍是一場魷魚遊戲,仍然是淘汰賽,誰可提出突出政見,誰有較高執行能力,相信是選民考慮的關鍵。

其他已報名的候選人名單請參閱:https://www.elections.gov.hk/legco2021/chi/nomination2.html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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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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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教授應該逃離英國

2024年12月19日 18:30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最近向懲教署署長申請減免刑期被拒,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最後亦被否決。

根據《監獄規則》的修訂,懲教署署長認為沒有證據令他信納減免馬俊文刑期不會不利於保護國家安全,無法確定提早釋放馬俊文,他會否再次觸犯國家安全罪行,所以拒絕減免他的刑期。而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經考慮後,認為不存在程序不公,駁回覆核。

前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現已移居英國,他在報章上撰文,評論「第二代美國隊長」司法覆核案。文中亦引述犯人馬俊文的心理評估報告,指犯人性格內向,缺少朋友,生活單調,亦沒有明顯的生命目標,但沒有任何重大的心理或學習困難。至於對所犯的罪行,馬俊文沒有明顯的悔意,亦曾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因此被隔離數月。在他向署方申請的申述中表示,「我明白到現今香港的環境已無法反抗,惟有接受現實」。

陳文敏評論說,若考慮條件是可否有足夠證據顯示馬俊文提前獲釋「會不利國家安全」,他認為對馬俊文較中肯的評估是,這些證據模稜兩可,未必能確立這樣的結論。然而在《港區國安法》下,考慮條件是這些證據是否足以排除囚犯若獲減刑會「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將問題變成一個負面的條件,結論便完全改變,這是令人感到不公的地方。

可以從幾個角度分析有關問題。

第一,    概念的扭曲。懲教署署長根據犯人在獄中的行為,判斷他出獄後有沒有重犯的可能性,決定是否酌情給行為良好的服刑囚犯提早假釋,這是一個行政當局的酌情權,並不是囚犯不可侵犯的權利,但是反對派就將觀念扭曲,把政府酌情權看成囚犯權利。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之後明確規定,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改例後惹來觸犯這些案件犯人的挑戰。

早前在刺警案中帶領默哀的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張敬生,服刑時並未獲得提早假釋,就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人身保護令是防止個人被非法或無理羈留。在張敬生案中,最後法庭拒絕申請,維持行政當局不准許張敬生提早假釋的原判。這都是法庭對這種扭曲概念的明顯否定,不能夠將行政當局提早釋放囚犯的酌情權,扭曲成為囚犯不能被侵犯的提早獲釋權利。陳大教授的評論,也跟循同一的扭曲思路演譯出來。

第二,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在馬俊文案中,法官的判詞亦明確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監獄規則》和《監獄釋囚條例》等法例作出的修訂,其立法意圖是對被裁定觸犯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是否可以獲得提前釋放(在勤奮和良好行為的條件之上),施加更為嚴格的條件(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法庭認同相關修訂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保護公眾。

換言之,由於維護國家安全相當重要,因此要立例特別指明,要確保觸犯國安罪行的囚犯不會有重犯的機會,才可以提早釋放。以馬俊文案為例,他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如提早釋放在假釋期再次觸犯國安全罪行的可能性相當高,即使用普通常識去判斷,亦絕對不是陳文敏所說的,馬俊文提早釋放會不利國家安全的證據是「模稜兩可」了。

第三,概念清晰。陳文敏指「國家安全是一個相通籠統的概念,在今天幾乎是無所不包,在街上派發傳單或喊口號的犯人,和一些強姦或恐襲導致多人受傷的人相提並論,這就是《港區國安法》與公民社會格格不入的地方。」如果這些說話是出自一個法盲之口,尚可以理解,但是出自一個法律大教授之口,就有少少欺騙觀眾了。在街上派發傳單喊口號,煽動人顛覆政府,其危害極其嚴重,雖然難以量化究竟是這些人危險些,還是一個強姦犯危險些,但是肯定兩種罪犯都具有高度危險性,一個對國家安全有危險,一個對中人身安全有危險。

法庭在馬俊文案的判詞中指出,囚犯獲提早釋放是否「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這一個標準既不模糊也不任意;相反地,該標準具足夠精確和確定性,能夠為囚犯提供充分的指引,讓他們知道在監獄中應如何行事才能有機會獲得提前釋放。法庭確認了懲教署署長的決定合法合理。

至於陳文敏說國家安全是一個相當籠統的概念,這個講法亦只是一種法盲的觀點。在《香港國安法》和《維安條例》當中,已經列出各種罪行,既不籠統亦不含糊,法庭並不是隨意就可以判定一個人違反國安。胡亂地指責法律含糊,只是對法律毫無常識的人的市井評論,出自一個法律學院大教授之口,就顯得有些低俗了。

第四,應該逃離英國。陳大教授所住的英國,其國安法律比香港更加嚴厲,特別是其「外國人登記制度」更是香港所無。在今年的英國暴亂當中,英國法庭亦都快審快判,將一些在網上很簡單地發帖評論事件的人判刑,例如35歲的奧羅克(Wayne O’Rourke),他在社交平台X上發發帖呼籲群眾上街,就因煽動被判入獄3年。不知陳大教授會覺得英國這些法例和判決會否和公民社會格格不入?若然如此,他就不應該只逃離香港,亦應該逃離英國,浪跡天涯,去尋找他理想的公民社會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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