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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技術員認網上煽獨判囚16周 官:挑釁行為或令暴力死灰復燃

政事

電腦技術員認網上煽獨判囚16周 官:挑釁行為或令暴力死灰復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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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技術員認網上煽獨判囚16周 官:挑釁行為或令暴力死灰復燃

2022年09月27日 16:58 最後更新:17:08

30歲電腦技術員去年多次在連登討論區留言,提及「詛咒中共早日瓦解」、「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等,因而遭警方國安處控告「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被告2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被判囚16周。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指,被告重複留言達38次,可見他希望內容不被人淡忘,有機會令尚對社會不滿的人,使用暴力的心態死灰復燃。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裁判官指,煽動為具挑釁性的行為,能夠引起不同程度的危機,包括重新激起他人對社會的不滿,對於原本情緒高漲的人則會有火上加油的效果。裁判官直指被告重複留言38次,希望內容能持續下去,又明言不是有人公開表態支持才界定為煽惑,因有人可能默默行事。不過裁判官同時留意到該些內容大多重複,在缺乏新鮮感下對他人的感染性較低。本案以判監25周半為起點,被告認罪獲3分之1減刑,且因還柙多時對減刑折扣有影響,終判被告囚16周。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被告陳偉倫(30歲,資訊人員)被控於2021年12月24日至本年6月23日期間,在LIHKG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辯方大律師石書銘求情指,被告因本案失去原有供養父母和3歲兒子的穩定收入,現十分後悔。辯方冀法庭考慮涉案留言一式一樣,流於口號化,只為情緒宣洩,「講出嚟都無人理佢」,無人實際受鼓吹而使用暴力,且只流傳約8個月,維持時間較同類案件更短。

被告陳偉倫承認控罪。

被告陳偉倫承認控罪。

中年漢稱對「35+」顛覆案裁決不滿,連月在灣仔及銅鑼灣多處塗鴉發洩,被閉路電視拍到容貌而被捕。案件4月1日判刑,被告認4項刑毁及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被判10個月。案件星期二(4月8日)進行覆核聆訊,法庭澄清被告被判監8個月又8星期。

判詞指,判刑後,法官發現8星期的監禁相等於56天,與2個月代表的60天出現分歧,引致被告人服刑多4天的時間。因此,法官提出覆核。法官按原先分期的幅度為準,命令控罪一、二、八和九的每項刑期中的2星期,與控罪六的刑期分期執行。是故,被告人的總刑期為8個月又8星期,這等同所有控罪的假定總量刑起點約為15個月。基於上述的理由,被告被判監8個月又8星期。

53歲被告李樹銘,原被控8項刑事毀壞罪,指他於2024年5月至12月期間,在香港灣仔會展站及西面連接隧道、會議道行人天橋附近、香港灣仔橫跨告士打道近中環廣場及波斯富街近信和廣場的行人天橋、香港灣仔港灣道及杜老誌道交界H117號行人天橋及其附近,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財產,即上述行人天橋地面及FB層的升降機門及四張橫額。

案情指,在2024年5月至12月期間,警員巡邏時多次發現灣仔及銅鑼灣多處被人用黑色麥克筆寫上侮辱國家的字句。警方翻查閉路電視後確認被告身份,同年12月中,警方在謝斐道及菲林明道附近巡邏時,覺得被告與疑犯容貌相似,並截查被告,被告認曾塗污行人天橋的升降機門,他隨即被捕。

總裁判官蘇惠德4月1日判刑時指,被告所寫的字句傳播力低,要經過的人才能見到,但法庭不能忽略被告犯案目的,被告所寫字眼貶低代表民族尊嚴的國歌,又用帶侮辱性的名稱稱呼祖國。市民即使有言論自由,也須遵守法紀,即使不同意裁決,也不容破壞公物。

案件編號:ESCC330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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