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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公開4黑店涉不良銷售中藥材海味 斥其改名經營屢犯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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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公開4黑店涉不良銷售中藥材海味 斥其改名經營屢犯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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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公開4黑店涉不良銷售中藥材海味 斥其改名經營屢犯不改

2023年09月07日 10:49 最後更新:15:24

消費者委員會7日公開點名4間藥店,嚴正譴責其以不良銷售手法售賣中藥材及蔘茸海,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

消委會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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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員會7日公開點名4間藥店,嚴正譴責其經營手法,用卑劣銷售行徑,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該4間藥店位於旅客熱門購物地段,涉及的投訴數字在通關後明顯增加,今年首8個月已錄49宗投訴,超越去年全年的26宗,主要以不良銷售手法售賣中藥材及蔘茸海味,涉及金額逾58萬。對本地零售和旅遊業造成打擊,嚴重損害香港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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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城 (消委會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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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生活百貨 (消委會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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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大藥坊(前身為「環球大藥坊」)消委會圖片

安康大藥坊(前身為「環球大藥坊」)消委會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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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大藥坊 (消委會圖片)

環球大藥坊 (消委會圖片)

藥城 (消委會圖片)

藥城 (消委會圖片)

點名商戶名及地址:

1. 藥城

香港銅鑼灣駱克道522號地舖

2. 521生活百貨

香港銅鑼灣駱克道521號地舖

3. 環球大藥坊

香港銅鑼灣東角道22-24號怡東商場地下20號連1樓

4. 安康大藥坊(前身為「環球大藥坊」)

香港銅鑼灣東角道22-24號怡東商場地下20號連1樓

消委會表示在2021年至2023年8月的32個月間,共接獲96宗關於有關以上4間主要售賣中藥材及乾貨海味藥店的投訴,當中80宗涉及不良銷售手法,佔期內同類型投訴總和262宗的31%。而在今年初本港恢復與內地通關後,該4間藥店相關的投訴數字明顯增加,單計今年首8個月已錄得49宗投訴,超越去年全年的26宗,涉及售賣的中藥材及蔘茸海味,總金額$586,001,平均每宗個案涉及金額約$11,959。

521生活百貨 (消委會圖片)

521生活百貨 (消委會圖片)

而大部分消委會接到的投訴都涉及俗稱「斤變両」、「両變錢」的不良營商手法,令最終實收金額較顧客原先理解的貴10倍,甚至16倍。這些中藥材和蔘茸海味的價錢牌通常標示非常顯眼的售價,但在售價下方卻以非常細小及不顯眼顏色的字體標示重量單位,如每両或每錢,令消費者難以察覺。

(消委會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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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內地慣常是以斤作為計價單位,令內地遊客更易墮入圈套。當顧客向店員查詢時,店員只會告知牌上售價而不會提及計價重量單位,即使顧客刻意問及每單位售價,店員亦只會顧左右而言他,或含糊地說「香港是1斤16両」,蓄意迴避回答計價單位,導致某些顧客誤以為貨品所標示的價錢是每斤售價。而店員往往會在顧客顯示有購買意欲時,迅速將藥材或蔘茸海味搗碎或切片,當顧客於付款時才發現實收款項遠遠超出預期金額,欲拒絕購買時,商戶就會以貨品已搗碎或切片為由,強迫他們完成交易。

消委會曾分別約見該4間藥店的負責人,當中一名聲稱是為「藥城」及「521生活百貨」處理會計的代表否認店舖員工有作出不良銷售行為,但承諾會向管理層傳達消委會的訊息。

安康大藥坊(前身為「環球大藥坊」)消委會圖片

安康大藥坊(前身為「環球大藥坊」)消委會圖片

而「環球大藥坊」的負責人則拒絕會面,但答應會改善營商手法及妥善處理消委會接獲的投訴個案。儘管今年首8個月所有相關投訴,經消委會介入調停後,藥店均願意退還部分或全部款項,惟消委會在收到藥店承諾改善營商手法的回覆後,仍不斷接到與該4間藥店有關的新投訴,反映他們並沒有遵從承諾作出改善,繼續以不良手法經營。

(消委會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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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間被點名的的「藥城」,其舖位前身為一間名叫「宗宏堂大藥坊有限公司」的藥店。該藥店於2015年同樣被消委會點名譴責以不良手法經營。經翻查公司註冊處資料後發現,「藥城」的其中一名股東正正就是「宗宏堂大藥坊有限公司」。除此之外,今次被點名的另一間藥店「環球大藥坊」雖然已經結業,上址被「安康大藥坊」取代,惟消委會從投訴人於消費時索取的名片發現,上面印有的名稱仍為「環球大藥坊」。而根據商業登記紀錄,「環球大藥坊」及「安康大藥坊」同樣由「新兆財有限公司」營運。以上情況均反映藥店改名是業內慣常技倆,以瞞騙消費者,改頭換面繼續經營。 

環球大藥坊 (消委會圖片)

環球大藥坊 (消委會圖片)

消委會表示其實早於2015年已曾點名譴責7間藥店,但時至今天,同類型的不良銷售手法仍在發生,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消委會期望透過是次點名行動,向業界的不良份子及害群之馬發出強烈警示,亦希望業界馬上採取行動遏止歪風,而消委會將繼續與執法機關通力合作,以保障市民大眾和旅客的合法權益。

消委會早年已與內地多個省市的消委會(包括大灣區)簽訂合作協議,當中包括跨境消費投訴轉介機制。若旅客在港消費時與商戶有未能解決的爭議,在返回內地後,可向所在省市的消委會投訴,屆時個案會按合作協議轉介至本港消委會跟進。投訴人亦可選擇透過消委會網上投訴表格提交投訴,並透過微信公眾號補交資料及查詢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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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隱瞞物業曾發生墮樓事故 最終要向買方賠償被沒收訂金

2024年09月16日 11:46 最後更新:14:30

消委會今年首8個月收到11宗涉及地產代理的投訴,其中有地產代理沒有披露單位曾經發生墮樓事故,被法庭裁定要向買方賠償訂金。

消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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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地產代理沒披露單位曾發生墮樓事故 須賠償訂金予買家
買方在視察一個二手物業時,曾經諮詢地產代理「有無古靈精怪」 及「無嘢唔妥呀嗎」,得到「沒有」的回覆。然而,買方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發現該單位曾發生墮樓事故,於是決定終止交易並向地產代理追討賠償。法官認為地產代理協議訂明,代理須為買方取得關於物業的資料,該條款隱含地產代理有責任以謹慎行事之態度向買方提供資訊。當買方向地產代理詢問單位有否發生「古怪」事情時,地產代理應作出合理查詢才答覆,而非回答「沒有」。最終法庭裁定地產代理須向買方賠償被賣方沒收之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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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提醒,消費者在作出置業決定時一般會考慮一籃子的因素,而非單憑地產代理作出的陳述,因此即使地產代理或其僱員作出失實陳述,除非屬欺詐性質,否則其範圍責任一般不會延伸至消費者自行作出全面考慮後作出的置業決定,地產代理未必須承擔買家最終蒙受的所有損失或損害。

舉例說,假設發展商因資金流問題而未能如期交付一手物業,甚至「爛尾」,即使買方曾依賴地產代理疏忽作出的失實陳述而購置物業,地產代理亦未必需要承擔買方因物業延期或未能交付所招致的損失,有關損失或已超出地產代理的責任範圍。

消委會又指,地產代理未必是法律上的「代理人」,而是以「經紀」(broker)或「介紹人」身分行事,在促成交易後或從雙方收取佣金,過往案例亦指出地產代理在同一宗交易的不同階段可以有不同的身分

案例一的買方,除向地產代理提訴外,亦向賣方提出撤銷交易。法庭指出,賣方訂立的地產代理協議並無授權地產代理向買方提供任何非賣方提供的資料,而即使沒有該授權,地產代理亦可履行其約定責任。因此,法庭駁回買方對賣方的申索,買方在「撻訂」後只可向地產代理追討被賣方沒收的訂金。

案例二:失實平面圖非源自賣方 交易不能撤銷
買方在購買物業前向地產代理索取的平面圖所顯示的單位面積較實際為大,買方因而以賣方作出失實陳述為由提出撤銷交易及追討訂金。法庭指出,賣方純粹只委託地產代理出售其單位,並無給予該代理任何實際或表面權限向買方提供該幅並非源自賣方的平面圖或作出有關失實陳述。地產代理向買方提供該平面圖,是為買方而非賣方行事。法庭判定買方不能以地產代理的失實陳述向賣方提訴,亦沒有證據顯示賣方作出任何行為誤導買方,故裁定買方敗訴。

 
案例三:地產代理作失實陳述時業主在場 須撤銷交易並退回訂金
地產代理安排買方視察一套連花園的村屋,但沒有告訴買方該物業其實只包含村屋,花園是向政府以短期租約形式租用。法庭除判定地產代理的行為構成了失實陳述外,同時指出由於在視察物業時業主亦在場,且沒有說明花園的問題,因此業主同樣作出失實陳述。法庭判定買方可撤銷交易並向業主及地產代理取回已付訂金。

消委會提醒巿民,透過地產代理進行物業交易時,可以參考以下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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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應委託受地監局監管的持牌地產代理從業員,切勿委託無牌地產代理。如有疑問,可要求該地產代理或營業員出示「地產代理證」,或瀏覽地監局的網頁,查閱牌照目錄。

2. 與地產代理簽署「地產代理協議」,以書面訂明各方的權責。二手住宅物業使用的訂明表格,重要條文包括放盤價、代理的責任、佣金、單邊(只代表業主/買方/租客)或雙邊代理(同時代表業主及買方或業主及租客)等。

3. 消費者應從多渠道核實地產代理的陳述及仔細了解物業各資料,例如詳閱售樓說明書(一手物業),並透過第三方渠道如土地註冊處和屋宇署的百樓圖網,查閱有關業權資料和樓宇圖則等文件。

4. 不應輕信「包借」、「包賺」等令人存疑的承諾,亦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協議並具體列明優惠細節。如有任何懷疑,可諮詢獨立法律意見,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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