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摩根士丹利策略師、耶魯大學資深研究員羅奇在英國《金融時報》發表文章,題為《我很痛苦地說香港已經玩完》,指香港股市的命運因本地政治、中國經濟因素和中美關係3大因素組成,3者難以處理,所以有「香港玩完」的論調。
有本地媒體就此向特區政府查詢,問基本法23條立法後,發表或轉載類似「香港玩完」的文章會否犯法,尤其是煽動意圖罪。
政府公布將就23條立法後,出現很多「23條立法後這樣那樣不可以講」的對號入座式評論,其實無必要散發恐懼,羅奇評幾句香港股市何來犯法。
第一,並不是「23條立法後」。其實說到「煽動意圖罪」,在如今的《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已有相關罪名,未來23條立法只是將其略作修正,並無大變。猶記得 2020年《國安法》制定的時候,由於部分條文提到不能煽動對香港特區政府的憎恨,當時在記者會上就有路透社記者提問,如何定義煽動憎恨。時任港澳辦常務副主任張曉明回應表示,請記者去看看香港現有的《刑事罪行條例》,其實這並不是新東西,港英政府年代早有相關的立法。所以結論是如果某些言行觸犯「煽動意圖罪」的話,現在已經犯法,不用等23條立法。
第二,犯罪行為有具體定義。「煽動意圖罪」雖然是有關意圖的罪行,但對犯罪行為有具體界定,是指有意煽動引起6種情景,包括:
a)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香港特區的人,對《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國家機構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香港特區的人,對香港特區的,憲制税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c)意圖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在香港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d)意圖引起香港特區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
e)意圖煽惑他人在香港特區作出暴力作為;
f)意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香港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香港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23條較之前法例略為收窄,指明要「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香港特區的人」的憎恨或藐視,換言之羅奇在英國發表文章,已可能沒有意圖煽動香港人或中國人;另外評論香港股巿,亦看不到會煽動對香港憲制秩序或政府機關的憎恨,所以羅奇的境外股評,不符合煽動意圖罪的犯罪行為元素。
第三,4個明顯的辯解。由於煽動意圖罪是一個特別針對意圖的罪行,為避免對發表言論或文字的人的意圖有誤解,現有《刑事罪行條例》已有4個辯解,未來23條立法基本上亦會沿用,包括訂明任何作為、文字或刊物不具煽動意圖:
a) 就國家或特區的制度或憲制秩序提出意見,而目的是完善該制度;
b)意圖國家或特區的機構指出問題,而目的是提出改善意見;
c)意圖勸說任何人嘗試循合法途徑改變在香港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d)意圖指出在特區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產生或有傾向產生憎恨或敵意,而目的是消除該憎恨或敵意。
所以評論的目標是想指出問題促進改善,而不是煽動人憎恨政府、推翻政權,就不具備煽動意圖。就羅奇的意見,亦都很明顯是對香港股巿表現不濟的意見,是指出問題,看不到有煽動憎恨的目的。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講過,這些罪行要「三連中」,並不易中。
而羅奇的言論就一項也不中。23條立法後,不會講兩句話批評政府都犯法,這和惡意散播謠言想推翻政府是兩回事。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