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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美國才可以有愛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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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美國才可以有愛國法律?

2024年03月20日 18:30 最後更新:22:59

香港23條立法通過之後,美西方一如所料大張撻伐。

美國國務院副發言人帕特爾表示,美國認為有關立法可能令香港曾經開放的社會加速封閉,這個立法只經過一個腰斬的公眾諮詢,在不民主的議會裏快速通過,條例的罪行定義不明確,而且極度含糊。美方對條例通過表示擔憂。

美國對香港23條立法的評價,可以說是一百步笑二十步。美國至少有21部和國安相關的法律,其中最重要的一部,是2001年通過的《愛國者法》。美國批評香港23立法的種種指控,香港立法並無這些問題,偏偏美國的法律正正就有這些問題。

第一,快速通過。如果講速度,香港真的自愧不如。全國人大1990年制訂《基本法》,當中第23條規定香港要自行立法打擊國安相關罪行。理論上1997年7月1日開始,香港回歸後已可以自行立法,但結果拖了26年零8個月又19日,香港才完成立法。香港花了26年才能訂立的法律,美國只用了45日就完成。

美國在2001年9月11日遭遇恐怖襲擊之後,於同年10月2日美國聯邦政府司法部長向國會提交法律草案,法案快速通參眾兩院審議,結果在10月26日由總統小布殊簽署生效。由9・11事發至法案簽署生效,只是用了45日,當中美國眾議院審議通過有關法律只是用了10日。美國國務院副發言人帕特爾指控香港快速通過法例,其實用來形容美國自己更為適切。

第二,毫無諮詢。帕特爾形容香港23條立法經過「一個腰斬的公開討論期」(a truncated public comment period),不知這個「腰斬」的評價從何而來,香港是正正常常地完成一個月的公眾諮詢。但是美國的《愛國者法》就連一個腰斬的公眾諮詢都沒有,以迅雷不及掩耳的方式提交參眾兩院通過。

第三 法案罪行定義不明確而且極度含糊。香港23條立法最新的內容只是加入「危害國家安全的境外干預罪」,這條罪行和美英的相關罪行接近,定義毫不含糊。真正極度模糊的是美國自己的《愛國者法》。《愛國者法》原本是針對恐怖分子,但是在條例生效之後,美國民眾才知道有關法例令政府權力不斷擴展,不單恐怖分子,外國人、新移民和美國公民的權利都受到大力壓制。

《愛國者法》通過後的一年,美國公民和合法留美外國人的權利都受到極大的侵犯。1200名主要是穆斯林的外國人受到拘留,他們的姓名、起訴罪名都是屬於秘密,後來大多數都被驅逐出境。

在《愛國者法》通過半年之後,美國司法部2002年4月下令各州和地方政府不要公布被移民局拘留者的姓名;隨後宣布執法人員對宗教和政治機構可進行無需特殊理由的情報收集工作;當年10月執法人員根據司法部新規定,可監聽恐怖嫌犯與其律師的談話,對曾為1993年世貿大樓爆炸案的犯罪嫌疑人辯護的律師斯圖亞特提起「幫助和唆使恐怖組織」的指控。2003年1月法院宣布如果總統認為疑犯的行為對國家安全構成危害,可將美國公民定性為「敵方戰鬥人員」,而剝奪其幾乎所有權利。截止2003年3月,司法部長已簽署170多張「外國情報緊急調查許可證」,超過過去23年簽發總和的3倍。

上述說的美國政府所有權力,無論是香港的23條立法、2020年訂立的《香港國安法》及早前訂立的《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都沒有賦予特區政府有這麼廣泛的調查、拘捕,遣送權力。所以美國國務院副發言人帕特爾所說的 法例極度含糊不清,恐怕用來送回給美國就最為適切。

最後亦可以美國講講《愛國者法》的名字,它的正式名稱是「Uniting and Strengthening America by Providing Appropriate Tools Required to Intercept and Obstruct Terrorism Act of 2001」,中文可直譯為「透過使用適當之手段來阻止或避免恐怖主義以團結並強化美國的法律2001」。 整個名字是有心砌出來,意思是想取英文首字縮寫簡稱為「USA PATRIOT Act」,即「美國愛國者法」。這是一種推廣手段,將一條反恐法律改名為愛國者法,讓它可以迅速通過,所有反對這條法律的人就等於不愛國了。

美國可以有權力極其廣泛的愛國法律,而香港就不可以有一條罪行清晰的國安法律,其邏輯十分簡單,美國人應該愛國,香港人就不需要愛國了,最好你們天天想著如何推翻國家政府,天天想著如何賣國,這就符合美國的利益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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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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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英做執死老鼠工作的故事

2024年09月06日 18:30

最近看到美國官媒《美國之音》一篇報導,值得分享。

故事的主角是移居英國的港人林正軒,移英之後從事滅鼠工作,被形容為「折墮」。但林正軒就大力反駁,說自己熱愛每天執老鼠屍的工作,更悟出人生哲學。

林正軒本來是香港一個活躍的反對派人士。在2016至17年間,曾任民陣副召集人。後來亦都做過前立法會議員毛孟靜的助理,更曾參加2019年區議會選舉。後來在警察調查「35+顛覆案」時,林正軒害怕被捕,就在一日之內離境。

三年幾過去,林正軒在英國倫敦一間防治蟲鼠的公司工作。《美國之音》整篇報道,主要就是要否定他要靠這種基層滅鼠工作維生「十分折墮」的講法。

報道指原來林正軒小時候連曱甴都害怕,不過長大了就膽子變大,現在可以駕輕就熟執老鼠屍。他形容「摸下去,哦!硬繃繃、凍冰冰,即是好似以前的倉鼠死了那樣(他曾飼養倉鼠),所以我完全沒有一個如很核突、很驚恐的感覺。」

不過從第三者角度去評價,恐怕執老鼠屍而不覺核突,並不是普通人的感覺。

《美國之音》報道亦指,林正軒是在浸會大學攻讀社會政策,擁有大學學歷,如今做滅鼠工作,並不是紆尊降貴。報道亦承認,近年經常困擾移英港人的一個議題,就是就業配套不足。多份民調顯示,不少港人因為學歷和專業資格未獲英國承認,從而無法找到原來在香港任職的工種。

不過林正軒就表示,在英國從事「滅蟲師」的收入,在扣除應交稅款後,高過香港的滅蟲同業,每個星期的工時亦較短,所以待遇都可以接受。他說:「誠實地講, 任職滅鼠工作之後,從來沒有一個我很差的感覺。」

從第三者的角度去評論,移民外地學歷和工作經驗不被承認,就很難找到理想工作。

我曾經在一個本地論壇上,看到「英國搵工難」的討論。英國的失業率4.4%,不算極高。有一個應該是已經移居英國的網友留言這樣說,「白領是很難搵工,藍領就好易,中高層就難,低層就比較易。同樣低層白領又要一段時間收CV,又排期見工又揀人,藍領望兩望就試工,然後就請。」

這的確是現實的寫照,我自己亦有不少移英的朋友,已經成為麵包廠工人或是倉務員,特別是半夜看倉的工作,更加容易找到,現實點說,這些都是當地人不願意做的低下階層工作。

《美國之音》繼續講林正軒的故事,主要想否認一個昔日在香港從事民主活動的港人,在英國做滅鼠是十分折墮。林正軒說,「他們形容說我很悲慘,說到好像三餐不繼,很後悔那樣,我覺得這是他們『大外宣』的一個方針。」

對一個正常智力人來說,恐怕執老鼠屍不是一個理想的工作,恐怕也不是受中國「大外宣」影響吧。反倒是《美國之音》指鹿為馬,叫入嚮往執鼠屍,美國「大外宣」的味道更強一點。

《美國之音》的報導

《美國之音》的報導

報道連標題都充滿政治性,說「移英港人滅鼠專家 感慨英國善待老鼠 比港府打壓政治犯還要好」。而這個所謂英國善待老鼠,只是說滅鼠都不能夠虐待牠們,不能夠用滾水淥牠們,將他們折磨至死。

從第三方的角度來評論,香港其實亦有防止虐待動物的法例,《美國之音》竟然可以將這些事件昇華到英國善待老鼠,真是受訪者夠膽講,也要《美國之音》也夠膽幫手傳播。

林正軒的故事,令我想起幾十年前的一個經歷。當時去探望一個親戚,只見那幢舊樓的看更是一個很斯文的中年人,有空就在看書。和他聊一下,聽著他帶濃重北方口音的廣東話,才知道他是來自內地的新移民。他在內地本來是醫生,來到香港資格不被承認,只找到最容易找的工作,就是做看更。

這位醫生先生說,當時70年代內地收入很低,在香港做看更的人工,高過在內地做醫生。他很現實,用半鹹淡的廣東話說:「馬死落地行」。他不會說做看更的工作很好,因為這個已經是他能夠找到最好的工作。他的總結是,移民異地,寄人籬下,就是這樣了。

現在想想,香港人移民外國,處境其實和當年大陸人移居香港,沒有太大差別,能夠做回自己本來的專業工作只是極少數,馬死落地行的卻是大多數。

林正軒的故事,讓我想起魯迅先生的《阿Q正傳》。年少時讀此名著時已在想,阿Q若不是有這種思維,他的日子可能很難過吧。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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