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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審國安案有重大偏頗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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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審國安案有重大偏頗風險

2024年08月29日 18:37 最後更新:18:54

香港有兩宗國安案件同時審結,結果南轅北轍。「屠龍案」大多數被告脫罪,而「立場新聞案」被告全數入罪。

先講「屠龍案」,除了事前已認罪的幾個主犯外,7個被告有6個被陪審團裁定脫罪,只有被告賴振邦的串謀導致爆炸罪成。

控方指,2019年12月8日民陣舉辦由維園行至中環遮打花園的大遊行,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期間警方在多區搜出手槍、子彈等武器,而涉案的兩枚炸彈,一大一小,兩者相距127米,按計劃會放置在遊行隊伍行經的軒尼詩道英皇中心,先引爆小炸彈引警員去現場,再引爆威力達400米半徑的大炸彈,有組織進行無差別式襲擊,一旦爆炸會造成嚴重傷亡;另安排槍手以長槍射擊警員,當警員倒地後,進行「全民執槍」。涉案的主要參與者吳智鴻和黃振強等已經認罪。

控方證供指,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為屠龍小隊成員,屠龍小隊領導者黃振強曾向他們講及本案計劃;賴振邦及許湛榮屬於主謀吳智鴻一方,賴振邦爆竊大學實驗室找化學原料製造炸彈、測試引爆裝置,以及到華仁書院協助吳智鴻製造炸彈;他們的對話顯示,吳智鴻稱會與許就行山試槍一事探路,涉案者被捕後,許湛榮在吳智鴻一方的群組說「清嘢」。劉佩凝則與黃振強共同管理眾籌頻道「育龍」,曾協助上載屠龍小隊精華片,使用戶口收款等。

最後3男6女陪審團經過約20小時退庭商議,只裁定被告賴振邦串謀導致爆炸罪罪成,其他人全部脫罪。由於是陪審團判決,他們的決定理據如黑盒一樣,不會公布,特別是不知道其他有深度參與被告可以脫罪的原因。

有兩點值得注意:1. 陪審團判定事實後,控方不能就事實判定上訴。2.《香港國安法》第46條規定,案情不適合陪審團審理的案件,可以採取無陪審團審理程序。但「屠龍案」發生在2019年12月8日,早於2020年6月30日《香港國安法》生效日,只能以《反恐條例》起訴,在高院由陪審團審訊。

再講情況完全不同的「立場新聞案」,這宗案由於情節沒有那麼嚴重,在區域法院審訊,區院不設陪審團,由一名法官審訊。

《立場新聞》被控「串謀或複製發布煽動刊物」案,《立場》母公司、前《立場》總編輯鍾沛權及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裁定罪名成立。主審法官郭偉建裁定,涉案17篇文章中,有11篇被裁定具煽動意圖,包括何桂藍的專訪、陳沛敏、區家麟、羅冠聰等人撰寫的博客文章。

郭偉建在判詞指出,煽動罪條文中「憎恨」、「藐視」、「離叛」、「不滿」等煽動意圖字眼,不能憑空應用,須考慮到案發時代背景,以及罪行制訂目的在防止煽動言論對國家安全或公眾秩序及安全造成潛在破壞,目標為禁止有意破壞中港政府權威、特區憲制秩序或地位、香港司法制度或損害中港政府與居民間的關係。

判詞續指,上訴庭案例指出須平衡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言論出版自由,裁定適當平衡為發佈者蓄意煽動或罔顧煽動後果都可以定罪,以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同時保障言論出版自由等基本權利。案發時政治氣氛極為熾熱,大量市民不滿甚至反對中港政府,在此背景下裁定17篇涉案文章中,有11篇具有煽動意圖。

「立場新聞案」由於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判案理由,和「屠龍案」陪審團黑盒式判案有別。這讓我想起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早前對陪審團判處國安相關案件的評論。

江樂士指出,在普通法司法體系內有一項共識,即陪審團並不適合某些特定案件,尤其是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例如在英國,於2003年生效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法官相信存在陪審團受到影響的風險,就應該採取避免此類風險的措施,包括免除陪審團而僅由一名法官負責審案,以確保司法公正。

他又提到如在北愛爾蘭,由一位法官獨自審理的案件司空見慣。這一安排始於1973年,主要因應眾多涉及恐怖主義行為的刑事案件,案發高峰期間多達每年300多宗無陪審團審案。江樂士認為,此項司法程序原則同樣適用於香港特區,前提是沒有陪審團參與庭審的安排必須符合確保司法公正的需要,而且僅限於涉及國安法的案件。

現在比較兩案,更令人覺得陪審團的確不宜審理國安案件。幸好在《香港國安法》訂立後,已堵塞了這個漏洞。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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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局執位理應如此

2024年09月13日 18:45 最後更新:18:46

社工註冊局今年7月經政府修例改組後,近日社工註冊局紀律委員會備選委員小組名單刊憲。去年7月局方名單上有152人,而今次刊憲名單增至162人,其中86人為持認可社會工作學位的註冊社工、21人為持認可社會工作文憑的註冊社工、55人為非社工。

社工類別當中有35人不再獲得委任,當中包括「陣地社工」陳虹秀,以及早前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環保署決定批准新田科技城的環評報告的謝世傑。另外非社工類別的成員名單變動更多,有43人不再獲得委任,包括已移居台灣的佔中三子之一朱耀明。

有人批評當局改組紀律委員會備選委員,將反政府的人剔出名單之外。其實將反政府人士剔出政府一個法定組織,究竟有什麼問題?

觸發社工註冊局早前改組的一件事件,就和社工註冊局的紀律委員會備選委員有關。社工註冊局在2022年通過紀律委員會備選委員小組名單,委任正等候暴動罪重審的「陣地社工」陳虹秀加入作備選委員,當時政府甚為不滿,未有將小組名單刊憲。

最後政府在今年7月改組社工註冊局,由本來8人民選、7人委任,改組為8人民選、17人委任,另加2名官守成員,將社工註冊局的組織撥亂反正。

今次刊憲的紀律委員會備選委員小組名單上,陳虹秀已被除名。至於朱耀明是2014年佔中發起人之一,後來在2019年被判妨擾罪成,在2020年《港區國安法》生效之後,朱耀明已經離開香港,定居台灣,但仍然不時接受訪問,批評特區政府。

這些已經移居外地的反政府人士,特別是有刑事犯罪紀錄者,早就應該被社工註冊局除名。為什麼一些有刑事紀錄的人,或者一些仍涉及嚴重刑事案件的人,可以有機會坐入社工局紀律委員會內,去決定註冊社工可否保有專業資格?真正的問題不是今次政府刊憲的小組名單中將朱耀明和陳虹秀除名,而是在2022年的時候,社工註冊局為何不將他們除名。

另一個被除名的人士,是要覆核新田科技城決定的謝世傑。謝世傑早年是大澳社工出身,後來加入反政府行列,如今是守護大嶼聯盟召集人,由守護大嶼跨區變成守護新田,入稟司法覆核,挑戰政府針對新田科技成的決定。他明顯是和政府對著幹的人物。

反對派好像覺得,政府有義務將他們委任入政府的法定組織之內,讓他們在體制核心內反政府。現實剛好相反,這些人既然選擇反政府,就自然不應期望可以被委任入政府的法定組織內,魚與熊掌,不可兼得。

如今2019年的黑暴事件雖然已經過去了5年,社會上開始有一種思想,認為應該回到過去。但人是應該要汲取教訓的,如果政府寬鬆處理這些反政府人士,當他們操控了法定組織,行事就不會自律。社工註冊局當日委任陳虹秀、保留朱耀明作為紀律委員會備選委員,正正是一個好例子。不能自律,就只能他律了。

政府不出手,根本不能撥亂反正,過幾年社會又再激進化,又會再發生暴亂。英國2011年如此強硬對待暴動分子,13年後仍再爆發暴動,這就是前車之鑑。香港亦要小心,千里之堤,潰於蟻穴。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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