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剛過,5年之前,暴動者聲稱警察8.31在太子站內打死6個人,事後證實是完全捏造,包括其中一個被聲稱打死的「死者」早已流亡英國,現身倫敦,但反對者仍然不斷重複這個假消息。
到了今年8.31,只見本地的媒體,無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媒、社媒,都不再重複「8.31打死人」這個謊言,只有美國政府屬下的自由亞洲電台報道倫敦800個港人在街頭示威,仍然在聲稱示威者指「721唔見人、831打死人」,仍引述那些人表示期望「8.31的真相有一天能浮出水面」。
這個故事教訓大家,的確需要有國安法,亦需要真正作出法律制裁,否則一些毫無根據的謊話,都可以不斷傳播,毒害人心,左右政局。
在制訂《港區國安法》和《維安條例》的時候,不少人聲稱法律的界線不清,其實傳播者自己的界線相當清楚。在沒有法律的時候,可以胡亂地說一些明知毫無根據的指控,到有法律之後,就會自覺收斂。
同樣道理,在剛結束的《立場新聞》案之中,主事者其實清楚知道他們發佈的內容,是可能觸犯《港區國安法》或是煽動罪。正如控方指出,《立場新聞》主腦蓄意作出規避執法的行動,包括第一,在2020年9月將立場新聞的伺服器搬離香港,;第二,在2021年2月設立英國分社,其後匯款1200萬港元作為其營運資金;第三,在2021年6月27日發布下架文章的公告。所以是否煽動,相關人等心中早有標準。
無論如何,《立場新聞》案在法律上確立了一個重要的觀點,是如何判斷煽動罪的犯罪意圖。煽動罪定罪要證實涉案者有發布煽動性的文章的犯罪行為,並有相關的犯罪意圖,這種犯罪意圖在程度上有3個可能性。第一,最高要求為發布者須蓄意煽動 (specific seditious intent);第二,發布者須對文章可以觸發的自然煽動後果有所預計 (foresee seditious effect as a natural consequence),知悉有關風險而不顧,不合理地犯險 (即罔顧煽動後果)。第三,亦即最低要求,發布者至少須對文章內容具煽動意圖知情 (knowledge of the content’s seditious intention)。
主審法官郭偉健曾在2022年的黎雯齡 (Lai Man-ling)案(即羊村守衛者案)中裁決,發布煽動性刊物者須蓄意煽動,即上述的最高要求。在《立場新聞》案庭審的時候,控方認為3個可能性中至少證明發布者對煽動內容知情(即上述第三的最低要求),不需證明發布者蓄意煽動或罔顧煽動後果。而辯方就認為,發布者需蓄意煽動,才具有犯罪意圖。
不過在郭官判決黎雯齡案之後,出現上訴案新案例。上訴庭2024年在譚得志案(Tam Tak Chi)中清楚說明,「言詞很多時可以引發行動,而煽動性言詞可以導致煽動行為或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安全。因此,在訂立罪行懲罰散播煽動性言詞的行為時,其目的是在於避免這種潛在的不良後果,這對維護國家安全至關重要」。因此郭官認為,煽動罪是針對罪行結果而訂立的罪名。
郭官亦都同意他早前在黎雯齡案的裁決,即發布者須要蓄意煽動方可罪成,不能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因為即使發布者罔顧煽動後果,只要並非蓄意煽動,罪名便不成立,有違相關罪名的預防性質。
郭官認為,煽動罪是特定意圖的罪行,而特定意圖指發布者在發布煽動刊物時蓄意煽動、或罔顧煽動後果而明知犯險,他便需要承擔罪責。這準則既可有效維護國家安全,亦同時可適當保障言論及出版自由等基本權利。
郭官是地院法官,在上訴庭有新的判決之後,跟從上訴庭的指引作出裁決,是合理的行為。郭官的裁決亦釐清了煽動罪毋須證明發布者畜意煽動,只需要罔顧煽動後果即可。但這亦不是只是單單對文章知情就足夠入罪,還要證實發布者對文章觸發的自然煽動後果有所預計,知悉風險而不顧。至於如何判定就要視乎實際的場景和發布者的行為。
無論如何,透過《立場新聞》案的判決,進一步確立了「煽動意圖」的法律要求。此法律要求亦不是一般新聞機構正常合理地採訪新聞,就很易踩界。以其中一篇被判定煽動的《立場新聞》博客文章為例,作者是流亡人士羅冠聰,文章標題是「在國安法下的新常態,我們應如何反抗和思考」。郭官在判詞指文章抹黑《港區國安法》為打壓思想及言論自由的工具,文章提到「(港區國安法)更是讓與當權者合流的親建制人士擁有濫用法律的話語,在各個體制中去進行思想以及言論壓制」,屬顛倒是非黑白。文章更指導讀者低調以「非政治」組織聯絡、隱藏及蔓延開去,目的顯然是煽動香港市民做好準備隨時再行動,削弱中央管治以及擴闊對抗戰線。
試問媒體明知對方是一個流亡者,任由他單方面大量發布針對政府的言論,宣揚抗爭策略,媒體怎能說自己不知道有煽動的危險呢?說發布這文章「罔顧煽動後果」,傳媒也不難判斷吧?
可以說《立場新聞》案的判決,會令煽動罪更加清楚,讓傳媒有法可依。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