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確立認定煽動意圖的標準

博客文章

確立認定煽動意圖的標準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確立認定煽動意圖的標準

2024年09月03日 19:51 最後更新:22:02

8月31日剛過,5年之前,暴動者聲稱警察8.31在太子站內打死6個人,事後證實是完全捏造,包括其中一個被聲稱打死的「死者」早已流亡英國,現身倫敦,但反對者仍然不斷重複這個假消息。

到了今年8.31,只見本地的媒體,無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媒、社媒,都不再重複「8.31打死人」這個謊言,只有美國政府屬下的自由亞洲電台報道倫敦800個港人在街頭示威,仍然在聲稱示威者指「721唔見人、831打死人」,仍引述那些人表示期望「8.31的真相有一天能浮出水面」。

這個故事教訓大家,的確需要有國安法,亦需要真正作出法律制裁,否則一些毫無根據的謊話,都可以不斷傳播,毒害人心,左右政局。

在制訂《港區國安法》和《維安條例》的時候,不少人聲稱法律的界線不清,其實傳播者自己的界線相當清楚。在沒有法律的時候,可以胡亂地說一些明知毫無根據的指控,到有法律之後,就會自覺收斂。

同樣道理,在剛結束的《立場新聞》案之中,主事者其實清楚知道他們發佈的內容,是可能觸犯《港區國安法》或是煽動罪。正如控方指出,《立場新聞》主腦蓄意作出規避執法的行動,包括第一,在2020年9月將立場新聞的伺服器搬離香港,;第二,在2021年2月設立英國分社,其後匯款1200萬港元作為其營運資金;第三,在2021年6月27日發布下架文章的公告。所以是否煽動,相關人等心中早有標準。

無論如何,《立場新聞》案在法律上確立了一個重要的觀點,是如何判斷煽動罪的犯罪意圖。煽動罪定罪要證實涉案者有發布煽動性的文章的犯罪行為,並有相關的犯罪意圖,這種犯罪意圖在程度上有3個可能性。第一,最高要求為發布者須蓄意煽動 (specific seditious intent);第二,發布者須對文章可以觸發的自然煽動後果有所預計 (foresee seditious effect as a natural consequence),知悉有關風險而不顧,不合理地犯險 (即罔顧煽動後果)。第三,亦即最低要求,發布者至少須對文章內容具煽動意圖知情 (knowledge of the content’s seditious intention)。

主審法官郭偉健曾在2022年的黎雯齡 (Lai Man-ling)案(即羊村守衛者案)中裁決,發布煽動性刊物者須蓄意煽動,即上述的最高要求。在《立場新聞》案庭審的時候,控方認為3個可能性中至少證明發布者對煽動內容知情(即上述第三的最低要求),不需證明發布者蓄意煽動或罔顧煽動後果。而辯方就認為,發布者需蓄意煽動,才具有犯罪意圖。

不過在郭官判決黎雯齡案之後,出現上訴案新案例。上訴庭2024年在譚得志案(Tam Tak Chi)中清楚說明,「言詞很多時可以引發行動,而煽動性言詞可以導致煽動行為或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安全。因此,在訂立罪行懲罰散播煽動性言詞的行為時,其目的是在於避免這種潛在的不良後果,這對維護國家安全至關重要」。因此郭官認為,煽動罪是針對罪行結果而訂立的罪名。

郭官亦都同意他早前在黎雯齡案的裁決,即發布者須要蓄意煽動方可罪成,不能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因為即使發布者罔顧煽動後果,只要並非蓄意煽動,罪名便不成立,有違相關罪名的預防性質。

郭官認為,煽動罪是特定意圖的罪行,而特定意圖指發布者在發布煽動刊物時蓄意煽動、或罔顧煽動後果而明知犯險,他便需要承擔罪責。這準則既可有效維護國家安全,亦同時可適當保障言論及出版自由等基本權利。

郭官是地院法官,在上訴庭有新的判決之後,跟從上訴庭的指引作出裁決,是合理的行為。郭官的裁決亦釐清了煽動罪毋須證明發布者畜意煽動,只需要罔顧煽動後果即可。但這亦不是只是單單對文章知情就足夠入罪,還要證實發布者對文章觸發的自然煽動後果有所預計,知悉風險而不顧。至於如何判定就要視乎實際的場景和發布者的行為。

無論如何,透過《立場新聞》案的判決,進一步確立了「煽動意圖」的法律要求。此法律要求亦不是一般新聞機構正常合理地採訪新聞,就很易踩界。以其中一篇被判定煽動的《立場新聞》博客文章為例,作者是流亡人士羅冠聰,文章標題是「在國安法下的新常態,我們應如何反抗和思考」。郭官在判詞指文章抹黑《港區國安法》為打壓思想及言論自由的工具,文章提到「(港區國安法)更是讓與當權者合流的親建制人士擁有濫用法律的話語,在各個體制中去進行思想以及言論壓制」,屬顛倒是非黑白。文章更指導讀者低調以「非政治」組織聯絡、隱藏及蔓延開去,目的顯然是煽動香港市民做好準備隨時再行動,削弱中央管治以及擴闊對抗戰線。

試問媒體明知對方是一個流亡者,任由他單方面大量發布針對政府的言論,宣揚抗爭策略,媒體怎能說自己不知道有煽動的危險呢?說發布這文章「罔顧煽動後果」,傳媒也不難判斷吧?

可以說《立場新聞》案的判決,會令煽動罪更加清楚,讓傳媒有法可依。

盧永雄

往下看更多文章

社工局執位理應如此

2024年09月13日 18:45 最後更新:18:46

社工註冊局今年7月經政府修例改組後,近日社工註冊局紀律委員會備選委員小組名單刊憲。去年7月局方名單上有152人,而今次刊憲名單增至162人,其中86人為持認可社會工作學位的註冊社工、21人為持認可社會工作文憑的註冊社工、55人為非社工。

社工類別當中有35人不再獲得委任,當中包括「陣地社工」陳虹秀,以及早前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環保署決定批准新田科技城的環評報告的謝世傑。另外非社工類別的成員名單變動更多,有43人不再獲得委任,包括已移居台灣的佔中三子之一朱耀明。

有人批評當局改組紀律委員會備選委員,將反政府的人剔出名單之外。其實將反政府人士剔出政府一個法定組織,究竟有什麼問題?

觸發社工註冊局早前改組的一件事件,就和社工註冊局的紀律委員會備選委員有關。社工註冊局在2022年通過紀律委員會備選委員小組名單,委任正等候暴動罪重審的「陣地社工」陳虹秀加入作備選委員,當時政府甚為不滿,未有將小組名單刊憲。

最後政府在今年7月改組社工註冊局,由本來8人民選、7人委任,改組為8人民選、17人委任,另加2名官守成員,將社工註冊局的組織撥亂反正。

今次刊憲的紀律委員會備選委員小組名單上,陳虹秀已被除名。至於朱耀明是2014年佔中發起人之一,後來在2019年被判妨擾罪成,在2020年《港區國安法》生效之後,朱耀明已經離開香港,定居台灣,但仍然不時接受訪問,批評特區政府。

這些已經移居外地的反政府人士,特別是有刑事犯罪紀錄者,早就應該被社工註冊局除名。為什麼一些有刑事紀錄的人,或者一些仍涉及嚴重刑事案件的人,可以有機會坐入社工局紀律委員會內,去決定註冊社工可否保有專業資格?真正的問題不是今次政府刊憲的小組名單中將朱耀明和陳虹秀除名,而是在2022年的時候,社工註冊局為何不將他們除名。

另一個被除名的人士,是要覆核新田科技城決定的謝世傑。謝世傑早年是大澳社工出身,後來加入反政府行列,如今是守護大嶼聯盟召集人,由守護大嶼跨區變成守護新田,入稟司法覆核,挑戰政府針對新田科技成的決定。他明顯是和政府對著幹的人物。

反對派好像覺得,政府有義務將他們委任入政府的法定組織之內,讓他們在體制核心內反政府。現實剛好相反,這些人既然選擇反政府,就自然不應期望可以被委任入政府的法定組織內,魚與熊掌,不可兼得。

如今2019年的黑暴事件雖然已經過去了5年,社會上開始有一種思想,認為應該回到過去。但人是應該要汲取教訓的,如果政府寬鬆處理這些反政府人士,當他們操控了法定組織,行事就不會自律。社工註冊局當日委任陳虹秀、保留朱耀明作為紀律委員會備選委員,正正是一個好例子。不能自律,就只能他律了。

政府不出手,根本不能撥亂反正,過幾年社會又再激進化,又會再發生暴亂。英國2011年如此強硬對待暴動分子,13年後仍再爆發暴動,這就是前車之鑑。香港亦要小心,千里之堤,潰於蟻穴。

盧永雄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